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移居澳洲、拿到永久居留甚至入籍,并不会自动终止中国内地的税务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与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相关),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就是居民个人,需要就全球所得纳税。澳洲另有一套独立的居民测试,因此同一个人完全可能同时是两国的税务居民。中澳税收协定可以确定协定意义上的居民国,但并不能免除另一国的全部义务。
两个国家,两套独立的判定标准
中澳两国各自依照本国法律判定税务居民身份,彼此不以对方的结论为前提,也都不单凭国籍或签证类别下结论。所以一个人可能同时是两国居民,也可能只是其中一国的居民,少数情况下甚至两国都不是。
中国内地:有住所,或居住满183天
2018年修正、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下列个人为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把“有住所”解释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这里看的是一个人的“根”在哪里、事情办完后要回到哪里,而不只是一年中人在哪里。户籍是考虑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标准。不过,一个人移居澳洲后如果仍保留户籍、在内地有自住房、配偶或父母在内地,或者在内地有生意、房产和投资,即使一年大部分时间住在墨尔本或悉尼,中国税务机关仍可能认定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居民个人须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的“六年规则”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例如许多已注销户籍、持澳洲护照的人),183天标准有一项优惠安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4号公告,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原则上只就境内所得(以及由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纳税;只有在此前连续六个年度每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下,才需要就境外所得一并纳税。六年从2019年起计算,只有在境内停留满24小时的当天才计入居住天数。享受境外所得免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实务上,任何一年只要有一次单次离境超过30天,连续六年的计算就会重新开始。长期在内地工作或生活的人,应清楚自己处在这个计算周期的哪个阶段。
澳洲:四项居民测试
根据澳洲《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个人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测试,就是澳洲税务居民(澳洲税务局ATO在税务裁定TR 2023/1中有详细说明):
- 居住测试(resides test):按一般意义判断是否“居住”在澳洲,考虑在澳停留的性质、时间长短和质量,以及与澳洲的联系;
- 住所测试(domicile test):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在澳洲,除非税务局长认可其永久居所在澳洲境外;
- 183天测试:一个财政年度内在澳洲超过半年,除非其通常居所在境外且无意在澳洲定居;
- 联邦公务员退休金测试:适用于特定的澳洲政府雇员。
已在澳洲安家的永久居民或公民,通常会通过居住测试或住所测试被认定为澳洲税务居民。政府过去曾提出改革上述测试,但截至本文撰写时尚未立法。
对许多新移民而言,还有一个重要类别:临时居民(大致是指持临时签证、按社会保障法不属于澳洲居民、且配偶也不属于澳洲居民的人)。临时居民的大部分境外所得一般无需在澳洲纳税,但一旦取得永久居留或入籍,这项优惠即告结束。澳洲方面的规则可参阅《成为澳洲税务居民:居民测试、临时居民与税收协定》。
| 中国内地 | 澳洲 |
| 主要标准 | 有住所(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或一个公历年度内居住满183天 | 居住测试;住所测试;183天测试;联邦公务员退休金测试 |
| 纳税年度 | 1月1日至12月31日 | 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
| 居民纳税范围 | 全球所得(部分无住所个人适用六年规则) | 全球所得(临时居民的大部分境外所得一般免税) |
| 境外税收抵免 | 可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以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 | 境外所得税抵免(FITO),以抵免限额为上限 |
哪些人容易成为“双重税务居民”
以下是综合常见情况的举例,并非真实个案。
父母两地轮流居住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一对退休夫妇持澳洲父母签证,每年大约一半时间在墨尔本帮子女照顾家庭,另一半时间回杭州自己的住房,户籍、养老金和存款都在杭州。澳洲可能认定他们居住在澳洲;中国内地则可能继续认定他们在境内有住所。如果持的是临时类父母签证,澳洲的临时居民规则或可使其大部分中国所得无需在澳洲纳税,但这并不改变他们在中国内地的居民身份。
拿到永居,但保留户籍和内地公司
一位企业主取得澳洲永久居留,在悉尼购置自住房,孩子在当地上学,但仍保留户籍,继续担任深圳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并经常往返两地。澳洲很可能认定其为税务居民;中国税务机关也可能认为其住所仍在内地。这样两国都可能主张对其全球所得征税。
长期回内地工作或生活
一位已注销户籍的澳洲公民到上海任职,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在上海,但家庭住房仍在墨尔本。按183天标准,他很可能是中国居民个人;如果连续居住年度累计满六年,澳洲的租金、股息等境外所得也可能需要在中国申报纳税。与此同时,由于住所和家仍在澳洲,澳洲也可能继续把他视为税务居民。
中澳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8年签署,经议定书修订,并经《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修改)规定,按一国法律因居民身份而在该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为该国居民。个人同时为两国居民时,协定第四条按以下顺序判定:
| 步骤 | 判断问题 | 通常考虑的因素 |
| 1. 永久性住所 | 在哪一国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 | 自有或租用、可持续使用的住所,不包括短期停留或酒店 |
| 2. 经济和个人关系 | 两国都有或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时,与哪一国的经济和个人关系更密切? | 配偶子女所在地、社交和社区生活、工作和生意、资产管理地、养老金等 |
这比经合组织范本以及澳洲许多较新的税收协定要简短。后者在上述两步之后还依次考虑习惯性居处、国籍,最后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协商确定;而中澳协定对个人并没有“习惯性居处”和“国籍”这两步。如果两步都无法得出结论,剩下的途径是协定第二十四条的相互协商程序:认为自己受到不符合协定规定征税的人,一般应在首次接到有关征税措施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其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申诉,再由澳洲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设法协商解决。这一程序耗时较长,也不保证有结果,所以提前规划更为重要。
加比规则能解决什么,不能解决什么
在协定层面,加比规则确定一个人的居民国。另一国一般只能在协定允许的范围内,对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征税,并由居民国对该部分税款给予抵免。
但它不能:
- 改变一个人在任何一国国内法下所有方面的身份;
- 免除申报义务,也不会自动适用,通常需要主动主张并提供证据;
- 阻止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进行CRS申报;
- 一劳永逸地确定身份,因为居民身份按年度、随事实变化而判断;
- 处理户籍、社会保险、签证条件等非税务问题。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或金融机构证明自己是澳洲税务居民时,可以向澳洲税务局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y,个人使用NAT 75441表格)。证明会确认申请人在特定期间是澳洲税务居民、不是临时居民,并需就全球所得在澳洲纳税。澳洲税务局明确表示,双重居民须先依照相关税收协定解决居民身份问题(例如提交“早期沟通咨询申请”),之后才会考虑出具证明。临时居民一般无法取得这份证明。中国税务机关同样可以依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两地银行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CRS)
澳洲和中国内地都参与共同申报准则(CRS),香港也与内地进行信息交换。开立账户时,客户须向金融机构作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列明所有税收居民国家(地区)及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金融机构会把非本地税收居民的账户信息报送本地税务机关,再交换给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交换内容通常包括姓名、地址、税收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账户余额,以及利息、股息、出售资产的总收入和其他收入。
问题往往出在声明前后不一致。例如,在内地已作为居民个人申报纳税,却对内地银行声明自己只是澳洲税务居民;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其在内地有住所,而本人对澳洲银行声明只是澳洲居民。这些记录彼此对不上,在数据比对中很容易被发现,而不实的身份声明本身也可能构成违规。身份声明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存在双重居民身份时应如实填写,情况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在某一份表格中能否只按协定加比规则的结果填写,应与银行和专业顾问确认。
作为两国税务居民分别意味着什么
作为中国居民个人
中国居民个人须申报全球所得,包括澳洲的工资、租金、利息、股息,以及出售澳洲股票或房产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一般适用20%的比例税率;境外工资薪金则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按累进税率计算。境外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但以该项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
近年来税务机关明显加强了这方面的征管。从2024年底开始,各地税务局陆续通过短信、电话提醒居民个人自查境外所得,所依据的包括CRS交换的数据。2025年3月下旬,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地税务部门公布了居民个人未依法申报境外所得而被要求补税的案例;官方媒体也报道,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对2022年至2024年的境外所得进行自查。有评论把征管步骤概括为: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检查、公开曝光。未按期缴纳的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也公开表扬过主动更正申报的纳税人。
作为澳洲税务居民
澳洲税务居民(临时居民除外)须在澳洲报税时申报全球所得,例如上海房产的租金、内地存款利息、内地公司分红,以及出售海外房产或股票的资本利得,均需折算为澳元。赠与和继承所得一般不属于应税收入,但收到后由此产生的收益需要纳税。
境外所得税抵免(FITO)
同一笔所得已在中国缴税、又需在澳洲纳税的,澳洲居民一般可以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抵免额不超过1,000澳元的,无需计算抵免限额;超过的,以该境外所得对应的澳洲税额为上限。这项抵免不可退还,超出部分也不能结转以后年度。如果中国税款是在澳洲评税之后才缴纳的,一般可在缴税后四年内申请修改评税。两国都以居民身份征税时,由协定加比规则决定哪一国对另一国的税款给予抵免,因此分析的先后顺序很关键。
离开内地:户籍与税款清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有些家庭出于各种实际考虑暂时保留户籍。是否合适、对“住所”的判断有何影响,应在来澳定居之前或之后尽早与内地税务顾问一起检视。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之前的安排,可参阅《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之前:香港及内地家族的信托、遗嘱与时机安排》。
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 以为签证或护照就能决定税务居民身份。两国的判定标准都不只看国籍。
- 忽视户籍的影响。保留户籍、内地自住房和生意,都可能支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认定。
- 不统计出入境天数。应按公历年度和澳洲财政年度分别保存出入境记录和护照记录,并留意是否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
- 各处声明前后矛盾。银行身份声明、内地申报和澳洲报税应当一致。
- 主张加比规则却没有证据。要保留永久性住所所在地,以及家庭、工作、资产重心所在地的证明。
- 等收到短信才处理。主动检视以往年度并自行更正,一般比被动等待更为有利。
- 只在一个国家咨询。在内地与澳洲之间迁移,宜在搬迁前由内地合资格税务顾问和澳洲会计师共同检视。
资产分布在多个地区的家庭,还需要协调遗嘱和持有架构,可参阅《一个家族,多个国家:与澳洲有联系的亚洲家族如何安排财富架构》。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就内地与澳洲之间迁移所涉及的澳洲法律事务提供意见,包括遗嘱、遗产规划、家族架构和房产事务,并与澳洲、中国内地及香港的税务顾问协作,使整体安排前后一致。一个人在哪一国是税务居民、所得如何纳税,取决于具体事实;具体税务问题应向内地合资格税务顾问以及澳洲会计师或税务顾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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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