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按規定簽署的遺囑,在維多利亞州通常是形式有效的,也可以用來處理澳洲的資產。真正棘手的是實際操作問題:澳洲房產由哪裡的法律決定誰繼承?在一地新立的遺囑,會不會把另一地的遺囑撤銷?家人如果不滿,可以在香港還是澳洲提出申索?對於在兩地都有一定資產的家庭,通常的做法是訂立兩份相互銜接的遺囑,一份處理香港資產,一份處理澳洲資產,兩地的遺囑執行人保持一致,並另附一份意願書(letter of wishes)說明整體安排。
香港遺囑在維州有效嗎?
維州《1997年遺囑法》(Wills Act 1997)第17條規定,遺囑的簽署方式只要符合以下任一地方的法律,即視為已妥善訂立:
- 遺囑簽署地的法律;
-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或去世時的住所地(domicile)或經常居所地的法律;
- 立遺囑人在上述任一時間的國籍國法律。
因此,在香港按照香港法律規定形式簽署的遺囑,一般憑“簽署地法律”這一項即可在維州被視為形式有效。澳洲其他州和領地也有相同的規定。
反過來,香港《遺囑條例》(第30章)第24條有基本對應的規定,在墨爾本按維州形式簽署的遺囑,在香港一般也視為形式有效。香港法律方面的問題,我們與香港律師協作處理。
香港遺囑的基本形式要求
概括而言,香港遺囑須以書面訂立,立遺囑人須年滿18歲並具備立遺囑能力,並在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簽署(或確認其簽名),兩名見證人隨後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對於不完全符合上述形式的文件,香港法院在“毫無合理疑問地反映死者遺囑意願”的情況下,也有有限的權力接納為遺囑。由於香港與維州的形式要求十分接近,香港遺囑在澳洲使用,通常比中國內地或臺灣的遺囑順利得多。
有一點值得留意:香港仍保留“受益人(或其配偶)作見證人,其所得饋贈一般無效”的規則。無論在哪一地簽署,都應由與遺囑無利害關係的人作見證。
形式有效只是第一步
第17條只解決簽署和見證的問題,並不決定立遺囑人當時是否具備行為能力、遺囑是否已被撤銷、條文應如何解釋,也不能免除在維州取得授權的需要。要出售墨爾本的公寓或處理澳洲的股票,遺囑執行人通常需要維州的遺囑認證(Probate),或在可行的情況下,將香港的授予書在維州加蓋印章(resealing)。反過來,維州的授予書也可以在香港辦理加蓋印章。是否走 resealing 的路徑,宜在一開始就決定:如果香港遺囑涵蓋全球資產,整份遺囑(包括香港資產的安排)都會進入維州法院的檔案。
在中國內地或臺灣立的遺囑情況有所不同,可參閱在國內或臺灣立的遺囑,在澳洲有效嗎?
澳洲的資產,由哪裡的法律決定誰繼承?
澳洲法律首先區分兩類財產:
- 不動產(土地、房屋、公寓):按財產所在地法律繼承。墨爾本的公寓適用維州法律,與業主的住所地無關。
-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及其他大部分資產):一般按死者去世時住所地的法律繼承。
“住所地”(domicile)不等於居住地、國籍或永久居留身份。一位在墨爾本住了多年、已取得澳洲永居並打算長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能已經取得維州住所地;而每年只在墨爾本住幾個月、生活重心仍在香港的父母,住所地很可能仍是香港。對於經常往返香港與澳洲兩地的家庭,住所地可能確實存在爭議,而這會同時影響無遺囑繼承和家人申索。
兩份遺囑之間的撤銷陷阱
兩地遺囑安排中,最常見、代價也最高的問題,是一份遺囑把另一份撤銷了。
- 標準撤銷條款。新的澳洲遺囑如寫有“本人撤銷以往所有遺囑”,就會撤銷之前在香港訂立的遺囑,反之亦然。不少家庭在親人去世後才發現,後來籤的一份簡短澳洲遺囑,令香港資產變成了“無遺囑”狀態。
- “全球資產”的表述。後立的香港遺囑如寫“本人位於任何地方的全部財產”,即使沒有明示撤銷條款,也可能因內容牴觸而推翻澳洲遺囑。
- 結婚。在維州和香港,結婚一般都會自動撤銷之前的遺囑,除非遺囑是為該段婚姻而預先訂立的。晚年再婚,可能令兩地遺囑同時失效。
- 離婚。在維州,離婚會撤銷遺囑中給予前配偶的饋贈及委任前配偶為遺囑執行人的安排,除非遺囑顯示相反意願。香港對給予前配偶的饋贈也有大致類似的規定。兩地都不會因離婚而撤銷整份遺囑。
解決辦法在於起草:每份遺囑都應清楚界定所涵蓋的資產,只撤銷涉及同一批資產的舊遺囑,並明確保留另一地的遺囑。任何一份遺囑修改時,都應把兩份放在一起檢視。具體結構可參閱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資產,需要立多份遺囑嗎?
家人申索:香港第481章與維州家庭供養申請
香港和澳洲都沒有“特留分”之類的強制繼承製度,立遺囑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法院可以命令從遺產中為家人作出供養。兩地各有一套制度,而且針對的是遺產的不同部分。
香港
香港《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容許香港法院從遺產中命令作出合理經濟供養。概括而言,該條例只適用於與香港有規定聯繫的死者,主要是去世時住所地在香港。可提出申請的人包括配偶、部分前配偶、子女,以及在死者去世前一直受其供養的其他人。一般期限是授予書發出後六個月內。具體個案是否符合資格,應向香港律師諮詢。
維州
維州《1958年遺產管理及認證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第四部分容許“合資格人士”(eligible person)申請法院命令,從遺產中為其提供適當的生活供養。合資格人士包括配偶或同居伴侶;子女(成年子女如不是18至25歲的全日制學生或殘疾子女,須符合額外要求);部分繼子女和前配偶;孫子女;以及與死者同住一戶的人。申請一般須在遺囑認證授予後六個月內提出,法院可酌情延長。詳見在維多利亞州,誰可以挑戰遺囑?期限是多久?
哪一套制度管到哪些資產?
維州法院長期沿用 Re Paulin [1950] VLR 462 一案確立的原則:住所地法院處理死者各地的動產,而土地只能由土地所在地法院處理。實際效果如下:
| 死者情況 | 澳洲房產 | 澳洲存款及股票 | 香港物業 |
| 住所地在香港 | 維州第四部分申請 | 香港第481章申請 | 香港第481章申請 |
| 住所地在維州 | 維州第四部分申請 | 維州第四部分申請 | 維州法院無權處理;能否在香港申索,取決於香港法律 |
舉例說,住所地在香港的父親在遺囑中沒有留給某個子女任何財產,該子女可以在維州就墨爾本的房子提出申請,但澳洲的銀行存款則須在香港主張。維州法院決定從房產中給予多少供養時,可以考慮申請人在其他地方已獲得或可以申索的利益。家庭在規劃時,應假設兩套制度都可能被啟動,而且維州合資格人士的範圍相當廣。
如果沒有遺囑
無遺囑繼承也是同樣的劃分:住所地在香港的人,其維州房產按維州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動產則按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分配。概括而言,兩地都會讓在世配偶取得個人物品、一筆法定定額及剩餘部分的一定比例,其餘歸子女,但定額、比例以及對前段婚姻子女的處理都不相同。同一份遺產,可能出現兩種不同的分法。可參閱澳洲沒有遺囑去世,遺產怎麼分?各州無遺囑繼承規則一覽。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一位住所地在香港的喪偶男士再婚後去世,沒有留下遺囑,名下有九龍的一個單位、墨爾本 Box Hill 的一棟房子和一筆澳洲定期存款,遺下第二任妻子和兩名前段婚姻所生的成年子女。Box Hill 的房子按維州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定期存款和九龍單位則按香港規則分配。家人可能需要在兩地分別申請、由兩組遺產管理人處理,而且各人在不同資產中所得的比例也不同。如果生前訂立了兩份相互銜接的遺囑,誰得什麼、由誰管理,早就清清楚楚。
聯名持有與“生者繼承”
在維州和香港,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ts)方式持有的物業,在一方去世時都會自動歸在世的共有人,不屬於遺產,遺囑也無法改變。不少香港夫婦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自住單位;父母與子女在墨爾本聯名置業,也常常採用這種方式,而家人未必清楚其後果。如果希望某一份額按遺囑傳承,應在生前終止聯權共有,改為分權共有(tenants in common)。可參閱聯名持有還是按遺囑分配?物業和股票究竟如何傳承。澳洲的退休金(superannuation)同樣不受遺囑支配,需要另行作出受益人提名。
兩地的持久授權書
遺囑只在去世後生效。生前一旦失去行為能力,需要兩地各自的文件。
| 香港 | 維州 |
| 法例 | 《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 | 《2014年授權書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2014) |
| 範圍 | 只限財產及財務事務 | 財務及個人事務;醫療決定須另行委任醫療決定人(medical treatment decision maker) |
| 簽署 | 須使用訂明格式,在註冊醫生及律師面前簽署 | 兩名成年見證人,其中一人須為獲授權見證誓章的人士或醫生 |
| 何時可以行使 | 授權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正變得無行為能力時,向高等法院登記後方可行使 | 按文件所定時間生效,無需登記 |
香港的持久授權書不等於維州的持久授權書,不應期望澳洲的銀行、股份過戶處或土地登記機構接受。維州法律承認在澳洲其他州和領地訂立的持久授權書,但並不給予海外訂立的授權書同樣的承認。穩妥的做法,是為澳洲資產另立維州持久授權書,與香港的持久授權書並行,並選擇能夠彼此配合的受權人。香港《預作決定(維持生命治療)條例》(第651章)已於2026年7月31日生效,為預設醫療指示提供了法定框架;維州則有本身的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care directive)制度。澳洲文件拿到香港使用,一般由澳洲外交貿易部辦理海牙認證(Apostille),詳見澳洲遺囑和授權書拿到海外使用:公證與海牙認證。
實務建議
- 兩地分立、相互銜接的遺囑。澳洲遺囑只處理澳洲資產,香港遺囑只處理香港資產,並各自明確保留對方。
- 遺囑執行人保持一致。兩份遺囑委任相同的人,或者能夠良好配合的人。至少有一名身在澳洲的執行人,維州的遺產管理會順利得多。
- 附上意願書。一封簡短、不具法律約束力的信,向執行人和受託人說明整體安排、兩份遺囑如何配合以及某些安排的理由。意願書一般不隨授予書存檔,有助保護隱私;清楚的說明也有助減少家人申索的風險。
- 核對業權。確認兩地每項物業的持有方式(聯權共有還是分權共有)。
- 評估家人申索的風險。維州合資格人士範圍很廣。如打算少分或不分給某位家人,應事先規劃並記錄理由。
- 人生重大變化時複檢。結婚、離婚、在香港與墨爾本之間遷居、住所地改變或購入重大資產時,應把兩份遺囑一併複檢。
- 稅務。香港已於2006年取消遺產稅,澳洲也沒有遺產稅,但澳洲的資本利得稅、土地稅及外國人印花稅附加費,可能影響非澳洲居民受益人。具體應按家庭實際情況向稅務顧問諮詢。計劃移居澳洲的家庭,亦可參閱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之前:香港及內地家族的信託、遺囑與時機安排。
隱私與家庭和睦
在維州獲認證的遺囑會成為法院檔案的一部分。澳洲遺囑只處理澳洲資產,可以避免把家族在香港的財富寫進維州的法院檔案。如果香港和澳洲兩地的家人之間真的出現分歧,保密的調解(有需要時可以在線進行)往往可以在不進入任何一地公開訴訟的情況下解決問題。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為香港家庭訂立與其香港文件相互配合的澳洲遺囑和維州持久授權書,審閱現有香港遺囑對澳洲資產的影響,並在維州遺囑認證及家庭供養申請事務中代表遺囑執行人和家人,與香港律師協作處理香港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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