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内地或台湾订立的遗嘱,在澳洲可以是有效的。维多利亚州及澳洲其他州和领地的法律规定,只要遗嘱的订立方式符合立遗嘱地、立遗嘱人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或其国籍国的法律,即视为形式有效。但“有效”只是第一步:要处理澳洲的银行账户、股票或房产,遗嘱执行人通常仍须在澳洲申请遗嘱认证(Probate)。以外国法律订立的中文遗嘱,认证过程往往比澳洲遗嘱更慢、费用更高、结果也更难预料。因此,在澳洲有一定资产的家庭,通常更适合另立一份与国内遗嘱相互衔接的澳洲遗嘱。
国内或台湾立的遗嘱,在澳洲算不算数?
澳洲各州和领地都有关于境外遗嘱形式效力的法律规定。在维多利亚州,是《1997年遗嘱法》(Wills Act 1997)第17条。遗嘱的签署方式只要符合以下任一地方的法律,即视为已妥善订立:
- 遗嘱签署地的法律;
-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或去世时的住所地(domicile)或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或去世时的国籍国法律。
因此,一位中国公民在上海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订立的遗嘱,或者在台北按照台湾民法规定的形式订立的遗嘱,即使看起来与澳洲遗嘱完全不同,在维州仍有可能被认定形式有效。其他各州和领地也有类似规定。
有两点常被忽略。第一,上述规则只解决“形式”问题,即签署和见证是否合规;立遗嘱人当时是否具备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已被撤回、条款如何解释,属于另外的问题。第二,法律承认符合外国法律的遗嘱有效,但证明它确实符合外国法律的责任,仍在申请人身上。
两地法律承认的遗嘱形式
中国内地及台湾的法律问题,应由当地律师提供意见,我们与两地律师协作处理。概括而言,主要形式如下:
| 中国内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台湾(民法继承编) |
| 自书 | 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亲笔书写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增删涂改须注明并签名 |
| 代书/代笔 |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立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指定三名以上见证人,由立遗嘱人口述,其中一人笔记 |
| 打印 |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 无独立的打印遗嘱形式 |
| 录音录像 |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日期 | 紧急情况下的口授遗嘱可采用录音方式 |
| 公证/密封 | 经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 | 公证遗嘱(公证人前、两名以上见证人);密封遗嘱(签名密封后提交公证人) |
| 口头/口授 | 仅限危急情况,两名以上见证人 | 仅限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原《继承法》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不能以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或变更。《民法典》取消了这一优先地位,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其形式为何。多年前办过公证遗嘱的家庭,不宜再假定那份遗嘱一定有效。
台湾民法另设有特留分制度。2026年8月17日公布的修正条文删除了兄弟姐妹的特留分,自2027年2月17日起施行;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仍然保留。特留分与澳洲资产之间如何衔接,需要两地律师共同评估,详见特留分与澳洲遗嘱:在澳洲有资产的台湾人,如何订立两地遗嘱?
澳洲的房产,适用澳洲法律
澳洲法律把不动产(土地、房屋、公寓)和动产(银行存款、股票及其他大多数资产)分开处理。澳洲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的继承,一般适用死者住所地的法律。
中国内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法定继承上采取类似思路,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台湾的做法则不同:继承原则上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境外财产亦同。结果是,对同一套墨尔本公寓,澳洲与台湾可能从不同角度看待,这也是台湾家庭更需要两地统筹规划的原因之一。
澳洲没有类似台湾特留分的强制继承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家庭供养”(family provision)申请。在维州,申请一般须在遗嘱认证批出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遗嘱没有为死者有责任供养的人作出适当安排,法院可以从澳洲遗产中判给相应份额。也就是说,一份在内地或台湾有效的遗嘱,在澳洲仍可能面对家庭供养申请。
在维州最高法院认证境外遗嘱,需要哪些材料?
澳洲银行、股票登记机构和维州土地登记部门,一般不会凭内地的继承权公证书,或单凭台湾的户籍资料和继承人文件办理过户。中国内地没有澳洲意义上的遗嘱认证制度;而所谓“再盖章”(resealing)只适用于法定名单上的地区,例如澳洲其他州、新西兰、英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中国内地和台湾都不在名单内。因此,通常需要在维州重新申请认证,详见用海外继承公证书和遗嘱认证领取澳洲遗产,可行吗?
以境外遗嘱申请时,维州最高法院遗嘱认证处一般会要求:
- 遗嘱原件。原件若存放在公证处、法院或海外亲属手中,取回原件或说明为何只能以复印件申请,可能要花上数月。
- 英文译本,由合格译者翻译,并以宣誓书(affidavit)确认译文准确。
- 外国法律证据,通常是由具有中国内地或台湾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具宣誓书,说明当地的遗嘱形式要求,以及该遗嘱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 遗嘱妥善签署的证据。境外遗嘱通常没有澳洲格式的见证条款,可能需要见证人提供宣誓书;事隔多年,见证人未必容易找到。
- 常规认证材料:死亡证明及译本、申请前的公告、澳洲资产负债清单,以及申请人的宣誓书等。
实务中还会遇到其他问题。很多中文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此时只能申请“附遗嘱的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the Will annexed),申请资格的规则不同,申请人如居住在维州以外,还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我在澳洲的房产”“墨尔本那套房子”之类的表述,如果家里在澳洲不止一处房产,就可能产生歧义。录音录像遗嘱在澳洲法院也会面临额外的证据问题。这些问题大多可以解决,但每一项都会增加时间和费用。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一位住在杭州的父亲,订立了一份打印遗嘱,由两位同事见证,写明“全部财产”由其中一个子女继承,遗产包括一套墨尔本公寓和一个澳洲银行账户。这份遗嘱在维州很可能形式有效,但没有指定执行人,也从未翻译。继承的子女需要请内地律师就内地遗嘱形式要求出具宣誓书,安排认证翻译,联系当年的见证人,从家中保险柜取出遗嘱原件,再申请附遗嘱的遗产管理书。与此同时,没有分到遗产的兄弟姐妹,在批出后六个月内可以考虑在维州提出家庭供养申请。如果当初另立一份只处理澳洲资产、指定好执行人的维州遗嘱,大部分步骤都可以省去。
撤回风险:一份遗嘱可能“取消”另一份
在两地各立遗嘱,最大的风险是无意中撤回了另一份遗嘱。
- 澳洲遗嘱的标准撤回条款(“本人撤回以前所立的全部遗嘱”)可能把之前在内地或台湾所立的遗嘱一并撤回,导致国内资产变成没有遗嘱。
- 之后在国内另立的遗嘱如果写明处理“全部财产”,可能与澳洲遗嘱冲突;按照内地“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则,甚至可能覆盖澳洲遗嘱。按澳洲法律,后立的遗嘱同样可以撤回先前的遗嘱。
- 不同遗嘱指定了不同的执行人,容易引发由谁掌管哪些资产的争议。
解决办法在于严谨的起草:每份遗嘱明确界定所涵盖的资产,只撤回处理同类资产的旧遗嘱,并明确保留另一地的遗嘱。具体安排可参阅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资产,需要立多份遗嘱吗?
为什么通常仍需要另立澳洲遗嘱?
| 事项 | 只依靠内地或台湾遗嘱 | 另立澳洲遗嘱 |
| 形式效力 | 须按外国法律证明 | 按澳洲法律证明 |
| 证据 | 译本、外国法律宣誓书、见证人证据 | 常规认证材料 |
| 遗嘱执行人 | 常常没有指定,或身在海外 | 可按澳洲遗产管理的需要安排 |
| 资产描述 | 可能笼统或不清楚 | 按澳洲产权和账户准确起草 |
| 澳洲税务与印花税 | 通常没有考虑 | 可处理外国受益人、遗嘱信托及印花税附加税等问题 |
| 所需时间 | 通常较长 | 通常较短 |
澳洲遗嘱还可以做境外遗嘱很少涉及的安排,例如遗嘱信托、针对土地税和印花税的外国受益人排除条款,以及与退休金(superannuation)和联名资产相配合的安排——后两者一般并不按遗嘱传承。
实务要点
- 按资产所在地分别立遗嘱。澳洲资产一份,内地或台湾资产一份,各自只处理本地资产。
- 协调撤回条款,确保签署一份遗嘱不会取消另一份;任何一份修改时,两份都要一并检视。
- 执行人保持一致或相互配合,并考虑为澳洲遗产安排在澳洲的执行人或受托代理人。
- 受益安排保持一致,使整体结果符合家庭意愿,同时考虑台湾特留分和澳洲家庭供养的影响。
- 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并告知执行人。
- 双语家庭可考虑为澳洲遗嘱准备一份中文参考译本,但须写明以英文文本为准。
- 不宜依赖“国际遗嘱”。澳洲各州承认依《华盛顿公约》订立的国际遗嘱,但中国内地和台湾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方。
跨境文件:海牙认证与领事认证
澳洲遗嘱、授权书或认证文件可能需要拿到内地或台湾使用,当地文件也可能需要在澳洲使用。中国内地自2023年11月7日起成为《海牙认证公约》(Apostille)缔约方,澳洲公文书拿到内地使用,一般在公证(如需要)后由澳洲外交贸易部(DFAT)办理海牙认证即可,详见澳洲遗嘱和授权书拿到海外使用:公证与海牙认证。台湾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方,澳洲文件拿到台湾使用,一般需经公证、DFAT认证,再由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TECO)验证,详见台湾与澳洲之间的文件公证与验证。办理前,应先向接收文件的机构确认具体要求。
隐私与家庭和睦
遗嘱一旦获得认证,便成为法院记录的一部分,他人可以查阅。重视隐私的家庭,往往希望澳洲遗嘱只处理澳洲资产,避免把家族财富的全貌交到澳洲法院。两地遗嘱相互衔接,也能减少身在不同国家的兄弟姐妹看到不同文件、得出不同理解的情况。即使出现分歧,也可以通过保密的调解解决,避免公开诉讼。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为来自中国内地和台湾的家庭订立与国内遗嘱相互配合的澳洲遗嘱,审阅现有中文遗嘱对澳洲资产的影响,并代表遗嘱执行人向维州最高法院申请认证境外遗嘱,包括与内地及台湾律师协作安排译本和外国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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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