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常常希望确保某位家人永远有地方住,但又不想把物业直接送给他。常见原因包括:
- 希望再婚配偶可以继续住在家里,但物业最终留给自己的子女;
- 某个成年子女需要住所,但不适合拥有物业,可能因为负债、婚姻关系不稳或不善理财;
- 家人有残疾或长期照护需要。
遗嘱可以通过”居住权”或”终身权益”来实现这一目的。
居住权与终身权益的区别
居住权(right to reside)让某人可以住在物业里,通常是终身,或直至再婚、入住护老院等特定事件发生为止。他不能出租或出售该物业。
终身权益(life interest)的范围更广。此人可以住在物业里,也可以收取物业的收益,例如把物业出租。
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有权都仍属于遗产或信托。权利终止后,物业会转给立遗嘱人所选定的人,通常是子女。
遗嘱必须回答的问题
许多争议都是因为遗嘱没有回答以下问题:
- 由谁支付市政费、保险、业主立案法团费用和土地税?
- 由谁负责维修和大型保养?
- 可否出售物业并另购一处住所?
- 其他人,例如新伴侣,可否一起居住?
- 如果此人暂时或永久入住护老院,怎么办?
- 权利究竟在什么时候终止?
税务考虑
居住权会影响税务,包括物业最终出售时的资本利得税,以及持有期间的土地税。结果会因物业原本是立遗嘱人的自住房还是投资物业、是否由信托持有而有所不同。这些问题应在拟定遗嘱时就考虑清楚,而不是等到去世之后。
遗嘱信托会更好吗?
有时把物业放进遗嘱信托会更好,并赋予受托人明确权力为该家人提供住所。这可以提供更大的弹性和保障,特别是当此人可能面临破产或婚姻破裂时。信托的拟定必须考虑2028年起实施的新信托税规则。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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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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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除另有说明外,以维多利亚州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