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索償要求(statutory demand)是債權人追討公司欠款的一種正式文件,依據《公司法》發出。很多華人老闆收到後以為只是一封普通催款信,放在一邊。這是非常危險的做法。
為什麼 21 天這麼重要
公司收到法定索償要求後,一般有 21 天時間:要麼付清(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要麼向法院申請撤銷。如果 21 天內兩者都沒有做,公司會被推定為無力償債,債權人可以據此向法院申請把公司清盤。申請撤銷的期限非常嚴格,法院一般不能延長。
可以申請撤銷的常見理由
- 債務確實存在真正的爭議,例如對方的貨物或服務有問題、金額計算錯誤。
- 公司對債權人有抵銷或反索償,例如對方也欠公司錢或造成損失。
- 索償要求本身有缺陷,可能導致實質不公。
申請需要附上宣誓書等證據,並在期限內送達債權人。準備時間很緊,所以收到文件當天就應該找律師。
如果債務沒有爭議
如果確實欠款,應在期限內付款,或者盡快與債權人書面約定還款安排,並確認對方不會在此期間申請清盤。公司董事也要留意無力償債時繼續經營的個人風險,必要時與會計師討論公司的財務狀況。
如果您是債權人
法定索償要求是有力的工具,但只適合沒有真正爭議的債務。如果對方能證明存在爭議,您可能要承擔對方的法律費用。發出前應先評估債務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完整。詳見商業糾紛與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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