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移居澳洲、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之後,除非您屬於“臨時居民”,澳洲一般會對您的全球收入和資本利得徵稅,包括您保留在香港的物業的租金。成為稅務居民的那一天非常關鍵:對大多數海外資產而言,澳洲會以當天的市值重新確定成本基數;同一天也開始計算強積金(MPF)提取的六個月期限,在期限內提取,澳洲不就其中的收益徵稅。澳洲與香港之間沒有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因此各項安排的先後順序,比在兩個有稅收協定的地方之間更為重要。
本文介紹澳洲法律如何處理香港家庭最常見的幾類問題:香港物業、強積金、香港公司與信託,以及兩地遺囑,文末附上時間安排清單。
何時成為澳洲稅務居民
澳洲以多項測試判斷個人是否為稅務居民,包括是否在通常意義上“居住”於澳洲、住所(domicile)是否在澳洲,以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澳洲停留是否超過一半時間。持永久簽證來澳、在澳洲安家並就業的人,通常自抵澳之日起即為稅務居民。澳洲財政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抵澳當年一般按“部分年度居民”申報。
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徵稅: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只針對源自香港的收入,資本利得以及大部分股息和利息在香港不徵稅,因此與中國內地相比,雙重徵稅的情況較少。但正因為兩地之間沒有稅收協定,也就沒有居民身份的“加比規則”、沒有協定對徵稅權的限制,也沒有相互協商程序。即使有重複徵稅,也只能依靠澳洲國內法下的境外所得稅抵免(FITO)來處理。
臨時居民:誰可以享受海外收入豁免
不少香港人先持技術類或畢業生類臨時簽證來澳,之後才取得永久居留。稅法上的“臨時居民”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持有《1958年移民法》下的臨時簽證;
- 本人不是《1991年社會保障法》意義上的澳洲居民(大致指不是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受保護的特殊類別簽證持有人);以及
- 配偶也不是《社會保障法》意義上的澳洲居民。
臨時居民即使是澳洲稅務居民,其海外來源收入(例如香港租金、股息和利息)一般也免徵澳洲稅,主要例外是在臨時居民期間提供工作或服務所得的報酬。非“澳洲應稅財產”的資產所產生的資本利得同樣不計,因此在這段期間,香港物業不在澳洲資本利得稅(CGT)的範圍之內。
配偶條件最容易被忽略。舉一個常見的情形:丈夫多年前已移居澳洲併入籍,太太隨後持臨時配偶簽證或技術簽證來澳。雖然太太本人持的是臨時簽證,但由於配偶是澳洲居民,她並不是臨時居民,從成為稅務居民之日起,她的香港收入就要在澳洲申報。另外,一個人一旦曾以非臨時簽證身份成為澳洲居民(或其配偶符合《社會保障法》的居民條件),以後就不能再成為臨時居民。
保留香港物業
租金收入
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且不是臨時居民)之後,香港物業的租金淨額須折算為澳元,列入澳洲報稅表。可扣除的費用按澳洲規則而非香港規則計算,包括購買該物業的貸款利息、管理費、差餉和地租、維修費用,以及適用時的折舊。根據現行法律,海外出租物業的淨虧損一般可以抵減其他澳洲收入。
香港物業稅按應評稅淨值的15%標準稅率徵收:以租金減去業主繳付的差餉,再減去20%的修葺及支出免稅額計算。物業稅屬於香港對收入徵收的稅項,一般應可在澳洲申請境外所得稅抵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筆收入在澳洲應繳的稅款;而且香港按固定20%免稅額計算,澳洲則扣除實際支出(包括利息),兩者通常不會完全對應。如果物業有港元按揭,在澳洲稅法下還可能產生外匯損益,例如在償還貸款時。請保留香港物業稅評稅通知書和繳稅收據,申請抵免時需要用到。
日後出售物業:澳洲資本利得稅
香港不對出售物業的資本利得徵稅,所以澳洲的資本利得稅沒有香港稅款可以抵免。決定澳洲稅務結果的主要有三條規則:
- 成為居民時成本基數按市值重設。根據《1997年所得稅評估法》第855-45條,個人成為澳洲居民時,其非“澳洲應稅財產”的資產(1985年9月20日之前取得的除外),視為在當天按市值取得。實際效果是,澳洲一般只對抵澳之後的增值徵稅。如果當天同時成為臨時居民,則不適用這條規則。
- 臨時居民身份結束時再次重設。如果先是臨時居民,那麼在不再是臨時居民(而仍為澳洲居民)的那一天,也會按市值重設成本基數,通常就是獲批永久簽證的日子。
- 50%折扣與證據。澳洲居民個人持有資產滿12個月,可享受50%的資本利得稅折扣。由於資產視為在重設日取得,持有期一般也從該日起計。由香港測量師出具重設日的估值報告,是證明成本基數最有力的證據。
主要居所豁免。澳洲的主要居所豁免可以適用於海外住宅,但移居澳洲之後,香港物業通常很難獲得全額豁免。一般而言,同一時間只能有一處主要居所,在澳洲買了自住房,就會與香港物業“競爭”。所謂“離開規則”(出租情況下最長六年)能否適用,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香港物業在澳洲認可的持有期間(從重設日起計)內是否確實是您的主要居所,以及您有沒有把另一處住宅作為主要居所。如果日後離開澳洲、以非居民身份出售,除非符合範圍很窄的“人生事件”例外,一般不能享受豁免。這是移居過程中最依賴具體事實的問題之一,出售香港物業或在澳洲置業之前,應先取得專業意見。
強積金(MPF)
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提早提取
強積金一般須保留至65歲。“永久離開香港”是少數可以提早提取的理由之一:成員須作出法定聲明,表明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到其他地方定居,無意回港工作或以永久居民身份重新定居,並向受託人提供其認可的文件,證明本人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申請須通過積金易平臺(eMPF)提出。以此理由提取一生只能一次,作出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積金局已表示,BN(O)護照及相關簽證不能作為此類申請的證明,受託人會按每宗申請的事實審核。自願性供款則可能按計劃規則另行處理。
成員去世時,強積金屬於其遺產的一部分,由遺產代理人領取;這一點與澳洲的退休金(super)不同,詳見您的退休金並不自動屬於您的遺產。
澳洲如何對強積金一筆過款項徵稅
澳洲對“外國退休基金”的一筆過款項有專門規則。香港強積金計劃一般會被視為外國退休基金,但仍應核對具體計劃的條款。
| 領取時間 | 澳洲稅務處理(概要) |
| 成為澳洲居民後六個月內 | 免稅,前提是款項只涉及非居民期間(或成為居民至領取之間的期間),且不超過已歸屬於您的金額 |
| 成為居民超過六個月後 | “適用基金收益”(大致指成為居民之後的增值,按第305-75條計算)須按個人邊際稅率納稅,其餘部分不計稅 |
| 六個月後直接轉入澳洲合規退休基金 | 可選擇將全部或部分適用基金收益改由基金按15%納稅,而不計入個人收入 |
在臨時居民期間,處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把強積金轉入澳洲退休金
澳洲退休基金可以接收來自外國退休基金的轉入款項,但會被視為成員供款:已歸屬於您的金額計入非優惠供款上限;適用基金收益如果沒有選擇由基金納稅,也計入非優惠供款上限;如果選擇由基金納稅,則不計入任何供款上限,但會增加您的退休金總餘額。供款上限及相關的退休金總餘額限制由法律規定,並會不時調整,超額供款可能產生額外稅款。
只有整筆權益直接轉入澳洲基金,才能選擇由基金納稅。強積金提取時通常直接付給成員本人,因此應及早向受託人確認能否直接付款至澳洲基金。如果款項先付給您本人、之後再存入澳洲退休金,一般按普通個人供款處理,其中的適用基金收益仍由您個人納稅。
移居之後的香港公司與信託
控制人移居澳洲之後,原本在澳洲稅網之外的香港公司或信託,可能被納入澳洲徵稅範圍。
- 公司居民身份。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如果其核心管理和控制在澳洲進行(例如實際作決定的董事住在澳洲),可能成為澳洲居民公司,須就全球收入在澳洲納稅。
- 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如果公司仍為非居民,但由澳洲居民控制,某些被動收入或“受汙染收入”可能每年歸屬於澳洲股東,不論是否分派。香港不屬於稅制相當的“列名國家”。
- 信託居民身份與分派。只要有一名受託人是澳洲居民,或信託的核心管理和控制在澳洲,信託即成為居民信託。非居民信託向澳洲受益人作出的分派,包括以往累積的收益,可能按《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99B條徵稅,有時還會附加利息費用。
- 轉讓人信託規則。如果您曾向非居民信託轉讓財產或提供服務,信託的收入可能歸屬於您。成為居民之前作出的轉讓,一般只有在您無法控制該信託,或該信託屬於非居民家族信託的情況下才可排除。
架構調整在抵澳之前進行,遠比之後簡單。詳見外國信託與離岸公司:澳洲如何對其居民徵稅,以及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之前:香港及內地家族的信託、遺囑與時機安排。
香港遺囑與澳洲遺囑
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遺產稅,澳洲也沒有遺產稅,因此需要處理的是繼承安排,而不是遺產稅。有效訂立的香港遺囑可以在澳洲獲得承認,但要在澳洲使用,須申請澳洲的遺囑認證(Probate),或對香港的承辦書作重新蓋印(reseal),並提供經核證的文件。
不少家庭會保留兩份遺囑:與香港律師一起訂立、只處理香港資產的香港遺囑,以及處理其他所有資產的澳洲遺囑;兩份遺囑都須寫清楚,避免一份撤銷另一份。移居之後,您的“住所”(domicile)也會逐步轉到澳洲,這可能令您在世界各地的動產適用澳洲的繼承法,在維多利亞州也可能成為家庭供養申索(family provision)的對象。強積金和香港銀行賬戶屬於遺產,澳洲退休金則不屬於。持久授權書也應按您所居住的澳洲州份的法律另行訂立。詳見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資產,需要立多份遺囑嗎?
簽證途徑(簡述)
自2020年起,澳洲為香港特區護照及BN(O)護照持有人提供了專門的簽證安排,包括更長的臨時簽證和通往永久居留的途徑。由於簽證類別和時間決定您是否屬於臨時居民,移民規劃和稅務規劃應一併考慮。本所移民團隊有兩位移民法認證專科律師(Accredited Specialists in Immigration Law),可就簽證選擇提供意見。
時間安排清單
| 時間 | 需要考慮的事項 |
| 離開香港之前 | 檢視香港公司和信託由誰控制、在哪裡作決定;決定保留還是出售香港物業;安排以預計成為稅務居民之日為基準的估值;整理強積金結單;讓香港和澳洲的稅務顧問一起參與。 |
| 抵達澳洲時 | 記錄成為稅務居民的日期和簽證類別;確認本人及配偶是否屬於臨時居民;留意強積金的六個月期限;向香港銀行更新稅務居民身份自我證明。 |
| 第一個財政年度 | 按部分年度居民報稅;申報香港租金並就物業稅申請境外所得稅抵免;訂立澳洲遺囑和持久授權書,並檢視香港遺囑。 |
| 此後 | 記下臨時居民身份結束的日期(第二個估值日);保留香港物業稅記錄;董事或受託人移居時重新檢視架構。 |
常見誤區
- 以為香港已繳物業稅,澳洲就不用再就香港租金報稅。
- 沒有在成為居民或獲批永久簽證之日,為香港物業取得市值估值。
- 抵澳超過六個月才提取強積金,卻不知道其中的收益須在澳洲納稅。
- 人已在墨爾本,卻繼續在這裡管理香港公司,沒有考慮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已經改變。
- 新立的澳洲遺囑無意中撤銷了香港遺囑。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就從香港移居澳洲所涉及的澳洲法律事務提供意見,包括與香港遺囑相互配合的澳洲遺囑和持久授權書、信託與家族架構、物業與繼承安排,以及處理兩地資產所需的文件。涉及香港法律和稅務的部分,我們與香港的律師及稅務顧問協作;稅務方面,也與澳洲的會計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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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及其專業顧問處理涉及跨境因素的澳洲法律事務,並與中國內地、臺灣及香港的律師和稅務顧問協作。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