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華人和亞裔家庭中,家族信託由父母通過受託人公司管理,子女是受益人。每年6月,會計師寄來一份分配決議,有人籤個字,事情就過去了。多年來,沒有人會問這些決定是怎樣作出的。
可是當家庭遇到壓力時,情況就不同了:父母一方去世或失去心智能力,某個兄弟姐妹覺得被冷落,子女離婚,或者澳洲稅務局(ATO)審查信託。這時,問題就變成:受託人的決定是否依法作出、是否妥善記錄?本文概括介紹澳洲家族信託受託人的職責,以及讓決定經得起檢驗的良好習慣。
家族信託受託人必須做什麼
受託人(trustee)是為他人而非為自己持有財產。信託契約(trust deed)規定受託人的權力,普通法和各州受託人法例(在維州是《1958年受託人法》(Trustee Act 1958))再加上其他職責。概括而言,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的受託人必須:
- 誠實、善意行事,按照權力設立的目的行使權力,不得為不當或附帶目的行使。
- 真實而認真地考慮(real and genuine consideration)是否以及如何行使酌情權。澳洲法院一向的立場是:法院審查酌情權是否被妥當行使,而不是以自己的看法取代受託人的決定。
- 瞭解相關情況,包括受益人是誰,並在適當情況下了解他們的處境。
- 避免利益衝突,除非信託契約允許,而且受託人妥善處理。
- 備存妥善的賬目和記錄,並將信託財產與自己的財產分開。
- 在信託契約範圍內行事。分配給非受益人,或以契約不允許的方式分配,都可能無效。
“真實考慮”:法院怎麼說
多年來,許多家庭以為全權信託的受託人想怎麼分就怎麼分,法院很少干預。傳統立場通常追溯到維州案例 Karger v Paul [1984] VR 161:法院審查的是酌情權是否善意行使、是否經過真實認真的考慮、是否為正當目的,但不審查這個決定是否最明智。
維州上訴法院近年的判決顯示,這些職責是有實質內容的。在 Owies v JJE Nominees Pty Ltd [2022] VSCA 142 一案中,一個家族信託多年來都以固定比例向家庭成員分配收入。法院認定,受託人在作決定之前,沒有充分了解其中兩位主要受益人的情況,最終受託人被撤換,改由獨立受託人接任。每年籤同一份決議而不考慮受益人,是有風險的。
分配決議與6月30日期限
在稅務上,ATO 的指引是:分配某一財政年度信託收入的決議,一般必須在該財政年度結束日、即6月30日之前作出;如信託契約規定更早的日期,則以契約為準。根據 ATO 指引(截至2026年10月),需要注意:
- ATO 沒有規定決議格式,因為各信託契約不同。是否必須書面作出取決於契約,但 ATO 建議保留書面記錄。
- 如要把附帶抵免的股息(franked distributions)定向分配(streaming)給特定受益人,必須在6月30日前書面記錄。如要定向分配資本利得,有關權益一般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8月31日前設立並記錄。
- 決議可以採用清楚的計算方法,例如收入的某個百分比,而不必寫出尚未確定的金額。
- 如果在6月30日沒有任何受益人對收入享有現時權益(present entitlement),或者決議無效,該收入可能由默認受益人或受託人繳稅,而對受託人的評稅可能按最高稅率計算。
ATO 也會根據《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100A條,審查名義上分配給某受益人、實際由他人受益的安排(reimbursement agreement),因此款項的處理應與決議一致。
會議記錄:記下決定是怎樣作出的
分配決議說明決定了什麼;好的會議記錄(minutes)還說明是怎樣決定的。家族受託人公司的會議記錄宜包括:
- 日期、出席者、所行使的契約條款和所考慮的受益人;
- 董事掌握的資料,例如賬目、會計師意見和受益人的相關情況;
- 已申報的利益衝突及處理方式;以及
- 與契約條款相符的決定本身。
受託人一般沒有義務向受益人說明酌情決定的理由;但如果記錄並披露了理由,法院可能會審查這些理由。因此,會議記錄應準確、得體,而不是照本宣科。
藉助顧問,但不能交出酌情權
受託人可以、而且往往應該尋求專業意見。維州法律允許受託人聘用會計師、律師等代理人處理信託事務。善意依賴稱職顧問的意見,是重要的保障。
但受託人一般不能把酌情權本身交給別人。如果家族受託人只是會計師準備什麼就籤什麼,自己既不理解也不考慮,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根本沒有作出真正的決定。會計師可以建議,決定必須由受託人作出。
家庭成員既是受託人又是受益人
在大多數家族信託中,父母是受託人公司的董事,同時也是受益人;日後子女可能也是如此。家族信託契約通常允許這種安排,但利益衝突不會因為被允許就消失。假設有這樣一個家庭:父親去世後,長子作為唯一董事,把大部分收入分配給自己和自己的公司,幾個妹妹分得很少。即使契約允許,妹妹們仍可能質疑他是否真實考慮了所有受益人。
實用的保障措施包括:設立不止一位董事;每次會議申報利益;當董事本人受益時在會議記錄中寫明理由;以及在家族憲章中說明受託人將如何考慮家族各房。
家族受託人檢查清單
- 細讀信託契約及所有修訂,記下受益人範圍、收入定義和任何決議期限。
- 每年6月初安排受託人會議,遠早於6月30日。
- 取得賬目草稿或估算,以及會計師的書面建議。
- 考慮每一位受益人,包括這次不分配的受益人,以及他們的情況。
- 作出與契約和稅務要求相符的書面決議,包括任何定向分配。
- 將簽署的會議記錄和佐證文件與信託記錄一起保存。
- 按照決議支付或處理分配款項。
常見問題
家族信託受託人有哪些職責?
概括來說,受託人必須誠實行事並遵守信託契約,對決定作真實認真的考慮,考慮受益人,避免未經處理的利益衝突,並備存妥善的賬目和記錄。信託契約和州受託人法例還有更具體的規定。
信託分配決議必須在6月30日前作出嗎?
一般來說是的。ATO 的指引是,收入分配決議應在每年6月30日前作出,如契約規定更早的日期則以契約為準。建議書面記錄;定向分配附帶抵免的股息必須書面記錄,資本利得的定向分配一般可延至8月31日。
受託人可以完全按照會計師的意見去做嗎?
受託人可以而且應該尋求意見,善意依賴稱職的意見也是一種保障。但受託人仍須自己作出決定,並明白自己在決定什麼,不能把酌情權直接交給顧問。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協助家族受託人理解信託契約,建立簡單的年度決策程序,並擬備真實反映決定的決議和會議記錄。我們會檢視從指定人(appointor)到受託人公司再到董事的整條控制鏈,就父母和子女同時是受託人和受益人時的利益衝突提供意見,並協助有成員在海外的家庭妥善地遠程作出決定。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是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和國家認證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糾紛調解執業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我們與家庭的會計師合作,可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由於稅務規則細緻複雜,我們建議在作出分配決定時,由合資格的稅務顧問與律師共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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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