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亞洲家庭的財富如今分佈在不止一個國家。生意留在吉隆坡、新加坡、雅加達或深圳,父母在墨爾本買了公寓,子女在澳洲讀書後留下來。這些一步步的安排,可能形成一個沒有人刻意設計、卻受多國稅法和繼承法管轄的架構。
財富往往在縫隙中流失:遺囑覆蓋不到應覆蓋的資產、子女成為澳洲稅務居民而影響海外公司的稅務處理,或創始人去世後沒有人能控制信託。本文概述家庭可與顧問一起考慮的七個方面,具體如何適用取決於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
第一步:梳理資產、所在司法管轄區及控制人
一個有用的起點是瞭解每項資產:在哪裡、法律上由誰擁有、由誰控制、由誰受益。這些往往是不同的人。馬來西亞公司可能由代名人持有,澳洲信託可能由指定人(appointor)控制,銀行賬戶可能有聯名持有人。不同資產可能受不同法律管轄,例如土地一般受其所在地法律管轄。
第二步:每位家人和每個實體的稅務居民身份
澳洲稅務居民一般須就全球所得納稅,非居民一般只就澳洲來源所得納稅。居民身份按個人逐一評估。
公司和信託有各自的居民身份測試。在海外註冊的公司,在涉及在澳經營業務、以及中央管理和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或投票權在澳洲的某些情況下,可能成為澳洲居民;ATO關於中央管理和控制的觀點載於TR 2018/5。信託的居民身份可能取決於受託人住在哪裡以及在哪裡管理。修改公司居民身份測試的建議尚未立法(截至2026年10月)。
第三步:為每類資產選擇持有架構
- 個人名義。簡單,但個人持有的資產保護有限,一般須經遺產程序處理。
- 公司。可隔離營運風險,但第7A分部(Division 7A)限制動用利潤,公司也不享有CGT折扣。
- 全權信託。靈活,控制權可通過信託契約而非遺囑轉移。根據《稅務改革第1號法》,自2027年7月1日起,該日之後產生的利得不再享有CGT折扣,改以通脹指數調整和最低稅取代。另一項自2028年7月1日起對全權信託收入徵收最低稅的建議,載於2026年10月14日提交的法案,尚未成為法律。
- 單位信託。固定權益可能適合無親屬關係的家庭或兄弟姐妹,也可能涉及州印花稅和附加稅問題。
- 海外實體。海外公司或信託可持有亞洲資產,但家人成為澳洲居民後,《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X部分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轉讓人信託規則和第99B條可能變得相關。
第四步:防範主要風險
- 離婚:《家庭法》(Family Law Act)可能審視誰控制某個架構,而不只是誰擁有它。
- 債權人:把營運風險與家庭資產分開的時間點可能很重要。
- 家庭糾紛:股東協議、收購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可能相關。
- 政治與匯率風險:分散資產和保存資金來源記錄,都是可討論的問題。
第五步:遺產規劃這一層
- 多個國家的遺囑。家庭有多份遺囑時,它們如何互相配合(包括撤銷條款)需要小心處理。
- 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s)。通過澳洲遺囑設立的信託可能提供保護和稅務特點,包括《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102AG條關於除外信託收入(excepted trust income)的規則。真正的遺囑信託擬大致排除在信託最低稅之外,但須符合條件。
- 指定人和董事的繼任。信託資產以及信託持有的公司股份不會通過遺囑轉移,因此由誰接手控制是另一個問題。
- 退休金(superannuation)。退休金不會自動成為遺產的一部分,身故受益人提名本身也涉及問題。
- 持久授權書。在各相關國家的安排,可能影響父母喪失行為能力時由誰代為處理事務。
- 流動資金。稅款、債務和子女之間的平衡如何籌措,值得考慮。
第六步:申報與合規
- CRS。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許多海外銀行會把澳洲居民及其控制的實體所持賬戶向ATO申報。
- 境外所得。澳洲居民一般須申報全球所得。
- FIRB。外國人士購買住宅用地一般須獲批准,而大多數外國人士購買已建成住宅的臨時禁令自2025年4月1日開始,將持續至2029年6月30日(截至2026年10月)。
- AUSTRAC。銀行會就某些現金交易和國際匯款作出報告。為避免申報而拆分交易,根據反洗錢法第142條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 出售澳洲房產。除非提供清稅證明(clearance certificate),出售時可能適用外國居民資本利得預扣。
第七步:家族治理與年度檢視
許多家庭發現定期檢視很有用,尤其是在有人結婚、分居或移居他國,或法律改變時——2027年7月1日法律將會改變,2028年7月1日也可能再變。
一頁檢查清單:可與顧問討論的問題
- 每項資產由誰擁有、控制和受益?受哪國法律管轄?
- 每位家人、每家公司和每個信託的稅務居民身份是什麼?
- 2027年資本利得稅改革和擬議的2028年信託稅對我們的架構有何影響?
- 我們在不同國家的遺囑能否互相配合?
- 我們之後由誰控制信託和公司?
- 退休金提名和授權書是否仍然有效?
- 我們是否履行了CRS、境外所得、FIRB和AUSTRAC方面的義務?
示例(僅作說明)
以下為假設情境,並非真實案例。
一對住在吉隆坡的父母擁有一家馬來西亞製造公司,並以個人名義持有兩套墨爾本公寓。兒子已成為澳洲永久居民。隨之而來的問題包括:兒子在公司中的角色會否影響公司的居民身份、日後把股份贈與兒子會如何處理、公寓出售時如何納稅,以及各國遺囑應如何配合。合適的做法取決於需要專業意見的具體事實。
常見問題
什麼是澳洲跨境財富傳承規劃?
它是在家庭有資產或成員的各個國家之間,協調持有架構、稅務和遺產規劃,使它們互相配合而非互相沖突。
澳洲有遺產稅嗎?
沒有。但繼承的資產日後出售時可能涉及資本利得稅,境外信託或遺產的分配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須納稅。
孩子在澳洲,會讓我的海外公司變成澳洲稅務居民嗎?
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取決於公司的中央管理和控制在哪裡行使,以及是否在澳洲經營業務。這需要根據事實提供專業意見。
澳洲物業需要另立一份遺囑嗎?
另立澳洲遺囑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有實際好處,但必須與其他遺囑互相配合。是否適合您,需要專業意見。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答案往往取決於細節。請預約諮詢,讓我們在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審閱您的文件和具體情況。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會把家族財富的法律架構與稅務架構結合起來考慮。他是國際信託與遺產從業者協會(STEP)附屬會員、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和國家認可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我們協助梳理資產、檢視居民身份和架構,以及處理澳洲遺囑、遺囑信託和授權書,並與家庭的會計師、註冊稅務代理以及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和亞洲其他地方的律師協調。事務所的公證人(notary public)可為海外使用的文件辦理公證,我們可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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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