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中國內地稅務居民,同時在澳洲或香港持有銀行或證券賬戶,這些金融機構很可能每年都依據共同申報準則(CRS),把您的賬戶餘額和收入信息報送給中國內地稅務機關。2025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和各地稅務機關正利用這些數據,提醒居民自查並申報境外所得,部分人已直接接到稅務局的短信或電話。對於有家人在澳洲的家庭來說,這套機制也是雙向的:澳洲稅務居民在中國內地和香港的賬戶,同樣會被報送給澳洲稅務局(ATO)。
本文介紹CRS如何運作、目前公開報道的內地境外所得核查情況、澳洲方面需要注意什麼,以及家庭應當在稅務局聯繫之前(而不是之後)考慮哪些實際步驟。
什麼是共同申報準則(CRS)
CRS是經合組織(OECD)制定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銀行、證券公司、託管機構、部分保險公司和許多投資實體(統稱“金融機構”)須識別哪些客戶是其他參與轄區的稅務居民,收集這些賬戶的信息,報送給本地稅務機關;本地稅務機關每年再把信息自動發送給賬戶持有人居民國(地區)的稅務機關。
澳洲、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都參與CRS。澳洲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CRS,澳洲稅務局於2018年9月首次收到交換數據;中國內地自2018年起每年開展交換;香港與內地的安排於2018年9月生效,並於當月首次交換。
個人賬戶會報送哪些信息
| 個人信息 | 賬戶信息 |
| 姓名 | 賬號 |
| 居住地址(或通訊地址) | 年末餘額或價值(或賬戶已註銷的事實) |
| 出生日期 | 存款賬戶:當年支付或計入的利息總額 |
| 所有稅收居民國(地區) | 託管(投資)賬戶: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總額,以及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的總收入 |
| 各居民國(地區)的納稅人識別號(TIN) | 其他賬戶:向賬戶持有人支付的總額,例如贖回款 |
有兩點常被誤解。第一,報送的是賣出股票的總收入,而不是盈利,稅務機關看到的是交易規模,仍需自行計算或要求本人說明實際所得。第二,信息報送到金融機構記錄中的稅收居民地,而這一信息通常來自賬戶持有人自己填寫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
信息是怎樣流轉的
- 香港銀行或券商的客戶如為中國內地稅務居民,其信息報送香港稅務局,再由香港稅務局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
- 澳洲銀行、券商或基金的客戶如為中國內地稅務居民,其信息報送澳洲稅務局,再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
- 內地銀行的客戶如為澳洲稅務居民,其信息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再交換給澳洲稅務局;香港機構的澳洲居民客戶,則經香港稅務局交換給澳洲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將收到的數據與個人所得稅申報記錄進行比對,澳洲稅務局也會將數據與澳洲報稅表比對。
稅收居民身份聲明:為什麼人在澳洲仍可能被報送給內地
開戶時,金融機構會請客戶填寫稅收居民身份聲明(自我證明),列明本人在哪些國家或地區是稅務居民,以及各地的納稅人識別號。這份聲明具有法律效力;以香港為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誤導性聲明,本身就可能構成違法。
稅務居民身份由各國(地區)自己的法律決定,而不是看持有哪國簽證或護照。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是居民個人。實施條例把“有住所”解釋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因此,已經移居澳洲、但仍保留內地戶籍、住房、配偶或生意的人,可能仍被視為中國內地稅務居民,同時也是澳洲稅務居民。
如果一個人同時是兩地稅務居民,聲明中應當如實填寫兩地。不少家庭的開戶資料是多年前、移居之前填寫的,早已與現在的情況不符。這正是很多住在墨爾本的人只被報送給內地、或只被報送給澳洲,而實際情況更為複雜的原因。關於澳洲居民測試和稅收協定的加比規則,可參閱成為澳洲稅務居民:居民測試、臨時居民與稅收協定。
2025年以來內地對境外所得的核查
中國內地稅務居民申報境外所得的義務由來已久,但過去執行較為有限。根據2025年以來的公開報道,情況已有明顯變化:
- 大約自2025年3月起,湖北、山東、上海、浙江等地稅務機關陸續公開居民未申報境外所得被要求補稅的案例,不少居民收到個人所得稅App消息、短信或電話,提醒其自查境外收入。
- 2025年的多篇報道指出,核查對象已不限於超高淨值人士,也包括持有境外股票賬戶的普通投資者。
- 2026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公開提醒居民自查2022年至2024年取得的境外所得,發現未依法申報的應及時補正申報。
- 2026年各地稅務機關繼續公佈案例,其中包括納稅人收到提醒後補正以往年度申報、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情形。
稅務機關公開介紹的“五步工作法”
| 步驟 | 通常做法 |
| 1. 提示提醒 | 通過個稅App、短信或電話提醒納稅人自查境外所得 |
| 2. 督促整改 | 要求納稅人補正申報並繳稅,或說明無需補稅的理由 |
| 3. 約談警示 | 問題仍未解決時,由稅務機關正式約談 |
| 4. 立案檢查 | 進入正式稅務稽查程序 |
| 5. 公開曝光 | 公開通報典型案例 |
報道同時強調:即使確實沒有少報,也應回應並提供證明材料,因為置之不理可能因“不配合”而被升級處理。
公開報道中常見的稅負情況
以下僅為一般性介紹,具體須視個人情況而定:
- 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包括股票轉讓)一般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外工資薪金、經營所得等適用其他規則。
- 申報期限:取得境外所得的,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
- 滯納金: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未按期繳納的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0.05%)的滯納金,從申報期滿次日起計算。
- 追徵年限:因未申報或計算錯誤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一般可在三年內追徵,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五年;構成偷稅的,不受期限限制。
- 罰款:經檢查認定少繳稅款的,可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移送司法機關。
- 境外稅收抵免: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一般可在該項所得的中國應納稅額限度內抵免。由於香港一般不對股息和股票買賣收益徵稅,香港證券賬戶往往沒有多少境外已繳稅款可以抵免。
另據報道,就境外股票交易而言,實踐中一般允許同一納稅年度內的盈虧相抵,但不能跨年度抵扣。這一點以及具體投資產品的處理,應向內地稅務顧問確認。
為什麼要在稅務局聯繫之前主動補正
從公開報道的自查補正案例看,主動補正或在收到提醒後及時補正的納稅人,一般補繳稅款和滯納金,行政處罰則有所減輕或未予處罰。滯納金通常仍需繳納,因為它從原申報期滿次日起計算,與何時補正無關。一旦進入約談或立案階段,處境就會不利得多。具體稅務機關如何處理個案無法預判,因此在提交任何補正申報之前,應先諮詢內地稅務顧問。
澳洲的思路相似。根據澳洲稅務局公佈的做法,在稅務局通知審查之前主動披露,部分罰款可減免80%;通知審查之後再披露,減免幅度要小得多。少繳稅款的利息(shortfall interest)仍可能需要繳納,但對於未經提示的主動披露,稅務局在部分情況下可以減免。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僅為說明之用):一位六十多歲的女士住在上海,戶籍和住房都在上海。幾年前她在香港一家券商開戶,逐步買入一批港股,平時收取股息,也偶爾買賣。開戶時,她聲明自己是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並以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她以為港股股息和買賣收益在香港不用交稅,在內地也就不用申報,因此從未申報過。她的兒子住在墨爾本,是澳洲稅務居民。
券商每年把她的年末餘額、股息和賣出總收入報送香港稅務局,再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她在個稅App上收到自查境外所得的提醒,隨後又接到當地稅務局的電話。兒子問:是否應該直接把券商對賬單發給稅務局?
更穩妥的做法是先暫停、先諮詢。內地稅務顧問通常會整理每一年的對賬單,逐年計算股息和全年淨收益,核查是否有境外預扣稅,再準備補正申報和情況說明,讓給稅務局的回覆一次就完整準確。如果兒子與母親有聯名賬戶、持有母親的授權書,或日後預計會從該賬戶收到款項,他自己在澳洲的稅務情況也應同時檢視。
澳洲方面需要注意什麼
已移居澳洲、但仍被視為內地稅務居民的人
一個人可以同時是兩地的稅務居民。澳洲稅務居民須就全球收入在澳洲納稅,因此已在墨爾本定居、但在內地仍有住所的人,同一筆香港或澳洲投資收入可能在兩地都有申報義務。中澳稅收協定(1988年簽訂的協定及其議定書)對同時為兩國居民的個人設有加比規則,考慮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的一方等因素。適用這些規則需要兩地的專業意見,而且稅收協定本身並不改變銀行依據CRS報送的內容。
因移居境外而註銷中國戶籍的,還應注意《個人所得稅法》要求在註銷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在內地或香港有賬戶的澳洲稅務居民
對澳洲稅務居民而言,內地存款利息、內地房產租金、港股股息以及境外資產的增值收益,一般都屬於應稅收入,須在澳洲報稅表中申報。臨時居民(temporary resident)通常可豁免大部分境外收入,但這取決於簽證類別和配偶身份,應先確認。澳洲稅務局從大量轄區收到CRS數據並與報稅表比對,並多次表示未申報的境外收入是其重點關注領域。
如漏報了境外收入,通常可以修改報稅表。大多數個人的標準修改期限為兩年,部分情況為四年;但涉及欺詐或逃稅的,不受期限限制。若同一筆收入已在內地實際繳稅,在澳洲可能可以申請境外所得稅抵免(FITO),但有限額,且稅款須已實際繳納。內地補正與澳洲修改報稅表的先後安排,可能影響可抵免的金額,這也是兩邊應一併規劃的原因之一。在澳洲,贈與和遺產一般不屬於收入,但銀行仍可能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詳見海外繼承澳洲稅:從亞洲繼承遺產要交稅嗎?如何匯款到澳洲。
信託和公司同樣會被報送
CRS不只覆蓋個人賬戶。如果賬戶由信託、公司或基金會持有,而該實體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大致指收入主要為投資收益的實體),金融機構還須識別並報送其“控制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受益人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如果信託或投資公司本身屬於金融機構,則由其自行報送賬戶持有人,對信託而言可包括委託人和受益人。
因此,通過香港控股公司或離岸家族信託持有資產,並不能讓背後的個人置身於信息交換之外。內地近年也在完善境外信託分配的個人所得稅規則,可參閱中國境外信託個稅新規:與澳洲有聯繫的家族應檢視什麼。關於澳洲如何對與外國信託和公司有關聯的居民徵稅,請參閱外國信託與離岸公司:澳洲如何對其居民徵稅。
實用步驟
- 梳理所有賬戶:列出每位家庭成員在澳洲、中國內地、香港及其他地方的銀行、證券、基金、保險以及信託或公司賬戶,包括聯名賬戶和憑授權書管理的賬戶。
- 確認每個人在各地的居民身份:分別按內地法律和澳洲法律確認稅務居民身份,以及是否需要適用稅收協定的加比規則。
- 統一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核對每家金融機構手中的聲明是否最新、準確;移居澳洲或迴流內地等情況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 回顧以往年度:把兩地已申報的內容與賬戶對賬單逐年比對,先從最可能被核查的年度著手。
- 回覆任何通知之前,先取得協調一致的意見:對一地稅務機關的回覆可能影響另一地的處境。在回覆提醒、提交材料或補正申報之前,應先諮詢合資格的內地稅務顧問和澳洲會計師。
- 提前規劃:包括香港在內的許多轄區將在未來幾年推行更新版CRS及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家族架構和遺囑應據此檢視。
常見誤區
- 以為在香港免稅的收入,對內地居民也免稅。
- 以為移居澳洲後,即使戶籍、住房或家人仍在內地,也就不再是內地稅務居民。
- 移居後沒有更新開戶時的稅收居民聲明,或明明是兩地居民卻只填寫一地。
- 認為自己沒有少繳稅,就對個稅App的提醒置之不理。即使沒有少繳,通常也應附上證明材料予以回覆。
- 只在一地補正而不考慮另一地,結果失去境外稅收抵免的機會。
- 輕信聲稱“境外收入查不到”或“某種架構可以避開信息交換”的中介。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就跨境家庭安排中的澳洲法律問題提供意見,包括與居民身份相關的規劃、遺囑與遺產架構、信託,以及家族財富轉入澳洲等事宜。我們不提供中國內地稅務意見。家庭在中國內地或香港遇到與CRS相關的問題時,我們與內地及香港的稅務顧問和澳洲會計師協作,確保各地採取的步驟前後一致。關於更全面的規劃思路,可參閱一個家族,多個國家:與澳洲有聯繫的亞洲家族如何安排財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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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