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受託人必須作出一個家人無法達成共識的決定:一房希望拿到一大筆資本分配,另一房反對,而信託契約中的監護人(guardian)或指定人(appointor)又說應該再等等。受託人可能是一家由遺孀和多年財務經理擔任董事的公司,也可能是設在新加坡或香港的家族辦公室受託人。無論哪種情況,決定總要有人來做。
本文概括說明,澳洲或海外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與家人陷入僵局時,可以有哪些選擇。
一個假設的家庭
設想劉家的家族信託。創辦人在墨爾本白手起家做食品進口生意,現已去世。受託人公司的董事是他的遺孀和公司多年的財務經理。兒子經營家族生意,要求受託人把倉庫物業直接過戶給他。住在吉隆坡的女兒是信託的監護人,她表示反對。她已故弟弟的兩個年幼子女也是受益人。這項過戶金額大、有爭議,而且事後很難撤回。
先讀信託契約
受託人首先要弄清楚監護人或指定人的角色到底有多大。有些信託契約賦予的權力很寬,例如須經其同意,等於擁有否決權,沒有同意,分配便不能有效作出。有些則很窄,只是有權被諮詢。如果劉家女兒只有被諮詢的權利,那麼在她確實被諮詢過之後,她的反對在法律上就沒有約束力。
即便如此,繼續與她保持溝通通常是明智的。受託人若對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反對置之不理,也許贏了道理,卻輸了家人。但傾聽不等於聽命。酌情決定權屬於受託人,受託人必須自己作決定,不能把決定權交給監護人、遺孀或任何其他人。
正式提案之前先溝通
一旦正式決議或書面同意請求發出去,各方往往會表明立場並堅守不讓。在此之前先與受益人和監護人非正式地談一談,受託人才能瞭解真正的顧慮,並據此調整方案。劉家女兒擔心的,可能是對弟弟子女是否公平,而不是倉庫本身;改為租賃、分階段過戶,或給其他受益人作平衡分配,也許就能化解她的顧慮。
在澳洲向法院申請意見和指示
澳洲的受託人可以請求州最高法院給予意見。在新州,《1925年受託人法》(Trustee Act 1925)第63條允許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理、或信託文件的解釋,向法院申請意見、建議或指示(judicial advice)。在維州,受託人通常依據《2015年最高法院(一般民事程序)規則》(Supreme Court (General Civil Procedure) Rules 2015)第54.02條,以及法院對信託的固有監督管轄權提出申請。其他州和領地也有類似程序,但適用範圍不盡相同。
這方面的主要判例是澳洲高等法院的 Macedonian Orthodox Community Church St Petka Inc v His Eminence Petar the Diocesan Bishop (2008) 237 CLR 66; [2008] HCA 42。法院認為,新州的這項條文不應狹義解讀:它並不限於沒有對抗性的事項,存在爭議本身也不妨礙法院給予意見。法院還表示,受託人如被起訴違反信託,一般應先取得法院意見,才動用信託資金進行抗辯。
法院意見是私下給受託人的意見,說明受託人採取某一做法是否有正當依據,其價值在於保護受託人。在新州,受託人按照法院意見行事,就該事項而言即被視為已履行職責,除非意見是通過欺詐、故意隱瞞或失實陳述取得的。因此,向法院如實披露全部事實至關重要。
請法院“認可”重大決定
英國法院採用源自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2001] WTLR 901 的框架,後來的案件如 Cotton v Earl of Cardigan [2014] EWCA Civ 1312 也加以適用。該框架把申請分為四類:
- 某項擬議行動是否在受託人權力範圍之內;
- 受託人已經作出的某項特別重大的決定是否屬於正當行使權力,從而請法院予以認可(blessing);
- 受託人把酌情決定權交給法院行使,法院只在有充分理由時才會接受,例如受託人陷入僵局或存在利益衝突;以及
- 已經採取的行動受到質疑。
在認可申請中,法院並不替受託人作決定,而是審查受託人是否確實已形成意見、合理的受託人能否得出同樣的意見,以及該意見是否受利益衝突影響。澳洲法院通過法院意見程序處理這類問題,不一定會採納英國判例的每一項細節。
什麼時候值得請法院認可
對於金額大、有爭議或無法撤回的分配,以及受託人或其董事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這一步最有價值。劉家的倉庫過戶三者兼具。如果訴訟的費用、時間和可能的公開性超過它帶來的保護,就不太值得。如果所有成年受益人都已同意,而受託人沒有利益衝突,通常無需法院認可;但如果涉及未成年或尚未出生的受益人,情況就不同了,因為沒有法院,誰也不能代他們表示同意。
陷入僵局時
無限期拖延決定,很少是恰當的做法。受託人必須真正考慮是否行使其權力;因為家人意見分歧就什麼都不做,本身就可能是失職。
通常的下一步是信託糾紛調解,並選用熟悉家庭和信託糾紛的調解員。受託人、監護人或指定人、成年受益人及其律師都應出席,身在海外的家人可以在線參加。未成年和尚未出生的受益人,其利益需要由代表他們的律師或監護人另行代表;涉及他們的和解協議,可能需要法院批准。
如果調解不成,正式途徑是受託人向法院申請指示。辭任受託人並不能解決問題:辭任不能免除受託人對過去決定的責任,信託契約或法律可能要求先有繼任人才能卸任,而問題只是轉給了下一任受託人。
保護受託人自己
- 保存記錄,寫明考慮了什麼、諮詢了誰、為什麼這樣決定。
- 適當時說明理由。即使信託契約沒有要求,簡短的解釋也能消除猜疑。
- 取得獨立意見,由受託人自己委託律師和稅務顧問,而不是借用某一房家人的顧問。
- 處理利益衝突。身兼受益人的董事,或受僱於家族企業或家族辦公室的董事,都存在利益衝突。劉家的財務經理正是向想要倉庫的兒子彙報工作。利益衝突應當申報,必要時應委任獨立董事。
實用的逐步升級流程
- 非正式溝通:與監護人或指定人及主要受益人交談。
- 正式諮詢:發出附有理由的書面方案,並給予合理的回覆時間。
- 由中立人士主持的家庭會議。
- 調解,確保所有受影響的利益都有人代表。
- 向法院申請意見或指示。如果是海外信託,通常要向信託管轄法律所屬地的法院申請,因此需要當地律師的意見。
常見問題
受託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示嗎?
可以。在新州,受託人可依據《1925年受託人法》第63條申請;在維州,則可依據最高法院規則及法院的監督管轄權申請。在如實披露全部事實後按照法院意見行事,一般能在該問題上保護受託人。
受託人什麼時候應該向法院申請指示?
當受託人對自己的權力存在真正疑問、面對有爭議或無法撤回的重大決定,或準備動用信託資金應訴時。通常是在諮詢和調解都嘗試過之後。
信託糾紛調解是怎樣進行的?
中立的調解員會與受託人、受益人及其律師一起或分別會談,幫助各方私下達成協議。涉及未成年或尚未出生受益人的和解,可能需要法院批准。
受託人可以辭任來避開家庭糾紛嗎?
通常可以辭任,但這不能免除其對過去決定的責任,問題也只是轉給了繼任的受託人。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當家族信託的決定陷入僵局時,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受託人、監護人、指定人和受益人提供意見。我們會細讀信託契約,弄清誰擁有哪項權力,協助受託人妥善諮詢各方並記錄決定,並在需要時擬備向法院申請意見或指示的文件。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可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糾紛調解執業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和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並受過會計專業訓練,能夠主持或協助家庭會議和調解,既顧及家人關係,也看得懂數字。我們為澳洲及海外的客戶提供協助,涉及海外信託時與當地律師合作,並可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延伸閱讀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