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伴侶共同購房後分手,首要問題並非誰分得什麼,而是適用哪一部法律。如果雙方關係符合《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的要求,澳大利亞聯邦巡迴及家事法院(FCFCOA)可以分割雙方全部財產。如果不符合,糾紛通常依據維州《1958年財產法》處理,而該法只針對共同擁有的房產本身。兩條途徑的結果可能截然不同。
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 家庭法(FCFCOA) | 共有財產法(VCAT或郡法院/最高法院) |
| 分割範圍 | 雙方的全部財產、債務、養老金及財務資源 | 通常僅限共有資產 |
| 起點 | 雙方的財務及非財務貢獻 | 產權登記的份額 |
| 其他考慮因素 | 雙方未來的需要,以及家庭暴力造成的經濟影響 | 就付款、改善工程、租金及被排除居住等情況作出調整 |
| 適用對象 | 僅限符合條件的事實伴侶關係當事人 | 任何共同業主 |
| 時限 | 一般為分居後2年內,除非法院准許延期 | 沒有類似以分居為準的期限 |
什麼是事實伴侶關係?
根據《家庭法》第4AA條,如果兩人並未結婚、亦無親屬關係,並以伴侶身份在真實的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即構成事實伴侶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法院會考慮所有情況,包括:
- 關係持續多長時間,以及雙方是否、如何共同居住
- 雙方的財務安排及任何經濟依賴
- 是否共同擁有或購買房產
- 雙方對共同生活的承諾程度
- 雙方在家人、朋友及公眾面前如何以伴侶身份出現
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具決定性。在關係中曾一度分開居住的伴侶仍可能符合條件,而共同居住多年的伴侶也未必符合。
額外門檻:第90SB條
即使存在事實伴侶關係,法院也只有在符合第90SB條規定的條件之一時,才能作出財產命令:
- 關係(或其各段期間的總和)持續至少兩年
- 雙方育有子女
- 申請人作出重大貢獻,而不作出命令將導致嚴重不公
- 關係已根據州或領地法律登記
兩年期間計算的是事實伴侶關係存續的時間,而不僅僅是雙方交往的時間。如果期間較短,案件往往取決於「重大貢獻及嚴重不公」這一標準,而該標準需要證據支持,不能只憑主張。
選擇審理機構
如果對方已提出共有財產申請,而一方認為雙方屬於事實伴侶關係,可以考慮提起家庭法訴訟,並申請將共有財產案件押後或中止。是否值得這樣做,取決於事實伴侶關係的證據強弱、財產總額中還有哪些資產、所需費用和時間,以及每條途徑可能帶來的結果。
有時家庭法途徑明顯更有利;有時則會增加費用和風險而收效甚微,直接解決共有財產糾紛才是明智之舉。這是需要盡早、審慎、並在掌握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的決定。
有用的證據
- 顯示雙方何時在何處居住的租約、賬單及往來信件
- 聯名賬戶、共同開支及雙方之間的轉賬記錄
- 顯示雙方以伴侶身份出現的照片、社交媒體及信息記錄
- 財務及非財務貢獻的記錄,包括料理家務
我們如何協助您
我們同時處理家庭法及房產糾紛,因此能夠並行評估兩條途徑,而不會只引導您走其中一條。我們會就能否達到事實伴侶關係門檻、各審理機構可能帶來的結果,以及如何在時限內採取行動提供意見。
延伸閱讀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共同業主及分居伴侶處理維州的房產及家庭法糾紛。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