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的创始人习惯了手握所有钥匙。因此,在澳大利亚设立家族信托,或在海外设立基金会或信托时,许多创始人几乎把所有权力都留给了自己:修改文件的权力、任免的权力、否决的权力,以及受益的权利。
这在法律上往往是可行的。但一个由创始人手握所有钥匙的架构,可能比表面看起来更脆弱。架构越依赖某一个人的控制,法院、前配偶、债权人或心怀不满的继承人就越容易主张:这个架构其实只是那个人换了个名义持有的个人财产。
一个假设案例:宣布自己“已死亡”的创始人
来看一个经过匿名处理的例子。一位东南亚企业集团的创始人,常住新加坡并在当地设有家族办公室。他在一个欧洲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设立了一家私人基金会,基金会持有多家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再持有遍布亚洲的经营公司。这个家族信奉伊斯兰教。
根据基金会的管治文件,创始人保留了修改基金会章程和细则、任免董事会成员以及否决董事会决定的权力。他是第一受益人,有权获得收益,同时也是本金的酌情受益人。除他之外,没有指定任何其他受益人。
多年后,他增设了一份文件,允许他为基金会目的宣布自己“视同已死亡”。这一宣布会启动一套新的规则。他最终作出了这项宣布。根据新规则,他的子女将在他实际去世时成为受益人,并获得任免董事会成员的权力。
创始人的目标是合理的:在生前有序地把控制权逐步交给下一代。但这个架构引出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在它存续的大部分时间里,它是否真正独立于创始人?如果子女的权利取决于一份创始人可以随意修改的文件,这些权利有多稳固?如果部分继承人原本期望按照伊斯兰继承规则获得固定份额,他们会接受一个偏离这些规则的架构吗?
最大的风险:架构被视为创始人本人的财产
这类架构最严重的风险,是澳大利亚或其他地方的法院认定该信托或基金会是虚假安排(sham),或者只是创始人的“另一个自我”(alter ego)。不同司法管辖区、不同法律领域的说法和判断标准各不相同,但核心问题相似:从实质上看,这到底是谁的财产?
在澳大利亚,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信托是虚假的。虚假安排通常涉及一种意图,即文件本就不打算按其条款生效,而不仅仅是控制权很大。但是,如果过度控制再加上创始人把信托资产当作自己的财产、无视信托契约、个人资金与信托资金混同,或记录残缺不全,就会给质疑者提供大量依据。
澳大利亚法律如何“穿透”控制权
对于与澳大利亚有联系的家庭,以下几个法律领域都可能触及由某一个人实际控制的架构中的资产:
- 家庭法。在分居夫妻的财产诉讼中,家事法院可以把一方配偶实际控制的信托资产视为该方的财产,或至少将其作为财务资源纳入考虑。一位同时担任指定人、受托公司董事和受益人的创始人,与一个由独立人士控制的信托的受益人,处境截然不同。
- 债权人与破产。一个规范运作的全权信托,其资产一般不被视为受益人本人的财产。但为逃避债务而作出的转让可能被撤销,而未真正按照信托方式运作的安排也更容易受到攻击。
- 遗产与家庭供养申索。信托中的资产通常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如果创始人拥有将资产取回归己的权力,这一权力可能会受到不同对待;在新南威尔士州,“名义遗产”规则还可能触及遗产以外的某些资产。
- 税务。与海外信托或基金会有关联的澳大利亚居民,可能面临复杂的归属和申报规则;海外基金会在澳大利亚税法上如何定性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另行取得税务意见必不可少。
银行和交易对手会问什么
控制权问题并不只在诉讼中出现。与家族架构打交道的银行、买家、贷款方和合资伙伴都会想知道:
- 究竟谁有权批准这项交易?这种授权在文件上是否清晰?
- 该架构提供的陈述、保证和法律意见是否足以依赖?日后的挑战会不会推翻这笔交易?
- 如果创始人去世或爆发继承纠纷,家族是否仍会支持这个架构并履行其承诺?
个人法与宗教继承期望
我们的许多客户来自继承观念受宗教或个人法影响的家庭。在若干东南亚国家,穆斯林的遗产通常按照伊斯兰继承规则(法拉伊德,faraid)分配,为特定亲属规定固定份额。华人的传统期望,例如关于儿子或祖屋的观念,也可能同样根深蒂固。
澳大利亚法律一般允许人们按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但须受家庭供养申索的限制。而信托或基金会可以把资产完全移出遗产范围。继承人如果认为该架构剥夺了他们按个人法应得的份额,可能会提出挑战,地点可能是创始人生前居住的国家、资产所在地,或继承人居住的地方。
最好的保护,是在设立之初就从两个方面获得意见:一是规管该架构的法律意见,二是创始人的个人法或宗教继承法意见。有些家庭还会就安排取得宗教意见,在创始人在世时向成年继承人解释架构,或书面记录创始人作此选择的理由。这些做法都不能保证挑战一定失败,但可以大大降低风险。
降低风险的实际做法
- 分离角色,避免一个人同时是指定人、受托公司唯一董事和主要受益人,而又无需向任何人负责。
- 引入独立人士或家族成员共同决策,例如第二名董事、共同指定人,或重大决定须经其同意的守护人。
- 按照架构应有的方式运作:遵守信托契约、保存会议记录、信托资金独立存放,并记录分配的理由。
- 在文件本身中规划控制权的交接,而不是依赖创始人可以随意修改的附属文件。
- 使信托或基金会与各相关国家的遗嘱、授权书和养老金受益人提名相互协调。
控制不等于安全
创始人保留控制权,是为了保护自己一手创立的事业。讽刺的是,一个能够证明独立于创始人的架构,往往比一个完全依赖创始人的架构安全得多。目标不是剥夺创始人的影响力,而是设计一个经得起他人检验的架构。
常见问题
我可以保留对家族信托的控制权,同时让它受到保护吗?
通常可以。保留一定控制权很正常。当一个人掌握所有权力、本身又是主要受益人,并把资产当作自己的财产时,风险就会上升。分担或分离各个角色,并规范运作信托,可以降低这种风险。
把资产放在海外基金会,就能避开澳大利亚的家庭法或税务吗?
不一定。澳大利亚家事法院会审视资产实际由谁控制,不论资产位于何处;与海外信托或基金会有关联的澳大利亚居民,也可能负有纳税和申报义务。
穆斯林家庭在设立信托或基金会之前,应否先取得法拉伊德(faraid)方面的意见?
如果有继承人可能期望按伊斯兰继承规则获得份额,答案是肯定的。在设立之初同时就架构的适用法律和创始人的个人继承法取得意见,是防范日后挑战的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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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