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亞洲家庭通過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英屬維爾京群島或其他地方的信託持有財富。當子女或孫輩移居澳洲,而信託向他們付款時,澳洲有關外國信託分配的稅務規則可能適用,有時會出乎意料。
基本規則
根據《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99B條,外國信託向澳洲稅務居民受益人支付或為其利益運用的款項,一般須計入該受益人的應課稅收入。主要例外是代表信託原始本金(corpus)的部分,以及其他少數例外情況。
因此,信託過去年度累積的收入,以及按澳洲概念不屬於信託本金的增值,在分配時都可能須在澳洲納稅,即使這筆錢從未在海外納稅。
利息附加費
如果款項來自過去年度累積的收入,可能還須繳納額外的利息附加費,以反映澳洲稅款實際被遞延的時間。對成立多年的家族信託來說,這筆附加費可能相當可觀。
為何記錄至關重要
關鍵問題往往是:一筆款項中,哪部分是原始本金,哪部分是累積收入或增值。海外受託人保存的記錄,常常不符合澳洲稅法所需的形式。缺乏證據時,澳洲稅務局可能把更多款項視為應課稅。
常見情況
- 海外父母要求受託人為子女支付墨爾本買房首期或大學學費。
- 祖父母的信託以優惠條件借錢給在澳洲的家庭成員。
- 受益人在海外多年後成為澳洲稅務居民,而信託仍持續累積收入。
- 祖父母去世後信託清盤,向多個國家的受益人分配。
實際步驟
- 在向澳洲的受益人分配前,要求受託人提供本金、累積收入及增值的明細。
- 考慮分配時間,與受益人成為或不再是澳洲稅務居民的時間之間的關係。
- 同時考慮信託所在地的稅務情況。例如中國現時會就境外信託安排向其稅務居民徵稅。
- 在資金轉移前,協調受託人、海外顧問及澳洲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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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聯邦稅務及養老金法律適用於全澳洲;遺囑及房產法律因州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