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服务的许多家庭,子女或孙辈分别生活在新加坡、香港、上海、伦敦等地。父母立遗嘱时,自然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受益。但越来越多的律师或会计师会建议:遗嘱或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中应加入”外国受益人排除条款”(foreign beneficiary exclusion clause),也就是明确规定任何外国人士都不能成为受益人。
这听起来有些不近人情,对某些家庭来说,甚至会把遗嘱原本最想照顾的人排除在外。本文说明这类条款为何存在、它能避免哪些税负,海外受益人继承澳洲住宅时外国投资规定如何处理,以及家人分居多国时应如何权衡。
为什么全权信托会被视为”外国”信托
遗嘱信托是根据遗嘱设立的信托,大多数属于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即由受托人每年决定把收入或资本分配给哪些家庭成员。由于任何一位受益人理论上都可能获得全部信托财产,州税务局会审查所有”潜在受益人”,而不仅仅是实际获得分配的人。
只要有一位潜在受益人属于外国人士(foreign person),整个信托就可能在州税层面被视为外国信托。”外国人士”的定义很宽:不常居住在澳洲的澳洲公民、长期在海外生活的永久居民、由海外控制的公司,都可能包括在内。一个到新加坡工作的女儿,或在英国读书的孙子,都可能在无意之中让整个信托变成”外国信托”。
新南威尔士州:附加购房印花税与附加土地税
新州对外国人士购买住宅用地征收附加购房印花税(surcharge purchaser duty),并对外国人士持有的住宅用地每年征收附加土地税(surcharge land tax),两者都在一般印花税和土地税之外另行征收。
全权信托若要在新州避免这些附加税,信托条款必须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满足两项要求:
- 无外国受益人:任何潜在受益人都不得是外国人士;
- 不可修改:信托条款不得被修改,使外国人士日后能够成为受益人。
对于遗嘱信托,新州设有过渡安排。遗嘱或遗嘱附录(codicil)在2020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署的,只要逝者本人不是外国人士,信托一般不会仅因外国人士可能受益而被视为外国信托。遗嘱或附录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签署的,遗嘱信托若购入新州住宅用地,除非信托条款同时满足上述两项要求,否则可能需要缴纳附加税。新州税务局亦指出,如果具名受益人仍有权更改信托,单纯一条”不得分配给外国人士”的条款可能不足够,因此条款措辞十分关键。
维多利亚州:外国买家附加印花税与缺席业主附加税
维州也有类似的两项税:购买住宅物业时的外国买家附加印花税(foreign purchaser additional duty),以及针对缺席人士和缺席信托所持土地的缺席业主附加税(absentee owner surcharge),后者属于额外的土地税。
维州税务局(State Revenue Office)在印花税方面,会把外国人士可以受益的全权信托视为外国信托;在土地税方面,若受益人中有缺席人士(absentee person),全权信托也可能被认定为缺席信托。维州对排除条款的措辞和生效时间的要求与新州不同,而且会按具体信托的条款来判断。缺席业主附加税按年评估,因此只要缺席受益人仍有资格受益,持有维州土地的信托就可能每年都受影响。
海外受益人继承住宅时的外国投资规定
州税只是其中一面。由联邦财政部和澳洲税务局(ATO)执行的外国投资审查制度(FIRB)同样适用于继承。
- 根据遗嘱继承: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遗嘱取得澳洲土地权益不再自动豁免。外国人士从遗产中获得住宅用地,一般需要取得外国投资批准,通常应在遗产管理结束、物业过户给其本人之前办理。批准可能附带条件,例如须在一定期限内出售既有住宅(established dwelling)。
- 无遗嘱继承:没有有效遗嘱时,财产依法定继承规则(intestacy)转移。一般认为这属于”依法律规定转移”(devolution by operation of law)的豁免范围,因此有遗嘱和无遗嘱两种情况的处理可能不同。
- 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遗嘱执行人以该身份持有财产,并不取得实益权益,一般不需要申请批准。
此外,政府已禁止外国人士购买既有住宅(少数例外除外)。禁令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最初宣布为期两年,现已延长至2029年6月30日(截至2026年10月)。禁令针对的是购买行为,官方指引并未专门说明继承的情况。因此,将获得既有住宅的海外受益人应先寻求法律意见,并在需要时于过户之前向外国投资监管机构申请,而不应假设一定获批。
子女在海外时的取舍
排除条款并非一定适合。它解决了一个问题,同时也带来另一个问题。
- 好处:信托可避免附加印花税和附加土地税——如果家庭住宅长期持有,这笔税款可能相当可观,信托管理也更简单。
- 代价:住在海外的子女或孙辈将无法从该信托受益,即使日后回到澳洲也一样,除非条款设计成在其符合资格后可以重新纳入。如果条款不可撤销,日后也很难更改。
跨国家庭常见的做法包括:
- 把澳洲住宅留给住在澳洲的受益人,再以现金、其他资产或海外物业平衡海外子女的份额;
- 设立两个遗嘱信托:一个含排除条款,专门持有澳洲住宅用地;另一个不含排除条款,持有其他资产;
- 授权遗嘱执行人在逝者去世时,根据家人当时的居住地决定是否设立排除外国人士的信托;
- 在海外子女居住的国家另立一份遗嘱,让每位家人获得与其居住地相适应的资产。
实用清单
- 列出每位子女和孙辈的居住地、国籍及签证身份。
- 确认哪些资产属于澳洲住宅用地,以及位于哪个州。
- 查看现有遗嘱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签署,是否设立了全权信托。
- 决定哪些资产留给住在澳洲的家人,哪些留给海外家人。
- 考虑海外受益人是否需要外国投资批准,以及出售是否比过户更实际。
- 家人移居海外或回流澳洲时,及时检讨遗嘱。
常见问题
什么是外国受益人排除条款?
这是遗嘱或信托中的一项条款,规定任何外国人士都不能成为受益人,并禁止日后修改信托以纳入外国人士。其目的是避免信托在州附加印花税和土地税方面被视为外国信托。
遗产会被征收外国受益人附加土地税吗?
遗产管理期间由遗嘱执行人持有的财产,与长期存续的遗嘱信托所持财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各州规定也不一样。一旦物业进入有潜在外国受益人的全权遗嘱信托,就可能每年被征收附加土地税。建议在遗产结案之前寻求意见。
住在海外的子女还能继承我在澳洲的房子吗?
可以。但如果子女属于外国人士,根据遗嘱接受物业时一般需要外国投资批准,并可能附带条件。许多家庭认为出售物业,或调整各人份额让海外子女获得其他资产,会更简单。
每份遗嘱都应加入外国受益人排除条款吗?
不一定。这取决于信托是否会持有澳洲住宅用地,以及家人是否住在海外或可能移居海外。对某些家庭来说,排除一个孩子的代价远大于节省的税款。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我们为家人分布在澳洲和亚洲各地的家庭起草遗嘱和遗嘱信托,也会审查现有遗嘱,看家庭住宅是否可能面临附加印花税、附加土地税或外国投资审批条件。如需在海外另立遗嘱,我们可与当地律师合作;本所的公证人可以制作供海外使用的文件。我们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讲解各种方案,让每位家人都清楚了解所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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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