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澳洲慈善机构来说,最大的一笔捐款往往不是来自募捐活动,而是来自一份遗嘱、一个出资兴建会所的家庭,或者一位希望以父母名字设立奖学金的捐赠人。这类捐赠涉及不少法律问题,理事会最好在款项到位之前就先想清楚。
本文以维州法律为重点,介绍这些问题,并谈到家人和资产在亚洲的捐赠人。
遗赠计划:写对受赠机构的名称
遗嘱应当以慈善机构正确的法定名称写明受赠人,最好同时注明其澳洲商业号码(ABN),而不是用商号、旧名称,或者“我们区里的那所中文学校”之类的描述。遗赠的类型也很重要。特定遗赠(specific bequest)是留下某项资产或某个金额。剩余遗赠(residuary bequest)是在清偿债务和其他遗赠后,留下全部或部分剩余遗产;它往往价值最大,但如果遗产缩水或遭到挑战,受影响也最大。附条件遗赠(contingent bequest)只有在某个条件成就时才生效,例如没有任何家庭成员在世。
慈善机构更名、合并或解散时
单纯更改名称,一般不会令遗赠失效;但如果机构已经合并或解散,结果就没那么确定。维州法人社团根据《2012年社团法人改革法》(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Reform Act 2012 (Vic))合并(amalgamation)时,除非遗嘱另有规定,该法一般会把遗嘱中提及的原社团视为指合并后的新社团。其他形式的合并未必有这种保障。
慈善遗赠如果无法按原文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近似原则(cy-près doctrine),通常以方案(scheme)的形式,把遗赠用于相近的目的。能否这样做,可能取决于立遗嘱人是否有更广泛的慈善意图,以及遗赠是在什么时候失效的。在维州,《1978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1978 (Vic))扩大了慈善财产可适用近似原则的情形,并允许规模较小的信托由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而不是最高法院批准方案。有些遗嘱会授权遗嘱执行人另选一家替代的慈善机构。
慈善机构在遗产管理中的角色及家庭供养申索
遗嘱中指名的慈善机构是受益人,有权期待遗产得到妥善管理。最常见的争议是家庭供养申索(family provision claim):在维州,合资格人士可根据《1958年遗产管理及遗嘱认证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 (Vic))第四部分,在严格的时限内提出申请;申索一旦成功,慈善遗赠可能会被削减。理事会需要在尊重捐赠人意愿,与和家属对簿公堂在支持者眼中观感如何之间取得平衡。
捐赠接受政策
捐赠接受政策(gift acceptance policy)列明机构接受哪些捐赠、由谁决定:例如土地或生意权益、会带来持续开支的捐赠、可能损害机构声誉的捐赠,以及机构无法满足的附带条件。有了这份政策,理事会在作出困难决定时就有一致的依据。
限定用途捐赠与捐赠协议
非限定用途捐赠(unrestricted gift)可以用于机构的任何宗旨。限定用途或附条件捐赠(restricted or tied gift)必须用于指定目的,视乎捐赠方式,可能构成信托财产,机构日后未必可以自行改作他用。书面捐赠协议(gift agreement)可以处理冠名权(包括建筑物出售后怎么办)、永久基金(endowment,是否必须保留本金)以及附带条件(包括目的无法实现时怎么办)。如果条件让捐赠人获得实质利益,可能影响捐款能否扣税。
建设筹款与认捐
一般而言,单纯承诺捐款往往不具法律强制力,因为对方没有付出任何对价。以契据(deed)作出的认捐,或者机构已经依赖该认捐、以致捐赠人撤回有失公平的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实际上,关键问题是如何为未兑现的认捐预作安排,以及如何把较大额的承诺妥善记录下来。
DGR资格、捐赠基金与财产捐赠
一般来说,只有捐给可扣税捐赠受赠人(deductible gift recipient,DGR)、而且属于捐赠人没有获得实质利益的真正捐赠,才可以扣税。视乎获批的方式,DGR可能需要设立独立的捐赠基金(gift fund)接收可扣税捐款。通过遗嘱作出的捐赠一般不能扣税,但以遗嘱留给DGR的资产,其资本利得税(CGT)可能可以不予计算。生前捐出土地或股份可能可以扣税,但对捐赠人而言一般属于CGT事件,也可能涉及估值规则,而且CGT规则自2027年7月1日起改变。慈善机构和捐赠人都应向合资格的税务顾问咨询。
维州的筹款监管
维州的募捐活动受《1998年筹款法》(Fundraising Act 1998 (Vic))规管,由维州消费者事务局(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执行。在澳洲慈善及非营利组织委员会(ACNC)注册的慈善机构,一般只需向消费者事务局通知其筹款意向,而无须另行注册,但必须遵守维州已纳入法规的《全国筹款原则》(National Fundraising Principles)。各级政府于2023年同意统一全国筹款法规,但截至2026年10月尚未全面落实,跨州筹款活动仍可能面对不同州份的规则。如果筹款属于在贸易或商业中进行的活动,《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也可能适用。
家族捐赠基金与来自亚洲的捐赠人
有些家庭通过私人或公共捐赠基金(private or public giving fund,旧称辅助基金 ancillary fund)捐款,这类基金一般只能拨款给合资格的DGR;本所另有一篇关于私人捐赠基金的文章介绍这些结构。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台湾或中国大陆的捐赠人,可能无法在澳洲获得税务扣除,可能要遵守本国的外汇或申报规定,也可能把遗赠写在海外订立的遗嘱中。
假设情景
假设维州一个文化社团获得一笔指明用于“会所建设基金”的剩余遗赠,但该社团后来已与一个兄弟组织合并,并卖掉了会所。立遗嘱人的子女认为遗赠已经失效。涉及的问题可能包括遗赠的措辞、合并的方式、近似原则,以及可能出现的家庭供养申索。正确做法取决于需要专业意见的具体事实。
可与顾问讨论的问题
- 我们建议的遗赠措辞是否使用了正确的法定名称和ABN,并考虑到将来可能合并?
- 哪些捐赠属于限定用途,哪些可能构成信托财产?
- 我们是否已通知维州消费者事务局,并了解其他州的规则?
- 如果有人挑战留给我们的遗赠,我们会如何回应?
常见问题
在澳洲如何在遗嘱中把遗产捐给慈善机构?
一般来说,遗嘱应以法定名称和ABN写明慈善机构,说明捐赠是用于一般宗旨还是特定用途,并考虑到机构日后可能发生变化。具体措辞需要针对您的情况寻求意见。
如果慈善机构已经不存在,遗嘱中的捐赠会怎样?
这取决于遗嘱内容以及机构是如何结束的。遗赠可能转给承继机构、根据近似原则用于相近目的,或者失效。
家人可以挑战遗嘱中留给慈善机构的遗赠吗?
可以。合资格人士可在严格时限内提出家庭供养申索,申索成功可能会削减慈善遗赠。
我们如何与您的理事会合作
我们与理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合作,也与负责筹款的人员合作。我们曾从内部参与社区、文化和宗教组织的治理工作,包括在理事会和委员会层面。常见工作包括遗赠措辞、捐赠政策与协议,以及遗赠争议。本所网站上的其他文章也介绍了我们为慈善机构提供的服务、慈善注册与DGR资格,以及治理纠纷。
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答案往往取决于细节。请预约咨询,让我们在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审阅您的文件和具体情况。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维州及全澳的慈善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就遗赠、捐赠协议、建设筹款,以及机构作为受益人的遗产事务提供意见。蔡智勋律师是国家认证调解员及认证家族企业顾问。他受过会计专业训练(商学士,主修会计)。我们与机构的会计师和注册税务代理合作,在捐赠人或遗产位于海外时与亚洲当地律师合作,并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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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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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