跨境交易中常見的模式是:一方從海外帶來資金,另一方帶來項目機會、本地知識和管理能力。在整個合作期間,價值能否公平分享,往往不取決於當初的握手,而取決於交易結構和法律文件。
本文以澳洲法律為背景,概括說明與海外夥伴建立合資(joint venture)或聯合投資(co-investment)時會出現的問題,並探討促成交易的人如何以合法、公開的方式分享更多價值:通過股權參與、長期角色和後續權利,而不是只收取一次性費用。介紹人協議和中介費的問題,本網站另有專文討論。
舉個假設的例子:墨爾本一位企業家找到一個物業兼生意的項目,又找到一個願意出資的馬來西亞家族投資者。企業家希望分享項目的增值並擔任管理角色;投資者則希望控制開支,並有清晰的退出途徑。項目進行到一半需要追加資金,同時也要考慮外國投資審批。正確做法取決於需要專業意見的具體事實。
公司型還是非公司型合資
- 公司型合資(incorporated JV):各方持有經營項目的公司的股份,受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規管。責任一般有限,董事對公司負有法定責任。
- 非公司型合資(unincorporated JV):各方直接以合同合作,資產可能以分權共有(tenants in common)方式持有。起草時通常要避免無意中構成合夥關係,因為合夥可能帶來連帶責任。
- 特殊目的載體(SPV):為單一項目設立新的公司或信託,可以隔離風險並方便融資。
- 單位信託(unit trust):常用於物業項目,由受託公司持有資產,並訂立單位持有人協議。視乎引入投資者的方式,單位信託可能構成管理投資計劃(managed investment scheme),從而引起牌照和註冊問題。各州針對外國人士的印花稅及土地稅附加費也可能適用。
合資協議或股東協議
協議通常涵蓋:合資的目的和範圍、各方的出資、董事會組成、須一致或特別批准的保留事項、業務計劃和預算、知情權、分配政策、權益轉讓及保密。家族企業股東協議的問題,本網站另有專文討論。
增資(capital calls)
項目所需資金往往比原先計劃多。協議可以說明追加出資是義務還是選擇、如何發出增資通知,以及一方未能出資時會怎樣,例如被攤薄、由另一方提供貸款,或被迫出售權益。一個看似中立的攤薄機制,對資金到位較慢的夥伴可能非常不利。從海外匯入的資金,必須同時符合資金流出國家和澳洲的法律;我們會與當地律師合作處理資金出境的審批,澳洲銀行會查詢資金來源和財富來源,而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法律(AML/CTF)亦適用。
與關聯方的管理費和服務費
負責經營的一方,往往會收取開發管理費、資產管理費或服務費,有時通過關聯公司收取。只要費用經過披露、以書面約定、定價基礎雙方都明白,並須經過審批程序,這種安排可以是正當的。未披露的關聯方收費,是爭議的常見來源,並可能違反董事責任、受託人責任或合同義務。審計權和知情權對雙方都有幫助。
促成交易者的股權參與
找到並經營項目的人,可以不只收取一次性費用,而是參與項目本身。一般而言,常見方式包括:
- 超額收益分成(promote)或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在投資者收回本金並取得約定回報後,按分配瀑布(waterfall)分得較大比例的利潤。
- 勞務股權(sweat equity):以服務換取股份或單位,通常按時間或里程碑歸屬。
- 共同出資:與投資者一起投入部分資金。
- 長期角色:在項目存續期間簽訂管理協議或擔任董事。
需要處理的問題包括:各方貢獻如何估值、離職(leaver)和歸屬條款,以及以服務換取股權的稅務處理。所有參與者都應清楚知道項目發起人如何獲得回報。
後續參與權與優先權
一方可能希望有權參與日後的融資或相關項目、優先考慮下一個機會,以及在新股發行和權益轉讓時享有優先購買權(pre-emptive rights),以保障持股比例。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可替換規則(replaceable rules)本身也可能有優先權條款,必須與協議互相配合。
僵局與退出
雙方各佔一半的合資容易陷入僵局。處理機制包括:提交雙方高層協商、調解、專家裁定、認沽及認購期權、互購條款,以及領售權(drag-along)和隨售權(tag-along)。退出條款通常處理鎖定期、違約事件、夥伴控制權變更,以及價格如何確定。法院對股東受壓迫(oppression)的補救及以公正衡平理由清盤的程序雖然存在,但耗時且費用高昂。
外國投資審查(FIRB)
外國人士(可包括具有外國權益的公司或信託)在取得澳洲實體、生意或土地的權益之前,可能須根據外國投資制度取得批准。是否需要批准,取決於投資者身份、行業、所取得權益的大小及價值。土地、農業企業和國家安全相關企業另有特別規則,外國政府投資者的處理方式也不同。協議通常會以取得批准為先決條件。東南亞投資者的FIRB審批問題,本網站另有專文討論。
爭議解決
分層爭議解決條款可以規定:先協商,再調解,估值或技術問題交由專家裁定,餘下的問題再交由仲裁或法院處理。如果夥伴的資產在海外,仲裁可能較有吸引力,因為仲裁裁決一般可以在眾多《紐約公約》(New York Convention)締約國執行。仲裁地、仲裁規則和使用語言,最好在一開始就約定。
跨境稅務
稅務問題可能包括:股息、利息和費用的預扣稅、稅務協定、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sation)、關聯方收費的轉讓定價、合資實體的稅務居民身份、外國居民的資本利得稅,以及夥伴本國的稅務。這些問題需要各相關國家的合資格稅務顧問與律師一起提供意見。
值得與顧問討論的問題
- 哪種結構適合這個項目?為什麼?
- 如果一方無法應付增資,會怎樣?
- 須支付哪些關聯方費用?如何審批?
- 發起人的股權或超額收益分成如何計算和披露?
- 僵局如何打破?一方如何退出?
- 是否需要FIRB批准?
常見問題
在澳洲,合資和合夥有什麼分別?
合夥一般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業務,可能產生連帶責任。許多合資會刻意設計成不構成合夥,但單憑名稱並不能決定性質。
找到項目的人如何在合資中取得股權?
常見方式包括超額收益分成、勞務股權或共同出資,這些安排都需要清楚的書面記錄和披露。
外國投資者在澳洲合資需要FIRB批准嗎?
視乎投資者身份、行業、所取得的權益及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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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在合資和聯合投資中代表澳洲及海外夥伴,並以一套廣泛的合同範本庫為基礎,按每宗交易的情況加以調整。我們協助把合適的機會和合適的人聚在一起,並與會計師、融資方、移民律師(包括本所身為移民法認證專科律師(Accredited Specialists in Immigration Law)的同事)以及亞洲各地律師合作。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曾在香港金融業任職,也親自經營過生意。作為國家認證調解員,他協助合作伙伴及早化解分歧。本所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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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