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第41至50題)討論澳洲移民法中後果最為嚴重的一類事項:移民拘留、遣返、緊急禁令、保護簽證及部長干預。這些事項的共同特點是時限極短、程序嚴格,當事人一旦錯過法定期限,往往難以補救。下文依據《1958年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 (Cth))及相關程序作一般性說明。
移民拘留與遣返
41.什麼是移民拘留?
根據《1958年移民法》第189條,移民官員如知道或合理懷疑某人為在澳洲的非法非公民(unlawful non-citizen),即沒有有效簽證的非澳洲公民,必須將其拘留。拘留通常持續至該人獲發籤證或離開澳洲為止。簽證被取消、簽證過期後逾期居留,或入境時被拒,均可能導致拘留。
42.被移民拘留後可以申請釋放嗎?
最常見的途徑是申請過橋簽證(Bridging Visa),但被拘留人士可申請的過橋簽證類別及條件均受嚴格限制。部長亦可行使酌情權批准簽證或作出社區居留安排。此外,澳洲高等法院在2023年NZYQ案中裁定,如在可合理預見的將來沒有將當事人遣返的現實可能,則不得無限期拘留,相關人士其後多獲發附帶條件的過橋簽證。是否適用,須視個案事實而定。
43.移民拘留期間可以見律師嗎?
可以。《1958年移民法》第256條規定,被拘留人士提出要求時,有關當局須為其提供合理設施以取得法律意見或採取法律程序。律師可前往拘留中心會面,亦可安排電話或視像會議。
44.什麼是緊急禁令?
如當事人已向法院提出司法複核,或即將提出申請,而遣返安排迫在眉睫,可向聯邦巡迴及家事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或聯邦法院申請臨時禁令,要求在案件審理期間暫停遣返。法院會考慮案件是否存在須審理的嚴重問題,以及便利權衡(balance of convenience)是否有利於暫停遣返。申請須有充分理據,並須迅速提出。
45.如果即將被遣返,可以阻止嗎?
《1958年移民法》第198條要求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遣返非法非公民。能否暫緩遣返,取決於是否仍有待決的簽證申請、複核或法院程序,以及是否存在可提出的新法律理據。當事人應立即尋求法律意見,並備妥護照、簽證及以往決定等全部文件。
保護簽證與部長干預
46.什麼是保護簽證?
保護簽證(Protection visa,866類別)是給予在澳洲境內、符合難民定義或補充保護(complementary protection)條件人士的永久簽證,法律依據為《1958年移民法》第36條。申請人須證明如返回原籍國將面臨嚴重傷害的真實風險,並須符合健康、品格及安全要求。被拒後通常可向行政複核審裁庭(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ART)申請複核。ART已於2024年10月14日取代原行政上訴審裁處(AAT),原移民評估局(IAA)亦同時撤銷。
47.什麼是部長干預申請?
在審裁庭作出不利決定後,部長可依據《1958年移民法》第351條或第417條等條文,以公眾利益為由親自介入,以更有利的決定取代審裁庭的決定。該權力屬於非強制性(non-compellable)的個人酌情權,部長並無義務考慮任何請求,申請人亦不能以此作為留澳的依據。請求須符合部長指引所列的特殊情況,並須注意簽證狀態及過橋簽證安排。
程序與策略
48.移民案件可以同時進行多個程序嗎?
在部分情況下可以,例如在申請司法複核的同時提出部長干預請求,或在符合條件時另行申請其他簽證。但《1958年移民法》對拒籤後在境內再次申請設有限制(例如第48條的限制),不同程序之間亦可能互相影響。是否同時進行,須在全面評估後決定。
49.移民案件需要多長時間處理?
處理時間因簽證類別、案件複雜程度、審裁庭及法院的案件量而有很大差異,任何人均無法事先保證。內政部及ART會在其網站公佈一般處理時間資料,可作參考,但個別案件的時間無法準確預測。
50.複雜移民案件為何應及早尋求法律意見?
拘留、遣返、品格取消及保護簽證等案件涉及嚴格時限、複雜的法律標準及重大個人後果。及早取得法律意見,有助於確定可行的程序、保存證據、遵守期限,並避免因程序失誤而失去複核或上訴的機會。
我們如何協助
本所兩位律師為維多利亞州律師協會認證的移民法專科律師(Accredited Specialists in Immigration Law, Law Institute of Victoria)。我們可協助處理過橋簽證申請、ART複核、司法複核及部長干預請求,並可前往拘留場所或以視像方式與當事人會面。更多資訊請參閱澳洲移民法律服務。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成立於1990年,位於墨爾本,以普通話、粵語及英語為澳洲及海外客戶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 +61 3 9602 3988 或電郵 chuatan@tpg.com.au。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