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搬進養老院後,家裡的房子由誰決定,首先取決於父母本人是否仍有決策能力:只要父母還能自己做決定,房子賣不賣、租不租,仍由父母說了算,子女只能協助。如果父母已失去能力,就只能由持久授權書(財務)中指定的被授權人代為處理;沒有持久授權書的,通常需要向維州民事及行政審裁處(VCAT)申請財產管理令。無論是誰做決定,都必須以父母本人的利益為先,而不是以子女或未來繼承人的利益為先。本文以維多利亞州為例說明。
誰有權決定父母的房子?
很多家庭以為“長子說了算”或者“誰照顧父母誰說了算”,但在澳洲法律上,決定權有明確的順序:
| 情況 | 誰可以決定 | 要點 |
| 父母仍有決策能力 | 父母本人 | 子女可以提供意見和協助,但不能代替父母簽字。能力是針對具體決定判斷的,父母可能無法處理複雜投資,卻仍能決定是否賣房。 |
| 父母已失去能力,且生前簽有持久授權書(財務) | 授權書中指定的被授權人 | 須按授權書的條件和限制行事;若授權書約定“失去能力時才生效”,通常需要醫生證明。 |
| 父母已失去能力,沒有有效的持久授權書 | VCAT 委任的財產管理人 | 可以是家人,也可以是 State Trustees 等機構。 |
| 決定住在哪裡、住哪家養老院 | 個人事務被授權人、醫療決定代理人或 VCAT 委任的監護人 | “住哪裡”屬於個人事務,“房子怎麼處理”屬於財務事務,兩者要分開看。 |
維州法律推定成年人具有決策能力,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父母年紀大、記性差、不會用網上銀行,並不等於失去法律上的能力。遇到疑問時,應請家庭醫生或老年科醫生就具體決定出具評估意見。
持久授權書被授權人的法定義務
在維州,持久授權書受《2014年授權書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2014 (Vic))規管。被授權人手握權力,但同時承擔嚴格的法律義務,主要包括:
- 誠實、勤勉、善意行事,運用合理的技能和謹慎,並儘量尊重父母的意願和偏好,鼓勵父母參與決定(第63條)。
- 避免利益衝突:不得進行令自己(或自己的親屬、生意夥伴、好友)的利益與父母利益相沖突的交易,除非授權書明確允許或獲得 VCAT 授權(第64、65條)。
- 財產分開:父母的錢和財產必須與被授權人自己的分開保管,聯名財產等有限情況除外(第69條)。不要把父母的錢轉入自己的賬戶“代管”。
- 保存準確的記錄和賬目:每一筆收支都要有憑證,日後其他兄弟姐妹、VCAT 或遺囑執行人都可能要求查看。
- 贈與受到嚴格限制:一般只允許在節日或特別場合向親友贈送合理的禮物,或作出父母一向會作出的合理捐款(第67條)。把房子過戶給自己、把賣房款“提前分家”,通常都不屬於允許的贈與。
違反義務的後果相當嚴重:VCAT 可以撤銷授權、要求提交賬目、命令被授權人賠償損失;以不誠實方式取得或使用持久授權書,在維州屬於可公訴罪行,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
賣房、出租還是保留?
沒有一個“標準答案”。被授權人要考慮的是:哪種安排最符合父母本人的需要和意願。常見的考慮因素包括:
- 養老院費用:入住養老院可能需要支付一筆住宿押金(RAD)或按日計算的住宿費(DAP),也可以兩者結合。是否需要賣房來支付押金,要看父母的其他資產和現金流。
- 養老金及養老院費用評估:原住房在養老金資產審查和養老院費用評估中的處理方式,取決於配偶或其他受保護人士是否仍住在裡面、父母離家多久、房子是出售還是出租等。一般而言,入住養老院後原住房在養老金資產審查中只在有限期間(通常為兩年)內獲豁免。具體請諮詢 Services Australia 的財務信息服務或養老院財務顧問。
- 父母的意願:很多老人希望“留著房子”,即使已經不太可能回去住。被授權人應當認真考慮父母清醒時表達過的意願。
- 稅務:父母搬離後把房子出租,資本利得稅的主要住所豁免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延續一段時間,但規則複雜,應向會計師或稅務顧問諮詢。
- 空置風險:長期空置的房子要留意保險條款、維修和安全問題。
出租房子時,租金屬於父母的收入,應存入父母的賬戶,並按規定申報。
房子在遺囑裡留給了某個子女,賣掉會怎樣?
這是很多家庭最擔心的問題。按照一般法律原則,如果遺囑把某處房產特別留給某人,而這處房產在立遺囑人去世前已經賣掉,這份特別遺贈就會“落空”(ademption),受益人原則上什麼都拿不到,賣房款歸入遺產的剩餘部分。
維州對此設有法定保護:如果房產是由持久授權書被授權人出售的,原受益人對出售所得的款項或替代財產享有與原房產相同的權益(《2014年授權書法》第83A條);由 VCAT 委任的財產管理人出售的,也有類似規定(《2019年監護及財產管理法》(Guardianship and Administration Act 2019 (Vic))第76條)。如果這種安排造成不公平的得益或損失,最高法院可依據《1958年遺產管理及遺囑認證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 (Vic))第50條作出調整。
實務上要注意:
- 賣房款要能“追溯得到”。如果款項和父母其他存款混在一起、被用來支付養老院費用,受益人可以主張的部分可能會減少,計算也會很複雜。建議把賣房款單獨存放,並保留完整記錄。
- 被授權人本身也是遺囑受益人時,賣與不賣都可能被質疑“為了自己”。在作出重大決定前,可考慮徵求其他家人意見,必要時向 VCAT 申請指示。
- 被授權人一般無權查看或修改父母的遺囑,更不能因為賣了房就“自行調整”分配。
沒有持久授權書怎麼辦?VCAT 財產管理令
如果父母已失去能力,又沒有簽過有效的持久授權書,家人通常需要向 VCAT 申請財產管理令(administration order)。根據《2019年監護及財產管理法》,VCAT 須確信:當事人因殘疾(包括失智症、腦損傷等)而無法就財務事務作出決定;確實需要委任財產管理人;該命令有助於當事人的個人及社會福祉;而且沒有其他限制較少的辦法。
任何關心當事人的人都可以申請,申請時一般需要附上醫生或社工的報告。VCAT 可以委任家人擔任財產管理人,也可以委任 State Trustees 等機構。如果兄弟姐妹之間互不信任,VCAT 可能傾向於委任獨立的專業機構。財產管理人同樣須以當事人的意願和利益為先,並保存良好記錄。
這個程序需要時間,也會讓家庭事務受到外部監督。更穩妥的做法,仍然是父母在頭腦清醒時簽好持久授權書和遺囑。
常見家庭糾紛
子女免租住在父母的房子裡
有的子女一直和父母同住,父母進養老院後繼續免租居住。這本身未必違法,特別是父母本來就同意這樣安排。但如果住在房子裡的子女同時是被授權人,而父母又需要用錢支付養老院費用,繼續免租居住就可能構成利益衝突。其他兄弟姐妹也常常因此產生不滿。比較穩妥的做法是:把安排寫清楚(例如由居住者負擔水電、維修和保險),必要時取得 VCAT 授權。父母去世後,房子就屬於遺產,情況又有所不同,可參閱受益人佔用遺產物業。
兄弟姐妹意見不一
一個想賣、一個想留、一個在海外只關心“分到多少”,這是很常見的局面。法律上,被授權人有決定權,但其他家人可以向 VCAT 申請審查授權書或要求提交賬目。很多爭議在走到 VCAT 之前,通過調解就能解決:由中立的調解員協助各方把養老院費用、房子的用途和父母的意願擺在桌面上談。我們可以使用英語和普通話進行家庭調解。父母去世後的爭議,可參閱兄弟姐妹遺產糾紛。
家庭借款與 caveat(產權警告)
有些子女當年出錢幫父母供房或裝修,但沒有書面文件。到父母進養老院、準備賣房時,才說“這筆錢是借款”或“房子有我的份”。在某些情況下,主張對房產享有衡平法權益的人可以在產權上登記 caveat,阻止出售,但沒有合理依據登記 caveat 的人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家裡有這類借款或出資安排,宜趁父母仍有能力時把文件補齊,例如簽訂借款協議或在房產登記中反映出資比例。
老年人財務虐待的警示信號
根據維州老年人權益組織 Seniors Rights Victoria 的資料,以下情況值得警惕:
- 有人在父母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動用父母的錢;
- 有人代父母簽署法律文件,或父母被迫簽字;
- 房產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被出售或處置;
- 借給子女的錢一直不還,或同住的家人不分擔家庭開支;
- 持久授權書被濫用,例如被授權人把父母的錢轉到自己名下。
如有疑慮,可致電 Seniors Rights Victoria 保密熱線 1300 368 821,或全國老年人虐待熱線 1800ELDERHelp(1800 353 374),該熱線會轉接到各州的服務機構。情況緊急時請撥打 000。
跨境家庭需要注意的問題
- 被授權人在海外:法律沒有禁止,但需要在澳洲簽署文件、與養老院和銀行打交道時,人在海外會很不方便。可以考慮委任兩位被授權人,或在澳洲另委任一位。
- 在國內辦的委託書:在中國內地、香港、臺灣、新加坡或馬來西亞辦理的委託書或公證書,一般不能當作維州持久授權書使用,而且普通委託書在委託人失去能力後可能失效。名下有澳洲房產的父母,應在澳洲另籤持久授權書。
- 匯款出境:被授權人不能因為自己住在海外,就把父母的賣房款匯到自己的海外賬戶。父母的錢應留在父母名下,並用於父母的需要。
- 海外資產:父母在國內或亞洲其他地區的房產、存款,須按當地法律處理,澳洲的持久授權書在當地未必被承認。
父母去世後,房子怎麼辦?
持久授權書在父母去世時自動終止,被授權人的權力隨之結束,由遺囑執行人接手。執行人要做的事,可參閱遺囑執行人職責清單。房子是否屬於遺產,取決於產權形式: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ts)方式持有的,會自動歸於在世的共有人,詳見聯名持有還是按遺囑分配?
繼承房產涉及的印花稅、土地稅和資本利得稅問題,可參閱澳洲繼承房產要交稅嗎?。如果房子在父母生前一直是主要住所,繼承人在一定期限內出售可能獲得資本利得稅豁免,詳見繼承房產的兩年規則。父母離家住進養老院期間的安排(例如出租),可能影響這一結果,應向稅務顧問確認。
實務建議
- 趁父母仍有能力,儘早簽好持久授權書(財務及個人事務)和遺囑,並讓家人知道放在哪裡。
- 被授權人從第一天起就建立記錄:開設或使用父母名下的賬戶,所有收支留存憑證。
- 賣房前評估養老院費用、養老金和稅務影響,並考慮遺囑中是否有特別遺贈。
- 被授權人同時是受益人或住在房子裡時,主動向其他家人披露,必要時向 VCAT 申請授權或指示。
- 家人意見不一時,儘早考慮調解,而不是等到關係破裂。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為被授權人、財產管理人和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包括持久授權書下的權力與義務、出售或出租父母房產、特別遺贈與賣房款的處理、VCAT 申請、家庭借款和 caveat,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協商與調解。我們也與會計師和養老院財務顧問合作,並可協調身在中國內地、香港、臺灣及東南亞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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