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林女士一家住在墨爾本,父親長年生活在上海,名下有一套上海住房和幾筆銀行存款;幾年前,父親還用自己的名字在墨爾本買了一套投資公寓。父親去世後,林女士發現自己同時面對兩套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上海的房子要按中國內地的規則辦理繼承,墨爾本的公寓卻要先向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申請遺產授權。哪邊先辦?哪些文件要在澳洲公證?中國的銀行和不動產登記中心會認可什麼?
反過來的情況同樣常見:父母住在吉隆坡、新加坡或香港,在墨爾本留下房產或存款,子女需要在澳洲處理。本文以維多利亞州為基礎,梳理跨境遺產的主要程序和實際操作中的先後順序。
一、先釐清:資產在哪裡,就要走哪裡的程序
遺產認證不是一張“全球通用”的文件。每個國家或地區通常只處理位於其境內的資產:維州的房產和銀行賬戶要由維州法院授權,上海的房子要由中國內地的登記機關或法院處理。至於由誰繼承、按什麼比例繼承,還涉及“法律適用”問題。按照普通法的衝突規則,動產一般適用死者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中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因此,一份遺囑是否能覆蓋兩地資產、兩地程序是否會互相卡住,最好在動手之前就整體評估。
二、在維州辦理遺囑認證(Probate)或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有遺囑的,由遺囑執行人申請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沒有有效遺囑的,由近親屬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申請前,須在維州最高法院網站刊登擬申請的公告,並在公告刊登至少14天后才能提交申請;申請通過法院的網上系統(RedCrest)提交,遺囑原件須送交法院。
在海外訂立的遺囑,只要符合訂立地等相關法律的形式要求,在維州一般也可能被接受,但中文遺囑需要附經認可的翻譯,並可能需要就翻譯及遺囑簽署情況另行提供宣誓書(affidavit)。取得授權後,銀行憑授權書釋放存款;不動產則向維州土地登記機構(Land Use Victoria)辦理過戶:單獨持有或以分權共有(tenants in common)方式持有的份額,由遺產代理人辦理轉移登記(transmission),再轉給受益人;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方式持有的,由在世的共有人辦理“生存共有人申請”(Application by Surviving Proprietor),這部分財產一般不進入遺產。
三、海外已有遺產授權:能否在維州“重新蓋印”(Reseal)
如果父母在海外去世,當地法院已經發出遺產授權,維州《1958年遺產管理與認證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第81條允許將英國、澳洲其他州和領地,以及經公告指定國家或地區的授權在維州重新蓋印(reseal),使其在維州具有同等效力。按照常見的實務列表,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新西蘭等地的授權屬於可在維州重新蓋印的範圍。重新蓋印需提交原授權書、經核證的副本(exemplification)或法院蓋印的副本。
中國內地、臺灣及印尼等地的遺產授權或繼承文件,一般不在可重新蓋印的範圍內。這類情況下,需要在維州另行申請授權,例如申請遺產管理書,或申請以外國遺囑副本為依據的遺囑認證。反方向也有類似制度:例如馬來西亞《1959年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法》第52條允許對英聯邦國家(包括澳洲)的授權重新蓋印,但法院有裁量權,具體以當地規定為準。
四、澳洲居民繼承中國內地遺產:《民法典》規則與實務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國內地繼承適用《民法典》繼承編。沒有遺囑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民法典》還設立了遺產管理人(estate administrator)制度(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實務上,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一般需要提交死亡證明、遺囑或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分配的協議、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生效的法院判決。繼承權公證(succession notarisation)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強制要求,但不少機構仍會要求,而且通常需要全部繼承人配合。銀行方面,自2024年6月1日起,第一順序繼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賬戶內合計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小額存款,可以適用簡化程序;金額較大的,通常仍需要公證文書或法院文書。繼承人之間有爭議的,則只能通過訴訟或調解解決。
五、在澳洲簽署、在海外使用:公證與海牙認證(Apostille)
身在澳洲的繼承人,往往需要簽署授權委託書、聲明書、放棄繼承聲明,或提供護照、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文件的公證副本。中國自2023年11月7日起在中澳之間適用《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Apostille Convention),澳洲文件經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後,由澳洲外交貿易部(DFAT)出具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國內地使用,不再需要中國領館認證。不過,中國領館也提示,附加證明書不代表接收機構一定會接受該文件,事先確認對方對格式和內容的要求很重要。
新加坡、香港和印尼同樣適用附加證明書。馬來西亞目前尚未加入該公約,文件一般仍需走領事認證(legalisation)程序;臺灣也不適用附加證明書,需要另行辦理文件驗證。各地要求時有變化,辦理前應再次核實。
六、時間限制與先後順序
在維州,對遺產提出家庭供養請求(family provision claim)一般須在授權發出後6個月內提出。遺產執行人如在此期限屆滿前分配遺產,而之後有人提出請求,執行人可能要承擔個人責任,因此一般建議等滿6個月,或取得所有可能請求人的書面同意後再分配。
跨境遺產最常見的問題,是一邊等另一邊的文件。較穩妥的做法通常是:先取得死亡證明並整理兩地資產清單;同步確定哪些授權可以重新蓋印、哪些需要另行申請;一次性準備在澳洲需要公證和認證的文件,避免反覆往返;最後再安排資金匯出和稅務申報。
實用清單
- 死亡證明原件及經認可的英文或中文翻譯
- 遺囑原件(以及所有後續遺囑或附錄),確認是否有多份遺囑
- 兩地資產清單:房產的登記方式(單獨、分權共有或聯權共有)、銀行賬戶、股票及保險
- 全部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出生證、結婚證、戶籍或親屬關係公證)
- 海外授權的原件、核證副本,或確認需在維州另行申請
- 向接收機構確認文件格式後,在澳洲統一辦理公證和附加證明書
- 記錄家庭供養請求的6個月期限,未屆滿前不分配遺產
常見問題
父親在中國內地已辦好繼承公證,墨爾本的房產還需要再申請嗎?
通常需要。中國內地的繼承公證或法院文書不能在維州重新蓋印,墨爾本的房產一般需要在維州另行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內地的文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不能替代維州的授權。
母親在新加坡去世並已取得當地遺產認證,維州可以直接使用嗎?
不能直接使用,但一般可以申請在維州重新蓋印。需提交原授權書、經核證的副本或法院蓋印的副本,並符合維州最高法院的程序要求。
我在墨爾本,不想回國,可以辦理中國的繼承手續嗎?
很多情況下可以。您可以在澳洲簽署授權委託書,經公證並取得附加證明書後,委託國內的親屬或律師代為辦理。不過部分機構可能仍有本人到場或特定格式的要求,應事先確認。
父母和我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墨爾本房產,需要申請遺囑認證嗎?
聯權共有的房產一般直接歸在世的共有人所有,通過“生存共有人申請”辦理即可,通常不需要遺囑認證。但如果死者在維州還有其他資產,仍可能需要申請。
維州辦理遺囑認證大約需要多久?
公告刊登後至少要等14天才能提交申請;法院審核時間視個案和法院當時的工作量而定,如果法院提出補充要求(requisition),時間會更長。涉及外國遺囑或翻譯的,準備時間通常也更長。
處理跨境遺產,往往需要律師、公證人和兩地會計師配合。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提供普通話、粵語和英語服務,日常處理澳洲與大中華地區及東南亞之間的遺產與繼承事務;所內公證人蔡慶偉(Kin Wee Chua)可為在海外使用的文件辦理公證。蔡智勳律師(Justin Chua)是國際信託與遺產從業者協會(STEP)附屬會員,也是全國認證調解員,如家庭成員之間對遺產分配有分歧,可協助通過調解解決。歡迎致電 03 9602 3988 或通過網站聯繫我們,可在墨爾本市中心辦公室面談,也可以視頻會議方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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