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許多家族企業是通過全權信託(家族信託)經營的。受益人範圍往往很廣:父母、子女、孫輩、他們的配偶,以及相關公司。實際上,許多受益人從未見過信託契約,也不知道信託何時向他們分配過收入。以下兩宗上訴案件,說明了目前的法律立場。
受託人一般無須逐次通知每筆分配
在 Segelov v Ernst & Young Services Pty Ltd(2015年)一案中,新南威爾士州上訴法院審理了一家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使用的信託。合夥人的配偶可以被提名為受益人。分配給其中一位配偶的款項,被存入她與合夥人的聯名賬戶,而她表示自己從不知情。
法院裁定,受託人沒有義務通知她享有權益。信託契約規定,將款項存入聯名賬戶即完全解除受託人的責任,法院適用了這一條款。合夥人其後如何使用這筆錢,並不會在事後產生通知義務。
啟示是:信託契約的措辭至關重要。擬定得當的契約,可以限制受託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但受託人必須真正考慮每位受益人
在 Owies v JJE Nominees Pty Ltd [2022] VSCA 142 一案中,維州上訴法院就另一項義務作出了相反方向的裁決。一個價值逾2,300萬澳元的家族信託,其受託人把收入分配給父母和其中一個兒子,另外兩名子女則連續數年分文未得。
法院認為,這些分配是在沒有真正、認真考慮那兩名被排除子女的情況下作出的。受託人從未了解他們的狀況,儘管其中一人長期患有嚴重疾病。即使信託契約賦予“絕對”酌情權,也不能免除這項責任。法院裁定有關分配可予撤銷,並以獨立受託人取代原受託人。
對受益人的意義
- 您可以要求受託人提供信託契約及信託財務報表的副本。受託人一般不能被強制說明其酌情決定的理由,但有關信託的文件則另當別論。
- 如果您年復一年被排除在分配之外,可以問一問受託人是否曾經考慮過您的情況。
- 家族信託內部的糾紛可能持續多年,並且公開化。及早嘗試調解往往是值得的。
對受託人及家族企業主的意義
- 細讀信託契約。清楚受益人是誰,以及契約對通知和付款有何規定。
- 每次分配前,考慮所有主要受益人的情況,並簡短書面記錄您考慮過的內容。
- 如果家人關係開始破裂,可考慮委任獨立受託人,或為信託控制權制定傳承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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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除另有說明外,以維多利亞州法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