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許多家族公司當初都是匆匆設立的。父母註冊了一傢俬人有限公司(Pty Ltd),採用了標準公司章程,或者乾脆依賴《公司法》中的可替換規則(replaceable rules),然後把股份分給配偶,後來又分給子女。多年來沒人再看這些文件,因為家裡的事都是在飯桌上商量決定的。
創辦人掌舵、全家意見一致的時候,這樣做沒有問題。但當子女長大成人,各自有了配偶、事業和打算,有人移居新加坡或上海,或創辦人開始退居二線時,問題就出現了。家人這時才發現,大家心中那份”默契”——誰說了算、有人想離開怎麼辦——其實從來沒有寫進任何具有約束力的文件。
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的作用,就是把這份默契中必須能夠執行的部分,變成有法律效力的義務。本文說明為什麼單靠公司章程通常不夠,以及家族公司應考慮哪些條款。
為什麼公司章程和可替換規則不夠
每家澳洲公司都受其公司章程(constitution)、《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中的可替換規則,或兩者結合的約束。這些規則規定了公司運作的基本機制:如何任命董事、如何召開會議、如何發行和轉讓股份。
可替換規則刻意寫得很籠統。例如,對於私人公司,規則規定新股須先按持股比例向現有股東發售(第254D條),董事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絕登記股份轉讓(第1072G條),股東可以通過決議罷免董事(第203C條)。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主席還享有決定票(casting vote)。這些規則都不是為家族量身制定的。
家族真正會爭執的問題,這些規則並沒有涉及:女婿會不會最終持有股份?兄弟姐妹離婚時其股份怎麼辦?有人想退出時,以什麼價格、如何付款?派息或出售主要物業由誰最終拍板?章程可以修改以涵蓋部分內容,但章程可以通過特別決議(special resolution)更改。股東協議則是股東之間(通常也包括公司)的私人合同,一般只有在各方同意下才能修改。
我們認為較好的做法是兩者並用:檢查章程,確保與協議沒有衝突;並在協議中寫明,如兩者不一致,在協議各方之間以協議為準。
先決定哪些內容必須具有約束力
不少家族都討論過家族憲章或家族價值觀。這些很有價值,但通常只具有道義上的力量,而非法律效力。並非每一項家族願望都應變成合同義務。關鍵在於挑出那些一旦違反就會真正損害企業或家庭關係的事項,只把這些寫進股東協議。
起草之前,最好先理清控制鏈:如果股份由家族信託持有,誰是委任人(appointor)?誰控制受託公司?董事會由誰組成?找出哪些環節可以由一個人單獨行事,再問一句:誰來制衡這份集中的權力?
家族公司股東協議的關鍵條款
優先購買權與轉讓限制
對大多數家族來說,最核心的保護是讓股份留在家族內部。協議可以要求想出售股份的股東先向其他股東出售(優先購買權,pre-emptive rights),並界定”許可受讓人”,例如直系後代或由該股東控制的家族信託。向其他人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或直接禁止。
身故與喪失行為能力
協議應寫明股東身故或喪失心智能力時其股份如何處理。可以規定股份只能依遺囑傳給許可的家庭成員,或給予其餘股東按約定價格購買的選擇權或義務。協議應與每位股東的遺囑及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保持一致,否則幾份文件可能互相矛盾。
離婚與關係破裂
股東協議無法阻止澳大利亞聯邦巡迴及家事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把股份視為婚姻或事實伴侶關係的財產。但協議可以在法院命令將股份轉給前配偶時,給予家族回購的權利,並限制前配偶成為股東。夫妻之間的有約束力財務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是另一項可以考慮的工具。
強制買賣觸發事件與估值方法
列明哪些事件會觸發強制或可選的股份出售:身故、永久喪失能力、破產、不再在企業任職、嚴重違反協議,或單純決定退出。然後寫清楚價格如何確定。常見做法包括由獨立估值師估值、每年複核的約定公式,或先由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再由估值師決定。還要寫明是否適用少數股權折讓(minority discount)。把價格問題留待日後再爭,是家族公司糾紛最常見的根源之一。
保留事項與表決
有些決定不應交由董事會簡單多數決定。保留事項(reserved matters)清單可以包括:出售主要業務或物業、超過一定額度的借款、發行新股、更改派息政策、聘用家庭成員及其薪酬,或接納新股東。這些事項可以要求股東一致同意或高比例多數通過。
董事任命權
可以給予家族的每一房或每位兄弟姐妹任命和罷免一名董事的權利。有些家族還約定在第二代接手後委任一名獨立董事。
領售權與隨售權
如果有買家要收購整家公司,領售權(drag-along)條款讓大多數股東可以要求其他股東按相同條件出售。隨售權(tag-along)條款則保護小股東,讓他們可以按大股東獲得的相同條件一起出售。
派息政策
在企業工作的兄弟姐妹往往希望利潤再投資,不在企業工作的則往往希望有收入。一份書面派息政策,例如在董事會判斷公司有償付能力的前提下,派發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可以消除一個反覆出現的爭議。
僵局與糾紛解決
協議應界定什麼是僵局(deadlock),並規定分階段的解決程序:先開家庭會議,再請協調人,然後調解,再到專家裁定或仲裁,法院訴訟作為最後手段。對於無法化解的僵局,還可以加入買賣機制。
持股相同,角色不同
父母往往希望平等對待子女,給他們相同的股份。這個目標很公平,但持股相同不等於管理權相同。可能一個孩子負責日常經營,其他孩子只是被動的股東。
協議可以有意識地協調三件事:經濟利益(誰獲得股息和資本)、治理(誰進入董事會、誰對保留事項投票)和管理(誰受僱、按什麼條件)。舉例來說,所有兄弟姐妹可以持有相同的普通股,各自委任一名董事,而負責經營的那位則根據經董事會批准的僱傭合同領取市場水平的薪酬。這樣既尊重持股平等,又不會令日常決策陷入癱瘓。
實用清單
- 收集現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持有股份的信託契約,以及每位股東的遺囑和授權書。
- 理清控制關係:信託、受託公司、股份、董事席位分別由誰掌握。
- 起草前先召開家庭會議討論目標:誰想要控制權,誰想要收入,誰可能想退出。
- 決定哪些內容必須具約束力,哪些可以留在不具約束力的家族憲章中。
- 用各種情境測試草稿:身故、喪失能力、離婚、有兄弟姐妹想退出、家庭成員移居海外、創辦人不肯放手。
- 修改公司章程,使其與協議一致。
- 每隔幾年,以及每次世代交替時,複核協議。
常見問題
家族公司有了章程,還需要股東協議嗎?
對於有多名股東的家族公司,通常需要。章程處理的是公司運作機制,股東協議處理的是股東之間的關係,例如轉讓、退出、估值和僵局。兩者應配合起草。
股東協議能阻止股份落入姻親手中嗎?
協議可以限制向非家族成員自願轉讓,並給予家族購買原本會流出家族的股份的權利。它不能凌駕於法院在財產分割中的權力,但可以為家族提供回購股份的機制。
子女可以持股相同但控制權不同嗎?
可以。表決權、董事席位和管理職務可以通過股東協議、不同類別股份和僱傭合同,與持股比例分開安排。關鍵是公開商定,讓每個人都不覺得這是被強加的。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我們為家族公司起草和審閱股東協議及公司章程,先從瞭解家族真正的意願開始,並理清控制權如何經由信託、受託公司和董事會層層傳遞。蔡智勳律師(Justin Chua)是全國認證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及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具會計背景,因此可以主持起草前的家庭討論,並與您的會計師配合處理稅務問題。我們為澳洲各地及海外家庭提供服務,股東身在外國時可與當地律師協作,設有公證人可處理海外簽署的文件,並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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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