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或母親在悉尼去世,遺囑卻把幾乎所有財產留給其中一個孩子、第二任配偶,或者捐給慈善機構。住在香港的女兒、在墨爾本的兒子,或者多年同居的伴侶,可能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對待。在新南威爾士州(新州),挑戰這種結果最常見的途徑,是根據《2006年繼承法》(Succession Act 2006 (NSW))提出家庭供養申索(family provision claim)。
家庭供養申索並不是主張遺囑無效,而是請求新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SW)下令,從遺產中為死者本應照顧的人作出更多安排。對華人及其他亞裔家庭來說,這類案件往往牽涉住在海外的親屬和分佈在幾個國家的資產。
本文概括介紹在新州挑戰遺囑的基本規則(截至2026年10月)。
誰有資格在新州提出家庭供養申索
只有“合資格人士”(eligible person)才能申請。《2006年繼承法》第57條列出六類人士:
- 死者去世時的配偶;
- 死者去世時與其同居的事實伴侶(de facto partner);
- 死者的子女;
- 死者的前配偶;
- 曾經全部或部分依靠死者生活,並且是死者的孫輩,或曾經是死者家庭成員的人;
- 死者去世時與其同住、存在“密切個人關係”(close personal relationship)的人,大致是指兩名成年人同住,其中一方或雙方為對方提供家務支持和個人照顧,而且不是有償照顧。
前三類人士可以直接申請。後三類人士(前配偶、受供養的孫輩或家庭成員,以及密切個人關係人士)還須讓法院相信,綜合所有情況,確有理由支持其申請。屬於其中一類只是起點,並不代表一定成功。
法院會考慮什麼
法院要判斷的是:遺囑(或在沒有遺囑時適用的無遺囑繼承規則)是否已為申請人的適當生活所需、教育或人生髮展(proper maintenance, education or advancement in life)作出足夠安排。法院看的是審理時的情況,而不只是去世當日的情況。
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關係、申請人的需要和資源、遺產規模、其他受益人的需要、申請人的貢獻以及死者本人的意願等。每宗案件都要看具體情況。
12個月期限
在新州,家庭供養申索必須在死者去世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期限從去世之日起計,而不是從批出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之日起計;即使尚未批出遺囑認證,也可以先提出申請。
如申請人能證明有充分理由(sufficient cause),或各方同意,法院可以接受逾期申請。但逾期申請結果難料,遺產一旦分配完畢就更加困難。如果您認為自己可能有申索權,應儘早諮詢,不要等著看遺囑執行人(executor)怎麼做。
名義遺產:新州獨有的規則
新州是唯一一個法院可以對根本不屬於遺產的財產作出命令的州,這稱為“名義遺產”(notional estate)。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把通過遺囑以外方式轉移的財產視為可供申索的財產,例如死者生前送出的資產,或者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ts)方式持有、在死者去世後歸屬另一共有人的物業權益。
相關規則相當細緻,我們另有專文介紹。這裡要說明的是:在新州,即使遺產本身看似不多,申索仍可能值得考慮。
訴訟費風險
很多人以為所有人的律師費一定由遺產支付,其實不然。訴訟費由法院酌情決定。法院可以下令從遺產或名義遺產中支付訴訟費,但如果申請人的理據薄弱、拒絕合理的和解方案,或以不合理方式進行訴訟,就可能拿不回訴訟費,甚至被判支付對方的訴訟費。
在遺產規模較小的案件中,律師費可能吃掉爭議金額的一大部分。雙方及早對申索作出實事求是的評估,是家庭供養糾紛中最有用的一步。
法院要求先進行調解
《2006年繼承法》規定,法院在處理家庭供養申請之前,必須先把案件轉介調解(mediation),除非因特殊理由另有命令。新州最高法院關於家庭供養案件的執業指引(practice note)也要求各方親自出席調解,除非有特殊情況。
大部分案件都在調解時或調解後達成和解。和解方案比法院判決更靈活,例如讓某人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居住在房子裡、分期付款,或轉讓某項特定資產;也更有機會保住家人之間的關係。
申請人在海外,或需向海外家人提出申索
合資格人士不必住在澳洲,也可以在新州提出申索。住在上海、吉隆坡或新加坡的子女都可以申請,同樣適用12個月期限。
跨境申索會帶來一些實際問題:
- 證據。在海外簽署的宣誓書(affidavit)必須按規定見證。中文或其他語言的文件通常需要翻譯。
- 出席調解。由於法院要求親自出席,身在海外的一方應儘早與法院和對方商討出行或遠程出席的安排。
- 遺囑執行人或受益人在海外。在海外送達文件和執行命令需要更多時間。
- 新州以外的資產。土地一般受其所在地法律管轄。新州的命令未必能處理吉隆坡或臺北的房產,其他國家也可能有自己的繼承規則或申索制度。死者生前的居住地和住所地(domicile),也會影響新州法院可以處理的範圍。
考慮提出申索時的實際步驟
- 記下死者去世日期,計算12個月的截止日。
- 取得遺囑副本。
- 列出您所知道的遺產,包括可能通過遺囑以外方式轉移的財產,例如聯名物業或生前送出的資產。
- 收集證據,證明您與死者的關係、您的經濟狀況,以及您曾作出的貢獻或照顧。
- 考慮儘早告知遺囑執行人可能會有申索。
- 儘早取得對勝算和可能訴訟費的坦率評估。
- 像準備開庭一樣認真準備調解。
常見問題
在新州挑戰遺囑有多長時間?
家庭供養申索必須在死者去世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如有充分理由或各方同意,法院可以接受逾期申請,但不應依賴這一點。期限從去世之日起計,而不是從批出遺囑認證起計。
在新州誰可以挑戰遺囑?
合資格人士包括配偶、事實伴侶、子女、前配偶、受供養的孫輩或家庭成員,以及與死者有密切個人關係的人。其中部分類別還須證明有理由支持申請。
在新州提出家庭供養申索一定要調解嗎?
幾乎所有案件都要。除非有特殊理由,法院必須在處理申索之前先轉介調解,而且除非情況特殊,各方都應親自出席。
住在海外可以在新州挑戰遺囑嗎?
可以。住在海外並不影響您成為合資格人士。您需要按規定見證的宣誓書證據,也要安排好如何出席調解,而且仍須在去世後12個月內提出申請。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澳洲各地及海外的家庭處理遺產糾紛,包括親屬或資產分佈在多個國家的家庭供養申索。如訴訟或資產位於維州以外或澳洲以外,我們會與當地律師合作;本所的公證人(notary public)也可協助辦理需要在海外簽署或認證的文件。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可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糾紛調解執業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我們經常協助家庭做好調解準備,讓真正的問題及早解決。我們可以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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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