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或母亲在悉尼去世,遗嘱却把几乎所有财产留给其中一个孩子、第二任配偶,或者捐给慈善机构。住在香港的女儿、在墨尔本的儿子,或者多年同居的伴侣,可能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在新南威尔士州(新州),挑战这种结果最常见的途径,是根据《2006年继承法》(Succession Act 2006 (NSW))提出家庭供养申索(family provision claim)。
家庭供养申索并不是主张遗嘱无效,而是请求新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SW)下令,从遗产中为死者本应照顾的人作出更多安排。对华人及其他亚裔家庭来说,这类案件往往牵涉住在海外的亲属和分布在几个国家的资产。
本文概括介绍在新州挑战遗嘱的基本规则(截至2026年10月)。
谁有资格在新州提出家庭供养申索
只有“合资格人士”(eligible person)才能申请。《2006年继承法》第57条列出六类人士:
- 死者去世时的配偶;
- 死者去世时与其同居的事实伴侣(de facto partner);
- 死者的子女;
- 死者的前配偶;
- 曾经全部或部分依靠死者生活,并且是死者的孙辈,或曾经是死者家庭成员的人;
- 死者去世时与其同住、存在“密切个人关系”(close personal relationship)的人,大致是指两名成年人同住,其中一方或双方为对方提供家务支持和个人照顾,而且不是有偿照顾。
前三类人士可以直接申请。后三类人士(前配偶、受供养的孙辈或家庭成员,以及密切个人关系人士)还须让法院相信,综合所有情况,确有理由支持其申请。属于其中一类只是起点,并不代表一定成功。
法院会考虑什么
法院要判断的是:遗嘱(或在没有遗嘱时适用的无遗嘱继承规则)是否已为申请人的适当生活所需、教育或人生发展(proper maintenance, education or advancement in life)作出足够安排。法院看的是审理时的情况,而不只是去世当日的情况。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关系、申请人的需要和资源、遗产规模、其他受益人的需要、申请人的贡献以及死者本人的意愿等。每宗案件都要看具体情况。
12个月期限
在新州,家庭供养申索必须在死者去世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期限从去世之日起计,而不是从批出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之日起计;即使尚未批出遗嘱认证,也可以先提出申请。
如申请人能证明有充分理由(sufficient cause),或各方同意,法院可以接受逾期申请。但逾期申请结果难料,遗产一旦分配完毕就更加困难。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有申索权,应尽早咨询,不要等着看遗嘱执行人(executor)怎么做。
名义遗产:新州独有的规则
新州是唯一一个法院可以对根本不属于遗产的财产作出命令的州,这称为“名义遗产”(notional estate)。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把通过遗嘱以外方式转移的财产视为可供申索的财产,例如死者生前送出的资产,或者以联权共有(joint tenants)方式持有、在死者去世后归属另一共有人的物业权益。
相关规则相当细致,我们另有专文介绍。这里要说明的是:在新州,即使遗产本身看似不多,申索仍可能值得考虑。
诉讼费风险
很多人以为所有人的律师费一定由遗产支付,其实不然。诉讼费由法院酌情决定。法院可以下令从遗产或名义遗产中支付诉讼费,但如果申请人的理据薄弱、拒绝合理的和解方案,或以不合理方式进行诉讼,就可能拿不回诉讼费,甚至被判支付对方的诉讼费。
在遗产规模较小的案件中,律师费可能吃掉争议金额的一大部分。双方及早对申索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是家庭供养纠纷中最有用的一步。
法院要求先进行调解
《2006年继承法》规定,法院在处理家庭供养申请之前,必须先把案件转介调解(mediation),除非因特殊理由另有命令。新州最高法院关于家庭供养案件的执业指引(practice note)也要求各方亲自出席调解,除非有特殊情况。
大部分案件都在调解时或调解后达成和解。和解方案比法院判决更灵活,例如让某人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居住在房子里、分期付款,或转让某项特定资产;也更有机会保住家人之间的关系。
申请人在海外,或需向海外家人提出申索
合资格人士不必住在澳洲,也可以在新州提出申索。住在上海、吉隆坡或新加坡的子女都可以申请,同样适用12个月期限。
跨境申索会带来一些实际问题:
- 证据。在海外签署的宣誓书(affidavit)必须按规定见证。中文或其他语言的文件通常需要翻译。
- 出席调解。由于法院要求亲自出席,身在海外的一方应尽早与法院和对方商讨出行或远程出席的安排。
- 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在海外。在海外送达文件和执行命令需要更多时间。
- 新州以外的资产。土地一般受其所在地法律管辖。新州的命令未必能处理吉隆坡或台北的房产,其他国家也可能有自己的继承规则或申索制度。死者生前的居住地和住所地(domicile),也会影响新州法院可以处理的范围。
考虑提出申索时的实际步骤
- 记下死者去世日期,计算12个月的截止日。
- 取得遗嘱副本。
- 列出您所知道的遗产,包括可能通过遗嘱以外方式转移的财产,例如联名物业或生前送出的资产。
- 收集证据,证明您与死者的关系、您的经济状况,以及您曾作出的贡献或照顾。
- 考虑尽早告知遗嘱执行人可能会有申索。
- 尽早取得对胜算和可能诉讼费的坦率评估。
- 像准备开庭一样认真准备调解。
常见问题
在新州挑战遗嘱有多长时间?
家庭供养申索必须在死者去世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如有充分理由或各方同意,法院可以接受逾期申请,但不应依赖这一点。期限从去世之日起计,而不是从批出遗嘱认证起计。
在新州谁可以挑战遗嘱?
合资格人士包括配偶、事实伴侣、子女、前配偶、受供养的孙辈或家庭成员,以及与死者有密切个人关系的人。其中部分类别还须证明有理由支持申请。
在新州提出家庭供养申索一定要调解吗?
几乎所有案件都要。除非有特殊理由,法院必须在处理申索之前先转介调解,而且除非情况特殊,各方都应亲自出席。
住在海外可以在新州挑战遗嘱吗?
可以。住在海外并不影响您成为合资格人士。您需要按规定见证的宣誓书证据,也要安排好如何出席调解,而且仍须在去世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澳洲各地及海外的家庭处理遗产纠纷,包括亲属或资产分布在多个国家的家庭供养申索。如诉讼或资产位于维州以外或澳洲以外,我们会与当地律师合作;本所的公证人(notary public)也可协助办理需要在海外签署或认证的文件。蔡智勋律师是国家认可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纠纷调解执业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我们经常协助家庭做好调解准备,让真正的问题及早解决。我们可以用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咨询。
延伸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