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內地移居澳洲,同時牽涉兩套稅制。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戶籍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在澳洲一方,成為澳洲稅務居民的日期,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您海外資產的成本基礎,以及澳洲從何時起對您的全球收入徵稅。因此,許多關鍵安排需要在抵澳之前完成。
本文介紹從中國內地移居澳洲時兩國稅制如何銜接、出境前和抵澳第一年應處理哪些事項,以及哪些問題需要中國內地稅務顧問與澳洲會計師協同處理。
移居境外註銷戶口:稅款清算是什麼
2018年修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中規定了具體程序,該部分目前仍然有效。
實務中需要做什麼
納稅人應在申請註銷戶籍之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一般而言包括:
- 辦理註銷戶籍當年綜合所得(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的彙算清繳;上一年度尚未彙算的,一併辦理;
- 當年有經營所得的,辦理經營所得彙算清繳;
- 申報當年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完稅情況;
- 結清欠繳或未繳稅款,包括尚未繳清的分期稅款;
- 如需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等,報送相關信息表。
需要注意幾點。這一義務與註銷戶口掛鉤,而不是與取得澳洲簽證掛鉤。不少人移居澳洲後,在持有永久簽證期間仍保留戶口多年,到加入澳洲國籍時才註銷,因為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各地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對何時必須註銷戶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做法不盡相同,也會隨時間調整。計劃註銷戶口的人士,應事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或通過中國內地稅務顧問確認最新要求。
稅款清算也是一次全面梳理的機會:它要求您審視自己在中國內地的整體納稅情況,包括作為中國稅務居民期間本應申報的境外所得。
時間安排:中國稅務居民身份何時結束,澳洲稅務居民身份何時開始
兩國的判定標準不同,所以一國居民身份結束的那天,未必正好是另一國居民身份開始的那天。
中國內地
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公曆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為中國稅務居民。實施條例將“有住所”定義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因此,已經移居澳洲但仍保留戶口、住房、配偶或企業在內地的人,離境後仍可能被視為在中國有住所,需要就全球所得納稅。中國稅務居民取得境外所得,一般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已在境外繳納的稅款可在限額內抵免。
澳洲
澳洲稅務居民身份依據普通法上的“居住”(resides)測試以及法定測試(住所測試、183天測試,以及適用於特定政府僱員的退休金測試)判定。個人稅務居民規則的改革雖已提出,但截至本文撰寫時,仍適用現行測試。抵澳並打算在此生活的人,通常從抵達之日起成為居民,抵達當年一般按部分年度居民處理。詳見成為澳洲稅務居民:居民測試、臨時居民與稅收協定。
重疊、空檔與中澳稅收協定
更常見的風險是“重疊”:內地因戶口、家庭或企業仍在而認定您有住所,澳洲則從您抵達起認定您為居民。如果按兩國國內法同時構成兩國居民,可適用中澳稅收協定(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其議定書)的加比規則:首先看在哪一國有永久性住所;如果在兩國都有或都沒有永久性住所,則視為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的一國的居民。這一協定的判定順序比許多其他協定所採用的範本更簡短。
加比規則決定的是協定下的徵稅權分配,本身並不能阻止內地稅務機關提出詢問,也不免除申報義務。保留好住房、家庭和經濟利益遷移時間的記錄,對兩邊都有幫助。
是否在出境前先處理中國稅務
註銷戶籍的清算規則一般不對未實現的增值徵稅,因此大部分中國稅款是在實際出售資產或取得收入時產生的。以下情形,出境前先處理往往更為穩妥:
- 未申報的境外所得。自2025年初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和各地稅務機關多次公開提醒居民申報境外所得(包括境外股票交易所得),並利用通過共同申報準則(CRS)交換獲得的信息進行比對。2026年1月,稅務部門提醒居民自查2022年至2024年的境外所得。各地稅務機關介紹的“五步工作法”為: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稽查和公開曝光。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欠繳稅款還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在出境前、註銷戶口前主動補正,一般是更好的選擇。
- 計劃出售的資產。如果內地的房產或股權無論如何都要出售,可請中國內地稅務顧問說明在出境前或出境後出售對中國稅務有無不同,並請澳洲會計師確認澳洲方面的處理。成為澳洲居民後再出售,通常兩國都有徵稅權,澳洲一般允許就同一筆收益已繳的中國稅款申請境外所得稅抵免(FITO)。
- 移居前設立的信託。2026年7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居民設立境外信託的個人所得稅規則,涉及將財產裝入信託時的納稅問題。考慮以信託作為移居安排一部分的家庭,請參閱中國境外信託個稅新規:與澳洲有聯繫的家族應檢視什麼,並先取得內地稅務意見。
留在中國內地的資產,移居後兩國如何徵稅
多數家庭在內地都會保留一些資產:一套房、一些股票、家族企業的股權或銀行存款。移居後,這些資產產生的收入和收益可能兩國都要徵稅。
| 資產 | 中國內地(一般情況) | 澳洲(如您為澳洲稅務居民且非臨時居民) |
| 住宅或商業房產 | 租金和轉讓所得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無論您是否為中國居民,均須在內地納稅。 | 租金須申報納稅,境外租賃淨虧損一般可以扣除。出售時觸發資本利得稅(CGT),以成為澳洲居民當日的市值作為成本基礎;已繳中國稅款一般可申請FITO。 |
| 上市股票和基金 | 處理因證券類型和您的居民身份而異;中國公司派發的股息一般須在中國納稅,並受協定限制。 | 股息和收益須申報納稅,已繳中國稅款可在限額內抵免。 |
| 私營公司或企業權益 | 股息及股權轉讓所得一般須在中國納稅。 | 股息和收益須申報納稅。如果公司由澳洲居民控制,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可能在分配前就將某些被動收入歸屬於澳洲股東征稅。 |
| 銀行賬戶 | 存款利息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 利息須申報納稅;外幣存款的匯率變動也可能產生稅務後果。 |
資金匯出內地是稅務以外的另一個問題。個人每年購匯便利化額度為等值5萬美元,房產出售款、繼承款等大額匯出通常需要提供證明材料(例如買賣合同、完稅證明或繼承公證書),各銀行的具體做法不同。在澳洲,贈與和繼承一般不屬於收入,但銀行和AUSTRAC相關的報告程序可能要求說明資金來源;家人之間的借款應當以借款形式書面記錄。
抵澳前後的澳洲稅務安排
成為居民時資產成本基礎的重置
根據《1997年所得稅評估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第855-45條,個人成為澳洲居民時,其已擁有的CGT資產(澳洲應稅財產如澳洲房地產,以及1985年9月20日之前取得的資產除外),視為在當時按市值取得。實際效果是:日後出售內地房產或股權時,澳洲只就成為居民之後的增值徵稅。因此,在成為居民之日取得可靠的估值十分重要:房產估價報告、顯示當日股價的券商對賬單,私營公司則需要估值報告或至少公司財務報表。
臨時居民
稅法上的“臨時居民”須同時滿足:持有臨時簽證;不屬於《1991年社會保障法》意義上的澳洲居民(大致指居住在澳洲的公民或永久簽證持有人);其配偶也不屬於此類居民。臨時居民的大部分境外收入一般免徵澳洲稅(作為臨時居民期間在境外工作取得的勞動收入除外),資本利得也只就澳洲應稅財產徵稅。處於臨時居民身份期間不適用上述市值重置,通常在不再是臨時居民時(例如獲批永久簽證時)才適用,因此可能需要在那時進行估值。配偶是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臨時簽證持有人,不符合臨時居民條件。
外國公司與信託
澳洲有一系列歸屬規則,可以在外國實體分配之前就對澳洲居民徵稅:針對由澳洲居民控制的外國公司的CFC規則,以及針對曾向非居民信託轉移財產或服務的人的“轉讓人信託”規則。外國信託向澳洲居民分配,也可能被徵稅,有時對累積收益還要加收利息費用。家庭在內地生活時稅務上中性的持股架構,移居後可能在澳洲產生意想不到的結果。詳見外國信託與離岸公司:澳洲如何對其居民徵稅。
CRS稅務居民身份自證聲明
澳洲、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參與CRS。金融機構會要求賬戶持有人聲明其稅務居民身份和納稅人識別號,並向各稅務居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告賬戶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納稅人識別號、稅務居民國家或地區、賬戶餘額,以及利息、股息、銷售總收入和其他收入。成為澳洲居民後,應及時更新在內地銀行和券商的自證聲明,並如實填寫澳洲金融機構的聲明。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聲明本身就是合規問題。
為中國內地和澳洲資產分別訂立遺囑
移居也是檢視財富傳承安排的好時機。根據中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不動產的法定繼承一般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在境外訂立的遺囑,在內地公證處或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時可能遇到實際障礙。不少家庭會在澳洲遺囑之外,另立一份處理內地資產的遺囑,並注意措辭,避免一份遺囑撤銷另一份。相關安排可參閱一個家族,多個國家:與澳洲有聯繫的亞洲家族如何安排財富架構。
常見誤區
- 以為離開內地就不再是中國稅務居民,而戶口、住房或家庭仍在內地。
- 加入澳洲國籍後註銷戶口,卻沒有先完成稅款清算。
- 抵澳時沒有取得內地房產和股票在成為居民當日的估值。
- 配偶是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卻以為自己仍可享受臨時居民待遇。
- 沒有更新在內地銀行留存的CRS自證聲明。
- 移居前匆忙設立信託或控股公司,卻沒有同時取得兩國的意見。
移居前時間表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一個家庭計劃移居墨爾本,在上海有一套住房,持有家族企業股權,並在內地和香港有銀行存款。時間安排大致如下。
| 時間 | 事項 |
| 移居前6至12個月 | 檢查近年的中國個稅申報,包括境外所得,如有遺漏及時補正。與兩國顧問商定是否在出境前出售部分資產。檢視現有或擬設立的信託及控股公司。整理所有資產的取得成本憑證。確認簽證類別以及是否適用臨時居民身份。 |
| 出境時 | 記錄出境日期,以及家庭住所和配偶的所在地。儘量在澳洲居民身份開始之日前後,取得內地房產、股票和企業權益的估值。如需註銷戶口,先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清算。保留匯出資金來源的證明。 |
| 抵澳第一年 | 申請稅號(TFN),按部分年度居民申報澳洲個稅。申報境外收入,已繳中國稅款的申請FITO。更新CRS自證聲明。訂立或更新澳洲及內地遺囑和持久授權書。如中國居民身份可能延續,記下中國的申報期限。 |
跨境事項
很多家庭在香港、新加坡或馬來西亞也有資產,各地的居民身份規則各不相同。來自中國內地或香港的買賣合同、公司文件和公證書,在澳洲銀行、會計師或法院採用之前,可能需要翻譯或認證。每個家庭的答案都取決於具體事實,應當分別取得中國內地稅務顧問和澳洲會計師的意見,並儘量由雙方協同處理。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就移居涉及的澳洲法律事務提供意見:遺囑和持久授權書、信託和家族架構、物業與繼承,以及轉移資產所需的文件。我們與澳洲、中國內地及香港的稅務顧問協作,確保各地的步驟按正確的順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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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