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房产因有人去世而转给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时,本身不产生任何税;但日后出售这套继承房产时,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CGT)。如果去世者是在1985年9月20日之前购入该房产,或该房产在其去世前一刻是其主要居所且当时没有出租,同时房产在去世后两年内完成交割出售,或在出售前一直由符合条件的人居住,出售时可获全额免税。条件不符,或去世者长期属于外国税务居民的,部分甚至全部增值都可能要交税。
为什么人去世时不需要交资本利得税
根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第128分部,一个人去世、资产转给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或由遗产转给受益人时,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或损失一概不计。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被视为在去世当日取得该资产。换言之,税并没有消失,只是推迟到日后出售时再计算。对于住宅,关键条文是第118-195条,即通常所说的“两年规则”。整体情况可参阅《澳洲没有遗产税?去世时的资本利得税、海外受益人与来自海外的赠与》。
两年规则:怎样才能全额免税
第118-195条规定,个人受益人或遗产受托人出售继承的住宅(连同土地)时,只要下表两栏各满足一项条件,且去世者在去世前一刻不属于“被排除的外国居民”(excluded foreign resident),增值可全额免税。
| 第一步:去世者持有阶段(满足其一) | 第二步:去世之后(满足其一) |
| 去世者在1985年9月20日之前购入(即“CGT前资产”) | 在去世后两年内(或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更长期限内)结束持有 |
| 去世者在1985年9月20日或之后购入,去世前一刻是其主要居所,且当时未用于产生收入(例如未出租) | 从去世到出售期间,一直是以下人士的主要居所:去世者的配偶(未永久分居)、遗嘱赋予居住权的人,或出售该房产的受益人本人 |
走“两年”路线时,两年内房产怎么使用都不影响免税:空置、由家人居住或出租均可。
两年是以交割日计算
澳洲税务局(ATO)的立场是,买卖合同必须在去世后两年内完成交割(settlement)。仅在两年内签约、交割却落在两周年之后,并不符合条件。
居住路线与“遗嘱赋予的居住权”
如果在世配偶或受益人从去世起一直住到出售,则没有时间限制。ATO接受,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入住的人(例如取得遗嘱认证后随即入住),可视为从去世当日起就以此为主要居所。
值得注意的是,ATO在税务裁定草案TD 2026/D1中,对“根据遗嘱享有居住权”采取了较窄的解释:该权利必须直接来自遗嘱条款本身。家人之间的非正式安排、遗嘱执行人酌情允许某人居住,以及(按草案观点)遗嘱信托受托人给予的居住权,都可能不符合条件。澳洲律师理事会(Law Council of Australia)已就遗嘱信托的区分提出反对意见,截至本文撰写时草案尚未定稿。另请参阅《受益人占用遗产物业》。
两年期限可以延长吗?PCG 2019/5安全港
税务局局长可以批准延长,但仅限于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ATO的《实务合规指引》PCG 2019/5设有“安全港”,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即可自动视为延长,无需申请:
- 去世后头两年内,有超过12个月用于处理以下事项之一:遗嘱或房产所有权遭到挑战、终身权益或居住权导致无法出售、遗产管理本身复杂、因卖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交割延误或交易告吹,或政府实施的新冠疫情限制;
- 上述障碍消除后,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挂牌出售,并积极推进至成交;
- 挂牌后12个月内完成交割;
- 等待市场回暖、为提高售价进行装修、出售安排不便,或遗嘱执行人无合理解释的拖延,均未对延误产生实质影响;以及
- 所需延长期不超过18个月。
不符合安全港的,可向ATO申请行使酌情权,一般在交割后提交,并附上时间线证据。家庭供养索偿(family provision)或兄弟姐妹之间的纠纷,可能成为支持理由;为了等更好的价格而迟迟不卖,则不会获得延长。
不符合两年规则:部分免税的计算
根据第118-200条,应税部分大致为:资本利得 × “非主要居所天数” ÷ “总天数”。非主要居所天数包括:去世后房产不是符合条件人士主要居所的天数,以及去世者持有期间房产不是其主要居所的天数(如属CGT前资产,或去世前一刻是其主要居所且未产生收入,则去世者持有期间的天数不计)。如果去世者在1985年之后购入、曾经出租,或其本人也是继承所得,计算会相当技术性,应由税务顾问按实际日期核算。
成本基数:受益人被视为以多少钱“买入”
- 按去世当日市值:去世者在1985年9月20日之前购入;或房产于1996年8月20日之后转给受益人,且去世前一刻是去世者的主要居所、未产生收入。
- 沿用去世者的成本基数:其他情况一般适用此规则,例如1985年之后购入的投资房。
- 遗嘱执行人支付的相关费用,例如过户给受益人的产权转让费用,以及部分遗产管理法律费用,一般可计入成本基数。
即使计划尽快出售,也建议取得去世当日的估价报告。计划常有变化,多年后补做的估价更难获得认可。
六年离开规则与出租期间
父母搬进养老院后,如果选择继续把原来的家视为主要居所:房子不出租的,可无限期维持;出租的,最多维持六年。ATO的指引确认,业主入住养老院后房子出租不足六年的,去世时仍可视为其主要居所,因此仍可适用两年规则。至于去世之后出租,对两年路线没有影响,但会使居住路线不成立。
外国居民的特别规定
过渡安排于2020年6月30日结束后,外国税务居民一般不能享受主要居所免税。
去世者是外国居民
如果去世者在去世前一刻属于“被排除的外国居民”,即不能适用上述免税。大致而言,是指连续成为外国居民超过六年,或不超过六年但期间没有发生规定的“人生事件”(例如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有末期疾病)。ATO举例:一名男子2016年移居海外,2025年去世,属于被排除的外国居民;其女儿虽是澳洲居民并在两年内出售,仍不能获得免税。不少早年退休回马来西亚、香港或台湾定居、但保留墨尔本老房子的父母,正属于这种情况。
受益人是外国居民
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在出售时判断。出售时属于被排除外国居民的受益人,不能以本人居住为由申请免税。按第118-195条的文字,两年路线并不检验出售人自身的居民身份,但ATO的一般性表述较为宽泛,因此海外受益人如打算依赖两年规则,应在出售前确认。详见《海外受益人资本利得税》。
50%折扣
需要交税时,澳洲居民个人持有满12个月一般可享受50%的资本利得折扣。继承资产可连同去世者的持有期计算;但CGT前资产须从去世之日起算满12个月。外国居民就2012年5月8日之后的期间,一般不能享受该折扣。
外国居民资本利得预扣税与清算证明
自2025年1月1日起签订的合同,凡出售澳洲房地产,无论金额大小,买方都必须从房价中预扣15%交给ATO,除非卖方在交割前提供ATO签发的清算证明(clearance certificate)。
- 属于澳洲居民的遗嘱执行人应尽早申请:处理时间最长可达28天,证明有效期12个月。申请人为受托人,卖方名称按产权证所载填写。
- 外国居民卖方无法取得清算证明,但可以申请调整预扣比例,例如增值可获免税的情况。
- 被预扣的款项在报税时可以抵扣,但会推迟遗产分配。可参阅《地产中介与遗产物业出售》。
由遗嘱执行人出售,还是过户后由受益人出售?
两种方式都可适用免税,两年都从去世之日起算。选择不同,会影响由谁申报应税增值、预扣税以谁的居民身份为准、能否走居住路线,以及多名受益人如何分配售房款。联名共有(joint tenancy)的在世共有人也适用类似规则,但该房产不经遗嘱传承,详见《联名持有还是按遗嘱分配?》。
计算示例(数字仅作说明)
示例一:两年内卖出
梅女士2004年在Box Hill购入住宅并一直自住,2025年3月去世。遗嘱执行人先把房子出租,之后出售,2027年2月交割。增值全额免税。如果交割拖到2027年4月,除非可以延长,否则将失去全额免税。
示例二:先自住、后出租
伟先生的父亲1982年买房,2023年去世,去世当日市值100万澳元。伟先生自住一年、出租两年,在去世三年后出售,资本利得15万澳元。因属CGT前资产,总天数从去世起算,约1,095天,其中730天不是他的主要居所。应税增值:15万 × 730 ÷ 1,095 = 10万澳元。他是澳洲居民且持有超过12个月,可享受50%折扣,最终计入应税收入5万澳元。
示例三:去世者长居海外
陈先生2001年在墨尔本买入公寓并自住,2014年回槟城定居,2026年在当地去世。他去世时属于被排除的外国居民,即使身为澳洲居民的儿子在两年内出售,也不能获得主要居所免税。儿子一般沿用父亲的成本基数,整个持有期的增值均需计税,能否享受折扣则按相关规则判断。
2027年7月1日起的资本利得税改革
2026–27年度联邦预算宣布的改革,第一阶段立法《2026年财政法律修订(税制改革第1号)法》(Treasury Laws Amendment (Tax Reform No. 1) Act 2026)已经生效。自2027年7月1日起,澳洲居民个人、信托和合伙就该日之后累积的增值,将以成本基数通胀指数化取代50%折扣,个人的部分资本利得净额另设30%最低税率。2027年7月1日仍持有的资产,将被视为在当日重新取得,因此往往需要当日的市场估价。ATO表示,CGT前资产自2027年7月1日起累积的增值将开始征税(设有部分豁免),而主要居所免税不变。有关继承资产的指引尚未发布,部分内容仍有待立法,跨越2027年7月1日持有遗产物业的,应寻求专业意见并保留估价证据。
实务要点与常见错误
- 把两年算到签约日,而不是交割日。
- 为等市场回暖而拖延,这不能作为延长理由。
- 误以为去世后出租就会失去两年规则下的免税。
- 忽略长居海外的父母去世时可能已是被排除的外国居民。
- 依赖家人之间的口头安排让兄弟姐妹居住,而不是遗嘱中明确的居住权。
- 没有去世当日估价,也没有购房价、装修改善、出租及离开期间的记录。
- 太迟申请清算证明,交割时被预扣15%。
应保存的资料包括: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去世当日估价、购房及装修记录、使用情况证明(如入住养老院、租约)、税务居民身份证明、遗嘱执行人费用、买卖合同及交割结算单;如需延长期限,还应保留延误原因及挂牌日期的记录。
跨境遗产的注意事项
家人分布在澳洲和亚洲各地时,时间表往往受海外手续牵制: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新加坡或马来西亚取得死亡证明及户籍资料、办理公证和翻译,以及协调身处不同国家的遗嘱执行人。这些手续可能占去两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因此如计划出售,应从一开始就规划时间表,并随时记录每一项延误的原因。身在海外的遗嘱执行人,也应留意本人居民身份对预扣税的影响。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为遗嘱执行人和受益人办理遗嘱认证,在相关期限内安排遗产物业的出售或过户,整理可支持延长期限的证据,配合会计师处理资本利得税及预扣税事宜,并处理海外文件及海外遗嘱执行人的相关事务。税务结果取决于每宗遗产的具体情况,出售前应向会计师或注册税务顾问取得专门的税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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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