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的孩子在澳洲讀書、父母留在中國內地或台灣,按照澳洲法律,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父母責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承擔者,只是人不在身邊。學生簽證要求有經批准的監護與住宿安排,但這種安排並不會把父母的法律權力轉給監護人、親戚或學校。真正穩妥的做法,是在出事之前就把書面授權、遺囑中的監護人指定以及孩子名下資金的安排準備好。
簽證規定:誰來照顧未滿18歲的留學生
未滿18歲的學生簽證持有人須遵守簽證條件8532。簡單來說,在年滿18歲之前,學生必須按照移民局(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認可的以下方式之一在澳洲生活:
- 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住,通常由父母一方申請學生監護簽證(590簽證)陪讀;
- 與年滿21歲的指定親屬同住:由父母書面指定、經移民局批准。認可的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含繼親關係)。該親屬須為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持有覆蓋相應期間的合適簽證;
- 由學校或教育機構負責監護與住宿:學校出具“住宿與福利安排確認書”(CAAW),通常是學校認可的寄宿家庭(homestay)或住校安排。
父母雙方一般都需簽署同意書(1229表格或法定聲明),除非一方擁有單獨撫養權。學生不得在監護安排開始日期之前入境;安排如需更改,須先取得學校書面批准,指定親屬監護的還須經移民局批准。監護人如需離開澳洲,必須先落實合適的替代安排。未能維持經批准的監護安排,可能導致學生簽證被取消,陪讀監護人的簽證也可能受影響。
家長需要明白的關鍵一點是:簽證下的監護安排解決的是孩子的生活照料和住宿問題,並不轉移父母責任。寄宿家庭、學校或在墨爾本的姑姑,在簽證層面負責孩子的日常福利,但都不會因此自動取得父母在重大事項上的法定決定權。
孩子生病住院,誰可以簽字同意治療?
在維州,《2016年醫療決定與規劃法》(Medical Treatment Planning and Decisions Act 2016)同樣適用於未成年人,只是規則與成年人不同:
- 具備決定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自行同意某項治療,即所謂“成熟未成年人”(mature minor,或稱Gillick原則)。能力由醫護人員針對具體治療逐項判斷:17歲的學生通常可以自行同意一般治療,13歲的孩子則未必能就複雜手術作出決定。
- 孩子對該項決定不具備能力時,醫療決定人是孩子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承擔父母責任的人(第55(4)條)。
- 未成年人即使有能力,也不能自行指定醫療決定人。
- 真正緊急的情況下,法律允許醫生在為挽救生命、防止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避免嚴重痛苦所必需時,未經同意先行治療。
對於父母在上海或台北的學生,這意味著醫院通常仍會找父母。父母一般可以通過電話或書面方式表示同意,但時差、語言以及醫院核實身份的需要,往往造成延誤。持590簽證陪讀的父母當然具有完整的父母身份;但親屬或寄宿家庭並不會因為移民局批准其負責監護,就取得父母責任。
醫療授權書有用,但要了解其侷限
學校和寄宿家庭通常會請父母簽署授權,允許老師或寄宿家庭為孩子安排就醫。這類授權在日常看病和緊急情況下很有價值,醫生也普遍據此處理。但父母能在多大程度上把非緊急的重大治療的同意權委託他人,法律上並無定論,醫院仍可能堅持與父母本人溝通。一份準備得當的授權書應當:
- 寫明獲授權的成年人(例如指定親屬和寄宿家庭)及其聯繫方式;
- 寫明授權範圍(一般治療、緊急治療、牙科、心理健康支持等)以及父母希望設定的限制;
- 附上父母身份證明、孩子的Medicare或海外學生醫療保險(OSHC)資料及病史;
- 以英文簽署並附中文譯本;需要正式使用的,應經見證或公證。
如果孩子長期與親屬同住,有些家庭會考慮依據聯邦《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以雙方同意的方式申請撫養令(parenting orders),讓該親屬就特定事項承擔父母責任。是否合適,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遺囑中指定孩子的監護人
澳洲各州及領地都允許父母指定在自己去世後照顧子女的監護人(testamentary guardian)。在維州,這項規定出人意料地放在《1958年婚姻法》(Marriage Act 1958)之中。中國內地的《民法典》和台灣的《民法》同樣允許父母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但在澳洲法律下,遺囑指定監護人有幾個重要限制:
- 在世的一方父母繼續承擔父母責任。父母一方去世後,另一方依《家庭法》繼續承擔父母責任,遺囑無法剝奪。因此,遺囑中的監護人條款,在父母雙方都已去世、或由唯一在世的父母訂立時,作用最為明確。
- 最終由法院決定。遺囑指定須服從法院的撫養令。聯邦巡迴及家事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可以作出與遺囑不同的安排。
- 監護管的是孩子,不是錢。監護人負責孩子的照顧和福利;孩子繼承的財產由誰管理,取決於遺囑中關於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的條款。兩種角色往往宜分開安排,至少要設置相互監督。
孩子在澳洲生活的家庭,宜在澳洲遺囑和中國內地或台灣的遺囑中指定同一位監護人和同一位候補監護人,避免兩份文件互相沖突。兩地遺囑如何銜接,可參閱《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資產,需要立多份遺囑嗎?》。一位住在澳洲、持有合適身份並已同意擔任的監護人,在實際操作中遠比需要臨時飛來的親屬有用。
孩子在澳洲期間,父母一方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怎麼辦?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一名來自杭州的15歲女孩,持CAAW住在墨爾本的寄宿家庭。父親在國內突然去世,母親身體不好無法出行。悉尼的姑姑希望她留下讀完12年級,爺爺奶奶則希望她回國。
此時會同時涉及幾件事:
- 父母責任繼續由母親承擔。在簽證規定允許的範圍內,由她決定孩子住在哪裡、在哪裡上學。
- 簽證仍要求經批准的監護安排。如果安排改變(例如改由姑姑擔任指定監護人),須經學校和移民局批准。
- 家人意見不一時,任何關心孩子照顧、福利或成長的人,包括祖父母、姑姑,都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令。孩子身在澳洲,澳洲法院即可受理。法院以孩子最大利益為準,並根據孩子的成熟程度考慮她本人的意願。
- 如果父母雙亡又沒有可行安排,維州兒童保護部門可能介入。遺囑中清楚指定、且有一位願意擔任的在澳監護人,有助於避免這種局面。
中國內地和台灣都不是《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締約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則適用該公約)。如果家人就孩子留在澳洲還是返回中國內地或台灣發生爭議,並沒有公約下的交還機制,結果可能取決於兩地各自的法律程序。這也是為什麼家庭宜提前把這些問題安排妥當;分處兩地的親屬之間發生分歧時,在訴諸法院之前先嚐試調解,往往更能維護家庭關係和隱私。
父母喪失行為能力的情形也類似。父母在澳洲簽署的持久授權書,在中國內地或台灣未必獲得承認;在當地簽署的文件,拿到澳洲使用也可能需要認證。我們與中國內地及台灣的律師協作,使兩地文件能夠配合使用。詳見《澳洲遺囑和授權書拿到海外使用:公證與海牙認證》。
孩子的錢:銀行賬戶、房產與信託
銀行賬戶和生活費
留學生可以開立澳洲銀行賬戶,不少家庭會讓父母一方作為聯名賬戶人或授權簽字人。有兩點經常被忽略:
- 未成年人投資收入的稅。未滿18歲者的利息等投資收入,超過一個很低的門檻(2025–26財年稅務居民為每年416澳元)後,按特別的較高稅率計稅;非稅務居民適用另一套稅率。修讀較長課程的學生可能被視為澳洲稅務居民。孩子名下存放大額資金會帶來稅務後果,應諮詢會計師。
- 資金來源。銀行會詢問資金來源。從中國內地匯款須遵守當地外匯管理規定。每筆匯款及其用途都應留存記錄,匯款本身應在內地諮詢專業意見。
給孩子在澳洲買房
很多家長考慮買一套公寓給孩子住。在此之前請注意:
- 外國投資規定。持學生簽證的孩子以及住在海外的父母,一般都屬於“外國人”。2025年4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期間,外國人(包括臨時居民)一般不得購買二手住宅(已有人居住或曾出售過的住宅)。購買新房一般仍須取得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批准並繳納申請費。
- 州稅。維州對外國買家徵收附加印花稅,並對“不在澳業主”徵收土地稅附加稅。詳見《外國人持有澳洲物業:印花稅附加稅、土地稅、FIRB與資本利得稅》。
- 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未成年人可以登記為業主,但一般不能有效簽署出售、抵押或過戶文件,銀行通常也不會向未成年人貸款。孩子滿18歲後,房產在法律上就由其本人處置,不論父母當初的本意如何。家人日後對產權有爭議時如何認定,可參閱《子女名下房產與代持》。
- 信託。設計得當的信託,或父母遺囑中的遺囑信託,可以由受託人為孩子持有資產,直到父母選定的年齡再交給孩子。涉及海外受益人的信託在稅務、外國投資及附加稅方面的處理,須在簽署任何文件之前仔細審查。
孩子滿18歲:該簽署自己的文件了
年滿18歲,孩子在澳洲法律上就是成年人。父母的權力隨之結束,醫生、銀行和大學將只與學生本人打交道。這時應當讓孩子簽署自己的文件:
- 遺囑。在維州,未成年人所立遺囑一般無效,除非已婚或經最高法院批准。滿18歲後,在澳洲有資產或房產的學生應當訂立遺囑。
- 持久授權書和醫療決定人指定。在維州須年滿18歲才能簽署持久授權書。沒有這些文件,孩子一旦重傷,父母可能需要向維州民事與行政仲裁庭(VCAT)申請授權。
- 退休金(superannuation)。做兼職的學生會有退休金賬戶。退休金不自動屬於遺產,而是按基金規則及身故受益人指定處理;學生永久離開澳洲時,還可能申請領取離境退休金。
針對中國留學生的詐騙與脅迫
澳洲警方,包括新州警察與澳洲聯邦警察,曾公開警示“虛擬綁架”詐騙:騙子冒充中國公安或官員,指稱學生涉嫌犯罪,要求其與家人斷絕聯繫,再脅迫學生拍攝自己“被綁架”的照片,用來向國內父母勒索鉅額贖金。家人應事先約定核實方式,例如暗號、在澳洲另有一位可信賴的成年聯繫人,以及“未與孩子本人直接通話,絕不匯款”的規矩。遇到任何威脅請報警。真正的警察或領事官員,不會要求匯款來“洗清”學生的嫌疑。
家長實用清單
| 事項 | 需要落實的安排 |
| 簽證監護 | 確認8532條件下的監護安排、起止日期,以及需要更改時聯繫誰 |
| 醫療授權 | 簽署中英文授權書,寫明在澳成年人;保險資料和病史備案 |
| 遺囑 | 在澳洲及海外遺囑中一致指定監護人和候補監護人;另設受託人管理資金 |
| 監護人同意 | 取得監護人願意擔任的書面確認,並確認其身份或簽證合適 |
| 資金 | 保留資金來源記錄;就孩子名下賬戶諮詢稅務意見;買房前先定好持有架構 |
| 滿18歲 | 孩子簽署遺囑、持久授權書和醫療決定人指定,並檢查退休金安排 |
| 安全 | 約定家庭暗號以及遇到可疑來電時的應對辦法 |
常見誤區
- 以為寄宿家庭、學校或經移民局批准的指定親屬,擁有父母的法定權力。
- 只在中國內地或台灣的遺囑中指定監護人,澳洲遺囑卻沒有,或兩份遺囑指定了不同的人。
- 指定的監護人事先並未同意,或根本無法取得在澳洲居住的簽證。
- 把房產登記在16歲孩子名下,卻沒有想到孩子滿18歲後即可完全自行處置。
- 忘記孩子滿18歲後需要自己的遺囑和授權書。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可以為家庭訂立含監護人指定和遺囑信託條款的澳洲遺囑,準備中英文醫療及監護授權書,為滿18歲的學生辦理持久授權書,並就在澳洲為孩子持有房產和資金的方式提供意見。親屬之間意見不一時,我們可以通過保密的調解協助解決分歧。我們與中國內地及台灣的律師協作,使兩地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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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