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許多華人及其他亞裔家庭來說,財富並不只是個人的事情。它是家族幾代人努力的成果,因此人們強烈希望財富能“留在血脈之內”:留給子女、孫輩及其後代,而不是在離婚或再婚後流向女婿或兒媳。有些家庭更進一步,希望財富只留給承襲家族姓氏的人。
在澳洲,這些意願通常通過家族信託契約和遺囑中的所謂“血脈條款”(bloodline clause)來處理。這類條款可能很有用,但也常被誤解。本文說明血脈條款一般能做什麼、必須寫在哪裡才有效,以及它的侷限。
受益人通常如何定義
家族信託契約,或設立遺囑信託的遺囑,都會界定誰可以受益。標準契約往往把受益人定義得非常寬泛,例如:
- 指定的主要受益人,例如創始人及其配偶;
- 他們的子女、孫輩及更遠的後代;
- 上述任何人的配偶;
- 父母、兄弟姐妹、侄甥;以及
- 上述任何人擁有權益的公司和信託。
寬泛的定義讓受託人有更大的靈活性,包括在稅務規劃上。但這也意味著,在默認情況下,子女的配偶以及與該配偶有關的公司或信託,都可能有資格獲得收入或資本。許多家庭在第一次仔細閱讀自己的信託契約時,才驚訝地發現這一點。
血脈條款通常的作用
血脈條款並不是一段固定的標準文字,而是按家庭意願量身定製的一組條款。視乎起草方式,它可以:
- 將資本(有時也包括收入)限於創始人的直系後代;
- 排除子女和孫輩的配偶,或只允許其獲得收入,或只在其與後代保持婚姻並同住期間才可受益;
- 在分居、離婚或該後代去世時,自動取消配偶的受益人資格;
- 明確規定領養子女、繼子女以及通過輔助生殖出生的子女是否包括在內;
- 處理已故子女份額的去向,例如傳給該子女自己的後代,而不是在世的配偶;
- 限制誰可以擔任受託人、委任人(appointor)或監護人,使控制權同樣留在血脈之內;以及
- 在需要時排除外國人,這在某些州也可能與土地稅和印花稅附加稅有關。
控制權與受益權同樣重要。如果信託的受益人限於後代,但受託人或委任人的位置可能落到姻親手中,家庭的目標未必能夠實現。
定義必須寫在具約束力的文件中
有些家庭把血脈方面的意願記錄在家族憲章、家族章程或意願書中。這些文件在闡述家族價值觀、指引受託人方面很有價值,但一般不具法律約束力。如果信託契約或遺囑與家族憲章的內容不一致,通常以契約或遺囑為準。
“後代”、“配偶”、“子女”等相關用語的定義,應寫在信託契約或遺囑本身。非約束性文件中含糊的表述,例如“家庭成員”或“真正屬於我們家庭的人”,容易引發爭議,也可能遭到挑戰。措辭精確,可以減少糾紛的空間。
關於“姓氏”條款
有些家庭希望財富只留給承襲家族姓氏的人。這類條款很難起草得當,問題會接踵而來:如果女兒婚後保留本姓,但她的子女隨父姓怎麼辦?如果孫輩改名、使用不同的拼音或羅馬拼寫,或者取了英文名又怎麼辦?以姓氏為標準,實際操作中可能不夠明確,而且往往會把女兒及其子女排除在外,可能被視為不公平,造成長久的家庭矛盾。大多數家庭會發現,以直系血緣為標準的條款,更能可靠地實現他們的真正目的。
血脈條款的侷限
血脈條款可以降低財富流出家族的可能性,但並不是保證。重要的侷限包括:
- 家庭法。在根據《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進行的財產程序中,法院可以考慮一方在信託中的權益或對信託的控制。如果子女實際控制某個信託,信託資產可能被視為可供分割的財產;即使沒有控制權,信託也可能被視為一項財務資源。血脈條款有幫助,但並不能使信託資產完全不受家事法院的影響。
- 家庭供養申索。各州及領地都允許特定人士向法院申請從遺產中獲得更多供養。哪些人有資格申請因州而異,部分州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追及遺產以外的資產。即使遺囑中訂有血脈條款,逝者的配偶,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曾依賴逝者生活的其他人,仍可能提出申索。
- 修改現有契約。為現有家族信託加入血脈條款,需要確認契約中有合適的修改權,並且修改內容在該權力範圍之內。處理不當的修改,可能有被視為設立新信託(即“重新設立”,resettlement)的風險,從而帶來資本利得稅和印花稅後果。部分州也可能對某些信託變更徵收印花稅。
- 稅務。收窄受益人範圍會減少分配收入的靈活性。如果已作出家族信託選擇(family trust election),向界定的家族群體以外的人分配,可能產生稅務後果。政府亦已提議自2028年7月1日起對全權信託徵收30%的最低稅;根據法律草案,部分現有信託可選擇固定受益人的權益,這與受益人如何定義直接相關。修改契約前應取得稅務意見。
- 受託人的酌情權。在全權信託中,仍由受託人決定在合資格受益人之間如何分配。給受託人的意願書,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設立具有監督權的保護人或監護人,可以幫助引導這些決定。
平均分配,還是按需要和貢獻分配?先好好溝通
在許多亞裔家庭中,第一代人本能地傾向於在子女之間平均分配;第二代人有時則更傾向於考慮需要和貢獻:照顧年邁父母的那位兄弟姐妹、一手建立家族生意的那位,或者有殘障的孫輩。兩種觀點都沒有錯,但會導致不同的起草方式。
血脈條款在家庭公開討論過之後效果最好。如果子女在父母去世後才第一次得知自己的配偶被排除在外,可能會感到受傷,一項出於善意的條款反而可能成為糾紛的起點。由專人協助主持的家庭會議,可以讓每一代人在文件定稿前說明自己的看法。
綜合案例(匿名及假設)
本案例綜合了實務中常見情況的特點,並非描述任何真實家庭。
H太太是一位居住在悉尼的寡居女士,祖籍臺灣。她的家族信託持有兩套投資房產和一個股票組合。她的信託契約是幾十年前按標準模板製作的,把子女的配偶列為受益人。她的兒子最近與妻子分居,H太太想知道兒媳是否可能獲得信託資產。
審閱契約後發現,兒媳確實是受益人,儘管受託人從未向她作出分配。在取得稅務意見後,根據契約現有的修改權對契約作出修改:後代的配偶不得獲得資本,且任何配偶在分居時自動喪失受益人資格。委任人條款也作了更新,使控制權先傳給她的子女,再傳給孫輩。H太太還簽署了一份意願書,表明她希望信託支持孫輩的教育。僅憑這些步驟並不會改變家庭法上的處境,因此她的兒子也被建議就分居問題另行取得家庭法意見。
定期檢視,確認受益人是誰
家庭會變化。子女結婚、分居、生兒育女,有些移居海外。十年前合適的信託契約和遺囑,可能已不再反映家庭的意願或狀況。良好的做法是每隔幾年,以及每當家中有人結婚、分居、出生或去世時,檢視受益人定義、受託人和委任人的繼任安排,以及任何意願書。
常見問題
如果子女離婚,血脈條款能否阻止其配偶獲得任何財產?
它可以降低風險,但不能保證結果。血脈條款可以使配偶不再是信託受益人,但在家庭法財產程序中,法院仍可考慮您的子女在信託中的權益或對信託的控制。保護程度取決於信託的結構和控制方式。
我可以在現有的家族信託中加入血脈條款嗎?
很多情況下可以,但取決於現有契約中的修改權。修改必須審慎進行,以避免意外的稅務或印花稅後果,包括被視為重新設立信託的風險。我們建議在作出任何修改之前,先由律師審閱契約,並取得稅務意見。
僅靠意願書,是否足以讓財富留在血脈之內?
一般而言不夠。意願書通常不具法律約束力,可以為受託人提供指引,但誰可以受益、誰控制信託等關鍵定義,應寫在信託契約或遺囑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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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澳洲各地的家庭提供遺囑、遺囑信託、家族信託及傳承規劃方面的法律意見,包括審閱和修改現有信託契約,並與家庭的稅務顧問及海外律師緊密合作。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證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及家庭糾紛調解從業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同時也是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可以在文件簽署之前,協助家庭討論姻親角色等敏感問題。我們可以使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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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