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移居澳大利亞的亞洲家庭,早已通過離岸架構持有家族財富: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或開曼群島公司、香港或新加坡控股公司、納閩(Labuan)實體,或多年前由海外專業受託人設立的全權信託。當家人仍居住在新加坡、吉隆坡、香港、臺北、雅加達或上海時,這些架構往往合情合理。但一旦家庭成員成為澳大利亞稅務居民,同一個架構的稅務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客戶常問的問題聽起來很簡單:我們應該保留離岸架構,還是把它“搬回”澳大利亞,改為澳洲公司或信託?答案卻很少是簡單的。這取決於誰會在澳洲生活、生活多久、架構持有什麼資產、真正的決策在哪裡作出,以及家族原居國如何對任何變動徵稅。本文概述主要選擇以及通常需要考慮的問題。本文僅為一般性信息,採取任何行動前,務必向澳大利亞註冊稅務顧問及原居國顧問尋求專業意見。
為什麼移居澳洲會改變局面
澳大利亞稅務居民一般須就其全球收入和收益納稅。家庭成員成為澳洲稅務居民後,多套規則可能開始審視與他們相關的離岸實體:
- 實體本身的稅務居民身份。在海外註冊的公司,如其“中央管理與控制”位於澳大利亞,可能被視為澳大利亞居民公司。如果父母現在在墨爾本或悉尼的家中作出主要投資和戰略決定,離岸公司可能最終成為澳洲居民。同樣,如果信託的受託人是澳洲居民,或其中央管理與控制位於澳洲,該信託也可能被視為澳洲居民信託。
- 外國信託的分配。非居民信託向澳洲居民支付的款項,包括代表以往年度累積收入的部分,可能須在澳洲納稅,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被加收類似利息的額外費用。
- 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如澳洲居民控制一家外國公司,該公司某些被動類型的收入可能每年歸屬於這些股東並被徵稅,即使公司並未派發任何款項。
- 轉讓人信託規則。如澳洲居民曾向非居民信託轉移價值,在某些情況下,該信託的收入可能被歸屬於轉移價值的人。
部分規則對臨時居民的處理可能不同,因此家庭成員的簽證身份十分重要。這些制度技術性很強,具體如何適用取決於實際情況。
主要選擇
1. 保留離岸架構
如果只有部分家庭成員移居,或架構持有的是海外實際經營的業務,並確實由不在澳洲的董事或受託人在海外管理,保留架構可能是合適的。風險在於,實際控制權可能逐漸轉移到居住在澳洲的家人手中。如果電子郵件和信息顯示決策其實是在澳洲作出的,那麼董事會記錄上寫著“決策在新加坡作出”也幫不了多少。此外,每年的申報和收入歸屬規則也需要持續管理。
2. 將受託人或管理遷至澳洲
有些家庭會有計劃地把受託職能或管理遷到澳洲,使該實體以有序、有記錄的方式成為澳洲居民。這可以讓架構更透明、更易於管理。然而,公司或信託成為澳洲居民本身也可能產生稅務後果,包括現有資產如何處理,以及設立地所在國家如何看待這一變動。
3. 移居前清盤並分配
如果架構已無明確用途,在家人成為澳洲居民之前將其清盤、把資產分配給家庭成員,可能更為簡潔。時間點至關重要:同樣的分配如在抵澳後進行,稅務處理可能大不相同。原居國或資產所在國也可能對清盤或分配徵稅。
4. 將資產轉入澳洲實體
打算長期留在澳洲的家庭,往往傾向於設立由公司擔任受託人的澳洲全權信託、澳洲控股公司,或兩者兼用。轉移資產在稅務上通常構成處置,可能在原居國、澳洲或兩地都產生稅負,因此步驟的先後順序需要謹慎安排。
澳洲方面的一般要點
- 抵澳時的市場價值。個人成為澳洲居民時,其持有的許多非澳洲資產,在資本利得稅上一般被視為在當時按市場價值取得。這可能很有價值,但前提是家庭日後能夠證明這些價值。應取得獨立估值,並保存居民身份開始當日的記錄。
- 實體適用各自的規則。適用於個人的處理方式,並不會自動以同樣方式適用於成為澳洲居民的公司或信託。每個實體都需要單獨審視。
- 印花稅。如澳洲土地,或持有澳洲土地的公司或信託的權益,在實體之間轉移,可能須繳納印花稅(轉讓稅)。各州和領地的規定不同,外國控制的公司和信託還可能須繳納附加稅。
- 外國投資審批。受外國控制的公司或信託,在收購澳洲土地或某些其他權益時,可能需要取得外國投資審批,即使其背後的家人現已居住在澳洲。
- 時間安排。許多重組步驟在抵澳前進行會較為簡單,有時成本也較低。家庭成員一旦成為居民,可選方案可能會減少。
- 原居國稅務。有些國家會在個人或實體離境時、資產轉讓時,或在持有當地資產的離岸控股公司被出售或重組時徵稅。例如,中國內地有規則可能對中國資產的間接轉讓徵稅。這些問題需要與各相關國家的顧問協調處理。
綜合案例:移居墨爾本的馬來西亞家庭
本案例為綜合多種常見情況的假設案例,人名和細節均為虛構。
來自檳城的陳先生和陳太太擁有一家BVI公司,該公司通過新加坡賬戶持有股票投資組合,並在馬來西亞持有一間店屋。兩個孩子在墨爾本讀書,父母已申請永久居留。他們原本打算保留BVI公司,並“在墨爾本管理它”。
經過審視,這個家庭意識到,在墨爾本管理公司可能令其成為澳洲居民公司;而作為控制該公司的澳洲居民,他們還可能面臨公司被動收入歸屬於個人的問題。於是他們考慮分階段的方案:在預計成為居民的日期取得投資組合和店屋的估值;在取得馬來西亞和新加坡關於轉讓的意見後,將投資組合轉入澳洲信託架構;將店屋保留在一家確實在馬來西亞管理的馬來西亞實體中;並清楚記錄決策在何處作出。最終架構由他們與澳洲註冊稅務顧問及馬來西亞顧問共同確定。
常見問題
成為澳洲居民,是否意味著我的離岸公司會自動在澳洲被徵稅?
不是自動的。但視乎公司在何處管理和控制、由誰控制以及其收入類型,澳洲稅可能適用於公司本身,或適用於作為股東的您。每種情況都需要個別的稅務意見。
我們應該在移居前還是移居後進行重組?
通常在移居前較好,因為家庭成員成為居民後,選擇可能會減少。但過早行動也可能在原居國造成問題,例如轉讓在當地被徵稅。合適的時間取決於簽證計劃、資產類型以及各相關國家的規則。
我們可以委任一名海外董事,讓公司繼續留在離岸嗎?
如果這名董事只是批准實際上在澳洲作出的決定,一般無法解決問題。關鍵在於實際上真正的決策在哪裡作出。如果公司要保持離岸,其治理必須是真實的,並有妥善記錄。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如何協助您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澳大利亞各地的亞洲家庭及跨境家庭提供移居時的架構諮詢,包括審視現有離岸信託和公司、設立澳洲信託和公司、物業轉讓,以及圍繞新架構的遺產規劃。我們是律師,與澳洲註冊稅務顧問以及海外律師和顧問合作,確保法律、稅務和原居國問題得到通盤考慮。我們可以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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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