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成长中的企业,迟早会需要比创办人自有资金更多的钱。第一笔资金往往来自家人、朋友或天使投资者;之后的轮次可能涉及创投基金、策略投资者或海外家族办公室。
每一轮融资都涉及一些法律规则,创办人有时在收了钱之后才发现:什么时候发售需要披露文件、可转换工具到底承诺了什么、投资者权利如何限制日后的决定,以及什么情况下协助融资会变成须持牌的活动。
本文以澳洲法律为背景,概括说明创办人及其家人在融资时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
披露:什么时候发售需要招股说明书
根据《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第6D章,发售证券一般需要披露文件,例如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除非适用豁免。第708条列出了私人公司常用的豁免,包括:
- 小规模个人发售(small-scale personal offers),在滚动期间内对投资者人数和集资金额都有限制;
- 向资深投资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s)发售,包括经合资格会计师证明符合财富或收入标准的投资者;
- 向专业投资者(professional investors)发售,例如若干持牌人、大型投资者和基金。
每项豁免都有条件,一旦不符合,公司及其董事可能须承担责任。资深投资者和批发投资者的认定标准近年一直在检讨中,因此每次融资时都应核实当时的要求。广告和主动推销发售也可能受限制,私人有限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向公众发售股份亦有限制,而众筹(crowd-sourced funding)则有独立的制度。
SAFE与可转换票据
早期投资者往往不想先定估值。两种常见工具是:
- 可转换票据(convertible notes):通常先以债务形式存在,在日后的股权融资或其他触发事件时转换为股份,常附有折扣,有时设估值上限。票据可能带利息和到期日,文件须说明如果一直没有新一轮融资会怎样。
- SAFE(未来股权简单协议,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源自美国,赋予投资者在日后融资时取得股份的权利,通常不带利息和到期日。澳洲版本各有不同,美国范本未必适合澳洲的公司法和税法。
两者一般都需要符合披露豁免。它们被定性为债务还是股权,可能影响公司和投资者,这既是律师的问题,也是会计师的问题。转换条款、公司章程和任何股东协议必须互相配合。
投资条款书
投资条款书(term sheet)在正式文件起草之前,列出投资的主要商业条款。其中许多条款明确不具约束力,但保密、排他和费用等条款往往具约束力。在这个阶段谈定的估值、董事席位和否决权等,日后很难重新谈判。
员工股份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
初创企业常用员工股份或期权计划(ESS/ESOP)吸引人才。《公司法》对员工股份计划设有专门制度,自2022年10月起,非上市公司在符合条件下向员工及部分承包商提供权益变得较为容易。所得税方面,主要由《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83A分部(Division 83A)规范员工如何纳税;合资格初创企业可享有税务优惠,纳税时点亦可在符合条件下递延,但条件细致。计划规则、归属和离职条款需要谨慎处理,税务方面需要会计师参与。
投资者权利
投资者通常会要求以下保障:
- 优先认购权(pre-emption rights):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以免持股比例被摊薄;
- 反摊薄保障(anti-dilution):如果日后以较低价格发行股份,可调整投资者的权益;
- 领售权(drag-along):容许多数股东要求少数股东一同出售;
- 随售权(tag-along):容许少数股东按同样条件一同出售;
- 资讯权、董事席位和否决权。
每一项单独看来或许合理,但合在一起可能转移控制权,也可能与家族股东和家族信托产生相互影响。
接受亲属和海外投资者的资金
来自亲属的资金,同样需要符合豁免并妥善记录。随便对待家族投资者,日后可能引发纠纷,尤其是部分兄弟姐妹投资、部分没有投资的情况。
来自海外的投资还会带来其他问题。根据澳洲的外国投资框架,外国人士的某些收购可能需要经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由财长批准,视乎投资者身份、权益大小、所属行业,以及该业务是否被视为敏感或涉及国家安全等因素。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由ACCC管理的另一套并购申报制度也适用于部分收购。来自海外的资金必须同时遵守资金流出国家的法律和澳洲法律;我们会与当地律师合作处理任何出境审批。澳洲银行会询问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律亦适用。
避免无牌提供金融服务
经营金融服务业务,一般须持有澳洲金融服务牌照(AFSL)或依赖豁免。任何协助寻找投资者、就投资提供意见或收取介绍费的人,都应考虑自己是否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或提供金融产品意见。介绍费和成功费可能涉及牌照、披露和利益冲突问题,应予披露并书面记录。未披露的费用或秘密佣金是不可接受的。想从融资中获得更多价值,应以合法透明的方式安排,例如股权、后续投资权、持续担任的职务,或有妥善书面记录的费用。
一个假设情境
假设有一位创办人,用网上找来的范本发行可转换票据,向香港的叔叔、两位朋友和父母的家族信托筹得早期资金。后来一家基金提出领投定价轮融资,问题随之出现:每位投资者是否都属于豁免范围、票据如何转换、叔叔的投资是否需要外国投资审批,以及家族信托是否有权作出这项投资。正确做法取决于需要专业意见的具体事实。
可与您的顾问讨论的问题
- 每位投资者依赖的是哪项披露豁免?是否有记录?
- 在这个阶段,SAFE、可转换票据还是定价轮更合适?
- 投资条款书中哪些部分具约束力?
- 投资者权利会如何影响控制权和日后的融资?
- 海外投资者是否涉及外国投资审批或并购申报问题?
- 是否有人因寻找投资者而收费?他们是否需要牌照?
常见问题
在澳洲向亲友融资,可以不发招股说明书吗?
如果适用第708条或其他条文下的豁免,有可能可以。但相关条件很技术性,应在收款之前核实。
澳洲的SAFE和可转换票据有什么分别?
大致而言,可转换票据通常以带利息和到期日的债务开始,而SAFE通常是取得未来股份的权利,两者皆无。具体处理取决于文件条款。
海外投资者投资我的初创企业,需要FIRB批准吗?
视乎投资者身份、所取得的权益和业务性质。有些投资需要批准,有些不需要,应在交割之前核实。
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答案往往取决于细节。请预约咨询,让我们在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审阅您的文件和具体情况。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自1990年起在墨尔本执业,为创办人、公司和家族投资者就融资文件、可转换工具、员工股份计划和股东协议提供意见,包括涉及亚洲投资者的融资。蔡智勋律师受过会计专业训练(商学士,主修会计),从事法律工作前曾在香港金融业任职。他是国家认证调解员及认证家族企业顾问。我们与客户的会计师、注册税务代理及亚洲各地律师合作,并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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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