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家庭的父母一年裡半年住在墨爾本幫忙照顧孫輩,半年回到上海、吉隆坡、新加坡或香港。平時一切順利;可一旦父親在墨爾本突然中風住院,或母親在國內被診斷出認知障礙,子女往往才發現:沒有人有法律權限替父母簽字、處理銀行賬戶或作醫療決定。
本文以維州法律為基礎,說明應提前準備哪些文件、兩個國家的文件如何銜接,以及家庭內部最常見的風險。
一、維州的核心文件:持久授權書與醫療處置決定人
根據維州《2014年授權書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2014 (Vic)),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可涵蓋財務事務、個人事務或兩者,可以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也可以讓不同的人負責不同事務。與普通授權書不同,它在本人喪失決策能力後仍然有效。
簽署時須有兩名獨立成年見證人在場,其中一名須為獲授權見證人(例如太平紳士或註冊醫生)。見證人須確認本人看來是自願簽署並具備決策能力;代理人也須簽署接受委任。父母若不懂英文,應安排合格口譯員,確保他們真正理解文件內容。
持久授權書不涵蓋醫療決定。根據《2016年醫療處置規劃與決定法》(Medical Treatment Planning and Decisions Act 2016 (Vic)),須另行委任醫療處置決定人(medical treatment decision maker),也可訂立預先醫療指示(advance care directive)。委任文件同樣須有兩名見證人,其中一名須為註冊醫生或有權見證宣誓書的人士,被委任者不能擔任見證人。
如果沒有委任,法律設有先後順序:VCAT委任的監護人、配偶或同居伴侶、主要照顧者、成年子女、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中,第一位可聯繫且願意並能夠作決定的人。例如:父親在墨爾本住院,母親在國內一時聯繫不上,在澳洲的長子可能依順序成為決定人,但這未必是父親本人的意願。
二、維州授權書在海外能用嗎?
一般不能自動使用。維州文件依據維州法律設立,海外銀行、土地登記機關或醫院是否接受,取決於當地法律和機構要求。較穩妥的做法,是在父母資產或常住所在地另行訂立當地文件:
- 新加坡:依據《2008年精神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 2008)訂立持久授權書(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須由認可的證明人(certificate issuer,如認可醫生、執業律師或精神科醫生)出具證明,並向公共監護人辦公室(Office of the Public Guardian)登記,可涵蓋個人福利和財產事務。
- 香港:依據《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訂立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須在註冊醫生及律師面前簽署,只涵蓋財產和財務事務,不包括醫療及個人照顧;本人喪失精神能力後,須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登記,代理人才可繼續行事。
- 馬來西亞:授權書一般依據《1949年授權書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1949)訂立。據我們瞭解,馬來西亞尚在討論設立在本人喪失能力後仍持續有效的授權制度,現行授權書在本人喪失能力後的效力須由馬來西亞律師確認。
- 中國內地:《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或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法律只要求書面形式,但實務中通常在公證處辦理公證;處理銀行和不動產事務,往往還需另辦公證委託書。
文件簽署地與使用地不同時,還要處理認證。本所的公證員(Notary Public)可為在澳洲簽署、擬在海外使用的文件辦理公證。中國內地自2023年11月7日起適用《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Apostille Convention),澳洲文件經附加證明書(apostille)認證後,一般無須再辦理領事認證。
三、沒有授權書怎麼辦:VCAT監護與財產管理
如果父母已喪失決策能力而事先沒有持久授權書,家人可向維州民事與行政裁判庭(VCAT)依據《2019年監護與管理法》(Guardianship and Administration Act 2019 (Vic))申請委任監護人(guardian,負責個人與生活事務)及/或財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負責財務和財產)。VCAT通常優先考慮合適的親友;沒有合適人選時,可能委任公共監護人(Public Advocate)或State Trustees。
這一程序需要醫療證據和時間,兄弟姐妹之間也可能為由誰擔任而起爭執,獲委任者通常還須承擔持續的報告義務。在父母仍有能力時訂立持久授權書,通常可以避免走到這一步。
四、家庭內部的財務濫用風險
長者財務濫用(financial elder abuse)最常發生在家庭內部,而且往往不是出於惡意,而是“先借用一下”或“反正以後也是我的”。常見情形包括:代理人把父母的錢轉入自己賬戶;以父母名義借款或提供擔保;在其他兄弟姐妹不知情的情況下改動房產安排。
維州法律要求代理人為本人利益行事,將本人財產與自己的財產分開,並保存準確記錄;濫用權限的代理人可能被VCAT撤銷委任,並可能承擔民事乃至刑事責任。實務上可以考慮:委任兩位代理人共同行事;要求代理人定期向另一位家庭成員報告賬目;在文件中明確是否允許向家人贈與。
五、“老人房”安排:父母出錢,風險在誰?
常見做法是父母賣掉自己的房子,出資在子女的物業上加建獨立住所,或把錢交給子女買房,以換取終身居住權。Centrelink稱之為“granny flat interest”:為終身居住權付出對價,但不持有產權。Services Australia認可幾類安排,但若在此之外另行轉移資金,可能適用贈與規則;若父母在五年內搬離且原因在設立時已可預見,還可能被評估為資產剝奪(deprivation)。
法律上更大的風險是:父母的錢變成了子女名下的房產。一旦子女離婚、破產、去世或與父母關係破裂,父母可能很難取回資金。建議簽訂書面家庭協議,寫明出資金額、居住權、退出機制(例如物業出售時如何分配)以及父母入住養老院時如何處理。書面安排還可能影響資本利得稅(ATO對符合條件的書面granny flat安排設有豁免),應同時諮詢稅務顧問。
六、父母簽證與家庭分歧
父母簽證分為繳費類(contributory)和非繳費類,名額有限、輪候時間以年計算;內政部估計新遞交的繳費類父母簽證需時約18年,非繳費類更長。因此許多父母實際上長期以臨時簽證往返兩地,其在澳洲的身份、醫療和養老安排都需要另作考慮。
誰照顧父母、父母住在哪裡、錢怎麼用、房子將來歸誰,這些問題在兄弟姐妹分居不同國家時尤其容易激化。長者調解(elder mediation)讓父母和子女在中立調解員協助下坐下來商量,也可以跨時區通過視頻進行,父母本人的意願始終處於核心。本所主理律師蔡智勳(Justin Chua)是全國認可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從事長者調解,可以用普通話或英語主持這類家庭會議。
實用清單
- 父母仍有決策能力時,訂立維州財務及個人事務持久授權書;
- 另行委任醫療處置決定人,並考慮預先醫療指示;
- 在父母常住地或資產所在地訂立當地文件(新加坡LPA、香港EPA、內地意定監護等);
- 為跨境使用的文件安排公證、附加證明書及翻譯;
- 整理父母在各國的銀行賬戶、物業、保險和醫療資料清單;
- 涉及父母出資的住房安排,簽訂書面家庭協議;
- 家庭出現分歧時,及早考慮調解。
常見問題
父母只會說中文,可以在維州簽授權書嗎?
可以。關鍵在於父母理解文件內容並具備相應的決策能力。應安排合格口譯員,見證人也須確認他們看來是自願簽署並具備決策能力。
父親已被診斷出認知障礙,還能簽授權書嗎?
診斷本身不等於喪失決策能力,關鍵是簽署時他是否能理解該項決定。如有疑問,可請醫生評估並記錄。如已不具備能力,通常只能向VCAT申請委任監護人或財產管理人。
香港的持久授權書能處理墨爾本的房產嗎?
一般不能直接使用。維州物業通常需要依據維州法律訂立的持久授權書。建議在兩地分別訂立文件,並確保內容相互協調。
持久授權書什麼時候生效?
可以在文件中約定生效的時間或情形,例如立即生效,或在本人喪失決策能力時才生效。不同安排各有利弊,應結合父母常住海外、需要在澳洲處理事務的頻率來決定。
兄弟姐妹對父母的照顧和財產有分歧,一定要上VCAT嗎?
不一定。很多分歧可以通過家庭會議或長者調解解決,成本更低、關係也更容易維持。如代理人涉嫌濫用權限,VCAT可以審查並在必要時撤銷委任。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以普通話、粵語和英語為跨境家庭處理遺產繼承、家事法、物業、商業、移民及公證事務。如您正在為兩地生活的父母做安排,歡迎致電 03 9602 3988 或在線聯繫我們,可到我們位於墨爾本市中心的辦公室面談,也可以通過視頻溝通,方便海外的家人一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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