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審閱:2026年10月28日
簡要回答
如果任何一方配偶是澳大利亞公民、以澳大利亞為住所 (domicile),或已在澳大利亞通常居住滿12個月,那麼分居滿12個月後,通常即可在澳大利亞離婚。紐西蘭則要求分居滿兩年,且須以紐西蘭為住所。兩國分割財產的方式截然不同:紐西蘭以平均分割“關係財產”為起點,而澳大利亞則衡量雙方的貢獻和未來需要。澳大利亞與紐西蘭相互適用《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並訂有雙邊子女撫養費協議;但離婚、扶養令和子女撫養安排命令並不能通過一般的跨塔斯曼機制在兩國之間流轉。
許多華人家庭橫跨塔斯曼海生活:一套房子在奧克蘭,另一套在墨爾本或雪梨,子女在一國讀書,父母在另一國生活。由於兩國之間往來便利,一段關係結束時,兩國的法律體系往往都可以適用。
可以在哪裡提出申請?
澳大利亞
至少一方配偶須:
- 是澳大利亞公民;
- 以澳大利亞為住所;或
- 在提出申請前已在澳大利亞通常居住滿12個月。
雙方須已分居滿12個月,且沒有和好的合理可能;同一屋簷下分居也可計算在內。結婚未滿兩年的夫妻,須提交婚姻輔導證明或作出說明。
紐西蘭
在紐西蘭,配偶雙方分開生活滿至少兩年後,由家事法院 (Family Court) 解除婚姻。該期限不能通過雙方協議縮短,但如已取得最終保護令 (final protection order),則無須等待。至少一方配偶須以紐西蘭為住所。如有未滿16歲的子女,法院須確信已為子女作出妥善安排。
由於澳大利亞只要求分居12個月,在澳大利亞離婚通常可以更早辦理。
財產:最關鍵的差異
紐西蘭。 根據《1976年財產(關係)法》(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對於持續三年或以上的關係(包括事實伴侶關係),關係財產一般平均分割。只有在平均分割會造成極不公平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偏離平均分割。照顧子女和無償勞動與有償工作同等看待。個人財產 (separate property),例如關係開始前已擁有並一直獨立保管的財產,一般不納入分割。較短的關係適用不同規則。
澳大利亞。 不存在平均分割的推定。法院會考慮全部財產,包括關係開始前已擁有的資產、繼承所得和贈與。法院會衡量雙方的財務和非財務貢獻,考慮照顧子女、賺錢能力和住房等未來需要,並須確信分割結果公正合理。自2025年6月10日起,這一框架已直接寫入《家事法》。
如果一方擁有大量婚前財產或家族財富,上述差異可能導致截然不同的結果。因此,審慎並及早選擇在哪國進行訴訟十分重要。
兩國均有財產
紐西蘭的該法適用於位於紐西蘭的全部土地;如一方以紐西蘭為住所,也適用於其位於任何地方的其他財產。但該法不適用於紐西蘭境外的土地,例如墨爾本的房屋。
澳大利亞法院會考慮雙方的全部財產,包括紐西蘭土地、KiwiSaver 退休儲蓄餘額以及紐西蘭的生意。澳大利亞法院不能直接變更紐西蘭的產權登記,但可以命令一方轉讓或出售該財產,或通過調整澳大利亞資產的分配來平衡。KiwiSaver 不屬於澳大利亞養老金 (superannuation),不能依據澳大利亞的養老金分割法律進行分割,但其價值會計入考慮。
只有當澳大利亞明顯是不適當的審理地時,澳大利亞法院才會拒絕審理案件。如果兩國都已啟動訴訟程序,法院可能需要決定由哪一方的程序繼續進行。
判令能否跨越塔斯曼海執行?
《跨塔斯曼訴訟法》(Trans-Tasman Proceedings Act) 允許許多民事判決在另一國登記和執行。但該法明確排除離婚、配偶及子女扶養費的執行、子女撫養費,以及有關子女照顧和福利的命令。這些事項各有其自身的安排:
- 離婚。 兩國各自依照本國的承認規則承認對方的離婚。
- 子女。 兩國之間適用《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在某些情況下,子女撫養安排命令可依據家事法相關條例進行登記。
- 子女撫養費。 適用雙邊協議(見下文)。
澳大利亞的家事法財產判令能否依據跨塔斯曼機制在紐西蘭登記,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和解條款應在起草時確保可以在兩國履行,而不依賴登記。
子女
在澳大利亞,子女撫養安排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依據作出;自2024年5月起,已不再推定父母平等分擔父母責任。紐西蘭法院同樣將子女的福祉和最大利益放在首位。
在澳大利亞與紐西蘭之間遷居
由於兩國往來十分便利,一方父母可能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帶子女跨越塔斯曼海遷居。遷居需要取得另一方父母的同意或法院命令。
不當帶離或扣留
澳大利亞與紐西蘭相互適用《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如子女被不當地從澳大利亞帶往紐西蘭或被扣留在紐西蘭,留守一方父母可通過澳大利亞的中央機關申請送還子女。請儘快採取行動。為防止子女被帶離,澳大利亞法院可將子女列入家事法觀察名單 (Family Law Watchlist) 並限制其出行。
子女撫養費
澳大利亞與紐西蘭訂有雙邊子女撫養費協議。一般而言,由收款方父母居住國的子女撫養費機構進行評估,兩國機構相互合作收取和執行撫養費。
協議
根據紐西蘭《財產(關係)法》訂立的排除適用協議 (contracting-out agreement) 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雙方簽署,且每一方都必須獲得獨立法律意見,並由提供意見的律師作出證明。如協議會造成嚴重不公,紐西蘭法院可以撤銷該協議。夫妻也可以約定以哪國法律規管其財產,但只能在關係開始時或開始之前作出約定。
澳大利亞的有約束力的財務協議 (BFA) 有類似的形式要求,但撤銷的標準不同。在兩國都有資產的夫妻,應考慮訂立同時適用兩國制度、相互協調的協議。
通過協商解決
調解(包括線上調解)適合跨塔斯曼家庭。達成的協議可以在澳大利亞製作成同意令 (consent orders),並在紐西蘭採取相應步驟。
常見問題
我們住在奧克蘭,但都是澳大利亞公民。可以在澳大利亞離婚嗎? 可以。澳大利亞公民身份足以使澳大利亞對離婚具有管轄權,分居滿12個月後即可申請。
紐西蘭是否五五分割財產? 對於持續三年或以上的關係,關係財產一般平均分割。個人財產一般不納入分割。
澳大利亞法院可以分割我們在奧克蘭的房子嗎? 法院會將其價值計算在內,並可命令一方轉讓或出售該房產,或調整澳大利亞資產的分配。
前伴侶未經我同意把孩子帶到了紐西蘭。我該怎麼辦? 可以提出海牙公約送還申請。請儘快行動。
跨越塔斯曼海後,子女撫養費還能執行嗎? 可以。兩國的雙邊協議允許在兩國之間評估和收取撫養費。
我們如何提供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 (Chua Tan Associates) 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為在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兩國都有住房、生意和子女的華人家庭提供法律意見。如需在紐西蘭辦理相關手續,我們會與紐西蘭律師合作。
本所主理律師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證調解員 (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糾紛解決 (FDR) 從業者及家事法仲裁員,並提供線上調解。我們可協助您:
- 決定在哪裡以及何時提出申請;
- 處理涉及紐西蘭資產的財產分割;
- 跨塔斯曼海的海牙公約送還申請及遷居事宜;
- 為在兩國均有資產的夫妻訂立財務協議。
初次諮詢為付費的30分鐘諮詢,可通過視訊或在墨爾本面談進行。歡迎聯繫我們預約。
本文僅提供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有關紐西蘭法律的內容僅為概述;如需在紐西蘭辦理相關手續,可能需要紐西蘭律師的意見。
官方資料來源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跨國離婚與分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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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