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審閱:2026年10月28日
簡要回答
只要夫妻任何一方是澳大利亞公民、在澳大利亞有住所(domicile),或在澳大利亞通常居住已滿12個月,即使你們是在台灣結婚的,一般也可以在澳大利亞離婚。如需更新台灣的戶籍登記,澳大利亞的離婚令須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澳大利亞的財產命令須先取得台灣法院的許可執行判決,才能在台灣執行。台灣不在《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適用範圍內,因此防止子女被帶離澳大利亞極為重要。澳大利亞與台灣之間也沒有子女撫養費的互惠安排。
台灣家庭常常一邊在澳大利亞生活、求學或投資,一邊在台灣持有房產、家族企業和存款。有些夫妻在一地辦了離婚,卻忘了另一地,結果戶籍登記上仍顯示已婚,或者在澳大利亞的財產遲遲沒有處理。本指南說明兩地制度如何銜接。
在台灣結婚後在澳大利亞離婚
澳大利亞承認在台灣有效登記的婚姻。只要夫妻至少一方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在澳大利亞申請離婚:
- 是澳大利亞公民;
- 在澳大利亞有住所(domicile),即視澳大利亞為家並打算無限期居留;或
- 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亞。
雙方必須已分居滿12個月,且沒有和好的合理可能;在同一屋簷下也可以構成分居。婚姻存續不滿兩年的夫妻,需要提交婚姻輔導證明或作出說明。台灣的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需要附經認證的英文翻譯。
離婚只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和子女問題需另行處理。已婚夫婦的財產分割申請,一般必須在離婚生效後12個月內提出。 關於財產問題的詳細說明,請參閱我們關於台灣家庭離婚與澳大利亞財產的文章。
向身在台灣的配偶送達文件
台灣不是《海牙送達公約》的締約方,因此通常通過在台灣的代理人親自送達,或經法院批准以其他方式送達。文件必須在開庭前至少42天送達。
在台灣離婚
台灣的《民法》規定了兩種離婚途徑。
- 兩願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離婚協議,並有至少兩名證人簽名。協議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後才生效。
- 判決離婚。 法院可以依法定事由,或因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決離婚。家事法院的案件通常先進行調解,許多案件最終以法院調解筆錄或和解結案。
台灣的離婚法律正在變化。2023年,憲法法庭認定,禁止唯一有責配偶以重大事由請求離婚的規定部分違憲。截至2026年4月,關於在分居滿一定期間後即可離婚的修法提案仍在立法機關審議中。依賴這一點之前,請先確認最新情況。
在澳大利亞還是在台灣:選擇哪個法院?
兩地分割財產的方式不同。
- 台灣。 在法定財產製下,婚姻關係消滅時,比較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現存婚後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不計入。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以約定選擇其他財產製。
- 澳大利亞。 沒有均分公式。法院會考慮全部財產,包括婚前、繼承和受贈的財產,再權衡雙方的經濟與非經濟貢獻以及未來需要。
如果一方持有大量繼承所得或家族贈與的財富,這些差異可能影響重大。選擇審理地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子女在哪裡生活、財產在哪裡、能否執行以及費用。只有在澳大利亞明顯不是適當的審理地(clearly inappropriate forum)時,澳大利亞法院才會拒絕審理案件。
澳大利亞和台灣的財產
澳大利亞法院會考慮夫妻雙方在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全部財產和債務,包括:
- 在台灣的房屋、公寓和土地;
- 台灣公司和家族企業的股份;
- 台灣的銀行賬戶、保險單和投資;
- 台灣勞工退休金權益(不屬於澳大利亞養老金 superannuation);
- 以親屬名義為一方持有的財產。
雙方都必須全面披露各自的財務狀況,包括在台灣的財產。自2025年6月10日起,《家庭法》直接規定了財產分割的框架,其中包括家庭暴力造成的經濟影響以及子女的住房需求。
澳大利亞法院無法變更台灣土地的產權登記。法院可以命令一方轉讓或出售該土地,或調整雙方從澳大利亞財產中各自分得的部分。如果命令需要在台灣執行,必須先由台灣法院作出許可執行判決。台灣法院在管轄權、合法送達、公共秩序和互惠等條件均滿足時,會承認外國判決。這一程序可能耗時數月甚至更久,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和解條款的設計應儘量不依賴這一程序也能落實。
在台灣登記澳大利亞的離婚
在澳大利亞離婚的台灣籍配偶,應在台灣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登記,戶籍資料上仍會顯示此人已婚,這會給再婚、繼承和財產處分帶來問題。
一般步驟如下:
- 在澳大利亞離婚令生效後取得該離婚令。
- 將離婚令連同中文譯本辦理認證,以便在台灣使用。由於台灣不在《海牙認證公約》(Apostille Convention)的適用範圍內,通常需要依次經過澳大利亞公證人、澳大利亞外交貿易部(DFAT),再由澳大利亞境內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 將文件送交現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通常一方即可單獨辦理。
本所的公證人經常為在台灣使用的文件辦理公證。請參閱我們關於辦理澳大利亞文件在台灣使用的認證指南。
子女
在澳大利亞,有關子女撫養的決定以子女最大利益為原則。自2024年5月起,法律不再推定父母平等共同承擔父母責任。台灣同樣以子女最佳利益決定親權與監護。
子女被帶往台灣的風險
台灣不是《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締約方。如果子女未經同意被帶往台灣,就沒有公約程序可以要求返還,澳大利亞的子女撫養令在台灣也可能得不到執行。留在澳大利亞的一方父母可能需要在台灣重新提起訴訟。
因此,預防至關重要。澳大利亞法院可以:
- 命令將子女列入家事法觀察名單(Family Law Watchlist),在國際機場和港口提醒澳大利亞聯邦警察;
- 命令交出護照,包括台灣護照;
- 禁止一方父母將子女帶往海外。
通過兒童警示申請(Child Alert Request),可要求澳大利亞外交貿易部(DFAT)不為該子女簽發澳大利亞護照。如有擔憂,請儘早行動:上述命令可以緊急申請。
攜子女移居台灣
一方父母如果想帶子女移居台灣,需要另一方父母同意或取得法院命令。由於無法通過公約強制返還,法院會審慎考慮如何保護子女與在澳大利亞的一方父母之間的關係。在兩地分別取得內容一致的命令或協議,可能有所幫助。
子女撫養費
台灣不是澳大利亞子女撫養費的互惠管轄區。澳大利亞服務部(Services Australia)一般無法對居住在台灣的父母評估或收取子女撫養費。因此,和解條款(例如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或以澳大利亞的財產作擔保)就顯得重要。
婚前協議與財務協議
台灣的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以約定選擇夫妻財產製,並向法院登記,以對抗第三人。該約定除非符合澳大利亞的要求(包括雙方各自獲得獨立法律意見),否則不構成澳大利亞的有約束力的財務協議(BFA)。對於在兩地都有財產的夫妻,建議訂立相互協調的協議。請參閱我們關於台灣家庭有約束力的財務協議的文章。
通過協商解決
許多台澳分居案件都是通過以普通話進行的在線協商和調解解決的。達成的協議可以轉為澳大利亞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s),並在台灣訂立內容一致的條款或法院調解筆錄,使兩地對同一結果都予以落實。
常見問題
我們在台灣結婚。可以在澳大利亞離婚嗎? 可以,只要你們其中一方符合澳大利亞的條件。之後請在台灣辦理離婚登記。
澳大利亞的離婚會自動更新我在台灣的戶籍登記嗎? 不會。您必須將離婚令辦理認證,並送交戶政事務所登記。
澳大利亞法院能分割在台灣的土地嗎? 法院會把土地的價值計算在內,可以命令您的配偶轉讓或出售該土地,或調整澳大利亞財產的分配。要在台灣執行,須取得台灣法院的判決。
如果我們在澳大利亞離婚,台灣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適用嗎? 澳大利亞法院對財產問題適用澳大利亞法律。台灣的規定主要在台灣提起訴訟時才有意義。
我的配偶想在暑假帶孩子去台灣。我需要擔心嗎? 台灣不在《海牙公約》的適用範圍內。如果您擔心孩子不會回來,請在出行前申請相關命令。
父母一方在台灣,我能向其追討子女撫養費嗎? 無法通過澳大利亞服務部追討。可以考慮法院命令和和解條款。
我們如何提供幫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Chua Tan Associates)在澳大利亞處理許多與台灣相關的法律事務,以普通話和英語提供法律意見。本所的公證人為提交給台灣戶政、地政和銀行機構的文件辦理公證。需要在台灣辦理相關手續時,我們會與台灣律師合作。
本所主管律師蔡智勳律師是全國認證調解員、家事糾紛解決(FDR)從業者及家事法仲裁員。我們可協助處理:
- 在台灣結婚後在澳大利亞離婚,以及在台灣辦理離婚登記;
- 涉及台灣資產和家族企業的財產分割;
- 防止子女被帶往海外的緊急命令;
- 在台灣與澳大利亞之間的移居問題;
- 為在兩地都有財產的夫妻訂立財務協議。
首次諮詢為30分鐘的付費諮詢,可通過視訊或在墨爾本面談進行。歡迎聯繫我們預約。
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文中關於台灣法律的內容僅為概述;在台灣辦理相關手續,可能需要諮詢台灣律師。
官方資料來源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跨國離婚與分居指南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及其專業顧問處理涉及跨境因素的澳洲法律事務,並與海外律師協作。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