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亚洲家庭通过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信托持有财富。当子女或孙辈移居澳洲,而信托向他们付款时,澳洲有关外国信托分配的税务规则可能适用,有时会出乎意料。
基本规则
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99B条,外国信托向澳洲税务居民受益人支付或为其利益运用的款项,一般须计入该受益人的应课税收入。主要例外是代表信托原始本金(corpus)的部分,以及其他少数例外情况。
因此,信托过去年度累积的收入,以及按澳洲概念不属于信托本金的增值,在分配时都可能须在澳洲纳税,即使这笔钱从未在海外纳税。
利息附加费
如果款项来自过去年度累积的收入,可能还须缴纳额外的利息附加费,以反映澳洲税款实际被递延的时间。对成立多年的家族信托来说,这笔附加费可能相当可观。
为何记录至关重要
关键问题往往是:一笔款项中,哪部分是原始本金,哪部分是累积收入或增值。海外受托人保存的记录,常常不符合澳洲税法所需的形式。缺乏证据时,澳洲税务局可能把更多款项视为应课税。
常见情况
- 海外父母要求受托人为子女支付墨尔本买房首期或大学学费。
- 祖父母的信托以优惠条件借钱给在澳洲的家庭成员。
- 受益人在海外多年后成为澳洲税务居民,而信托仍持续累积收入。
- 祖父母去世后信托清盘,向多个国家的受益人分配。
实际步骤
- 在向澳洲的受益人分配前,要求受托人提供本金、累积收入及增值的明细。
- 考虑分配时间,与受益人成为或不再是澳洲税务居民的时间之间的关系。
- 同时考虑信托所在地的税务情况。例如中国现时会就境外信托安排向其税务居民征税。
- 在资金转移前,协调受托人、海外顾问及澳洲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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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联邦税务及养老金法律适用于全澳洲;遗嘱及房产法律因州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