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如果有人去世时没有留下有效遗嘱,遗产不会按家人“认为他会怎么分”来处理,而是按照相关州或领地的无遗嘱继承(intestacy)规则分配。各州的大原则相同:配偶或伴侣优先,其次是子女,再按法定顺序轮到其他亲属,只有完全找不到合资格亲属时,遗产才归州政府所有。真正的差别在于:有子女时,配偶能分到多少——各州之间的差距可达数十万澳元。
适用哪一个州的法律?
澳洲的无遗嘱继承由各州和领地分别立法,一共有八套规则。一般而言,土地和房产(包括公寓、独立屋)适用房产所在地的法律;银行存款、股票等动产则适用死者“住所地”(domicile,即其永久居住地)的法律。因此,一位住在悉尼的人在墨尔本的公寓,可能按维州法律分配,而他的银行存款则按新州法律处理。
如果死者的住所地在海外,例如父母长居上海或吉隆坡,但在布里斯班持有投资房,那么这套澳洲房产通常按昆州的无遗嘱继承规则分配,而其他资产则可能适用其本国法律。两套规则结果不同,是跨境家庭最常见的困惑之一。
法定继承顺序
细节虽有不同,但各州的基本顺序大致一致:
- 配偶或伴侣:合法配偶,或符合条件的事实伴侣、同居伴侣、登记伴侣。
- 子女:包括领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如某位子女先于死者去世,通常由其子女(即死者的孙辈)代位继承其份额。
- 父母。
- 兄弟姐妹:已去世兄弟姐妹的份额由其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继承。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叔伯姑舅姨:已去世者的份额由其子女(即堂、表兄弟姐妹)代位继承。
- 州或领地政府:上述类别中均无人在世时。
只有在前一顺序无人在世时,后一顺序才能继承。多数州还要求继承人须比死者多存活30天。
谁算“配偶”或“伴侣”?
合法配偶即使已分居,一般仍有继承资格(南澳自2025年起另有规定,见下文)。事实伴侣通常须在死者去世前以伴侣身份共同生活至少两年,或(在多数州)共同育有子女,或已办理关系登记。各州用语和标准不完全相同:维州称为“domestic partner”,新州和昆州将事实伴侣纳入“spouse”的定义,首都领地称为“eligible partner”,南澳则要求已登记或经法院宣告的伴侣关系。详细讨论可参阅《澳洲继承中谁算配偶或子女?事实伴侣、继子女与海外婚姻》。
在世配偶能分到多少?
没有子女的情况
在维州、新州、昆州、南澳、塔州和首都领地,死者如没有在世的子女或孙辈,配偶取得全部遗产。西澳和北领地则不同:如死者还有父母、兄弟姐妹或侄甥在世,配偶只能全额取得一定金额以内的遗产,超出部分须与这些亲属分享。
有子女的情况:两种模式
“重组家庭”模式(维州、新州、塔州)。如死者的所有子女同时也是在世配偶的子女,配偶取得全部遗产,由配偶继续照顾子女。如至少有一名子女来自另一段关系(例如前妻或前夫所生),配偶可得到:
- 个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即家具、首饰、汽车等个人及家居用品,不包括经营资产和投资);
- 法定遗赠额(statutory legacy,一笔固定金额,一年内未支付须计利息);以及
- 剩余遗产的一半。
另一半由所有子女平分。维州的法定遗赠额每年调整,2026年7月1日或之后去世者适用的金额为591,390澳元。新州和塔州的基数为35万澳元,按法律规定的公式随消费物价指数调整,具体金额取决于去世日期,目前已明显高于基数。
“固定金额加比例”模式(昆州、西澳、南澳、首都领地、北领地)。这些地区不区分子女是否为在世配偶所生。配偶先取得一笔固定金额,再按比例分得余额,其余由子女分配:
- 昆州:15万澳元及家居用品,另加余额的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两名或以上子女)。
- 西澳:家居用品、一笔固定金额及余额的三分之一。2022年修法将该金额定为47.2万澳元,并授权部长按平均工资水平以命令宣布更高金额;较近期的个案已适用更高的宣布金额,因此须按去世日期核实适用数额。
- 南澳: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者,配偶取得个人物品、12万澳元及余额的一半。
- 首都领地:个人物品、20万澳元(另计利息),另加余额的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其他情况)。
- 北领地:个人物品、条例规定的金额(12万澳元),另加余额的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其他情况)。
两种模式的实际差别很大。同样是夫妻俩共同的子女,在维州配偶可以取得全部遗产;在昆州,超过15万澳元的部分有三分之二归子女。如配偶没有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多个州允许在世配偶以其应得份额换取家庭住宅),家庭住宅可能不得不出售。
同时有多名配偶或伴侣
死者同时留下合法配偶和事实伴侣,或有多名合资格伴侣时,各州规则不同:
- 维州、新州、塔州:由各伴侣书面协议分配,或由法院裁定;经过法定通知程序后,也可平均分配。
- 昆州:类似,可协议、法院裁定或经通知后平均分配;法院须以公正合理为原则作出裁定,而不是以平分为起点。
- 南澳:配偶与伴侣平分,法院另有裁定的除外。
- 西澳及首都领地:取决于事实关系持续的时间。大致而言,事实关系满两年但不足五年的,与合法配偶平分;满五年或以上(且期间死者未与合法配偶同居)的,由事实伴侣取得全部配偶份额。
- 北领地:事实伴侣与死者同居满两年且期间死者未与合法配偶同居,或双方育有子女的,由事实伴侣取得配偶份额;否则归合法配偶。
各州无遗嘱继承规则对比表
| 州/领地 | 配偶+子女(均为配偶所生) | 配偶+其他关系所生子女 | 可继承的最远亲属 | 家庭供养申请期限 |
| 维多利亚州 | 全部遗产 | 个人物品、法定遗赠额(2026年7月1日起为591,390澳元)、余额一半 | 堂表兄弟姐妹 | 遗产管理书签发后6个月 |
| 新南威尔士州 | 全部遗产 | 个人物品、按物价指数调整的法定遗赠额、余额一半 | 堂表兄弟姐妹 | 去世后12个月 |
| 昆士兰州 | 15万澳元、家居用品,另加余额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两名或以上) | 堂表兄弟姐妹 | 去世后6个月内发出通知,9个月内提出申请 |
| 西澳大利亚州 | 家居用品、固定金额(47.2万澳元或更高的宣布金额)、余额三分之一 | 堂表兄弟姐妹 | 遗产管理书签发后6个月 |
| 南澳大利亚州 | 个人物品、12万澳元、余额一半 | 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 遗产管理书签发后6个月 |
| 塔斯马尼亚州 | 全部遗产 | 个人物品、按物价指数调整的法定遗赠额、余额一半 | 堂表兄弟姐妹 | 遗产管理书签发后3个月 |
| 首都领地 | 个人物品、20万澳元,另加余额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 | 叔伯姑舅姨的后代 | 遗产管理书签发后6个月 |
| 北领地 | 个人物品、12万澳元,另加余额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 | 叔伯姑舅姨的后代 | 遗产管理书签发后12个月 |
部分情况下法院可延长家庭供养申请期限,但逾期申请难度很大,遗产一旦分配完毕更是如此。
亲属范围延伸到哪里为止?
目前各州都设有明确界限。维州、新州、昆州、西澳和塔州,最远可继承的是堂表兄弟姐妹,而且只能在其父母(死者的叔伯姑舅姨)已去世时代位继承。南澳的《2023年继承法》(Succession Act 2023)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1919年遗产管理及认证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将范围扩展至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首都领地和北领地的法律则使用“叔伯姑舅姨的后代(issue)”这一表述。任何一州都不包括祖辈的兄弟姐妹、远房堂表亲或姻亲。
如上述范围内没有任何亲属在世,遗产归州或领地政府。在新州、南澳、塔州等地,可以申请政府放弃权利,将遗产转给受死者供养的人或在道义上有正当理由的人,例如长期照顾死者的人或继子女。
谁来申请遗产管理书?
没有遗嘱就没有遗嘱执行人,须由某人向州最高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法律和法院规则一般给予在世配偶优先权,其次按上述继承顺序由有权继承的亲属申请。申请人须年满18岁;如有权继承者不愿意、不适合或无法联系,法院可委任受益人与他人共同管理,或委任信托公司、公共受托人或其他合适人选。例如,西澳法律规定,如有权继承者均不居住在西澳或不适合受托,法院可委任其他人。住在海外的亲属,通常可以通过授权书委托澳洲境内的人代为申请。维州的申请程序可参阅《无遗嘱遗产管理书》。
仍可提出家庭供养申请
无遗嘱继承规则并非最终结果。在各州,特定人士如认为按无遗嘱规则分配后,未能为其提供适当的生活和扶养,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增加份额(family provision claim)。申请资格各州不同:子女和配偶通常可以申请;继子女、孙辈、前配偶或同住的受扶养人在部分州也可申请,但往往须满足额外条件。例如,自2025年1月1日起,南澳的成年继子女须证明自己处于弱势、依赖死者、曾照顾死者或对遗产有所贡献。上表所列期限执行严格。
部分无遗嘱(partial intestacy)
遗嘱未能处理全部遗产时,就会出现部分无遗嘱。常见情况包括:遗嘱没有“剩余遗产”条款;剩余遗产留给的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且没有指定替补;或某项赠与无效。未被处理的部分按无遗嘱继承规则分配,可能落到立遗嘱人并不希望的人手中,而遗嘱执行人仍须申请遗嘱认证。首都领地、北领地等地还会把配偶根据遗嘱已经取得的利益,计入其固定金额中一并考虑。
华人家庭须特别注意的问题
用海外文件证明亲属关系
遗产管理人必须查明所有亲属,并证明顺序在前的亲属已去世或并不存在。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或马来西亚的家庭,往往需要出具海外的出生、结婚、死亡证明、户籍资料或亲属关系公证书。中文或马来文文件须附经认证的英文翻译,并视签发地而定,可能需要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澳洲法院才会接受。如资料不完整,例如曾经改名、拼音或粤语拼写不一致、档案遗失,可能还需要家庭成员出具法定声明。这一步往往耗时最长,宜尽早着手。
未登记的婚姻或传统婚姻
在海外依法缔结的婚姻,在澳洲一般会获得承认。问题常出在只办了婚礼、却没有依法登记的情况:中国大陆的婚姻一般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才合法有效;台湾自2008年起改为登记婚制度;香港则自1971年起不能再缔结华人传统婚姻。婚姻不被法律承认的一方,如符合同居条件,仍可能以事实伴侣身份继承,但须提供证据,例如共同住址、共同财务往来,以及两人对外以夫妻身份相处的情况。
配偶或子女在海外
住在海外的配偶或子女,与住在澳洲的继承人享有同等权利。但居住地会影响实际操作:文件签署和见证、收取款项,以及继承澳洲资产的税务后果(税务问题应咨询会计师或税务顾问)。未成年子女的份额,一般由他人以信托方式代为保管,直至其年满18岁。
继子女不能按无遗嘱规则继承
未经正式领养的继子女,在澳洲任何一州的无遗嘱继承制度下都没有继承权,无论感情多深。在再婚家庭中,如在世配偶日后也未立遗嘱去世,死者自己的子女可能分不到已转到继父母名下的财产。继子女唯一的途径,是在符合资格时提出家庭供养申请。
不属于遗产的资产
并非所有资产都按无遗嘱规则分配。以联名共有(joint tenants)方式持有的房产,会自动归在世的共有人;退休金(superannuation)由基金受托人按有效的受益人指定和退休金法规支付,而非按无遗嘱规则分配;已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也可能不经过遗产。相反,以按份共有(tenants in common)方式持有或死者单独名下的房产,则属于遗产。详见《联名持有还是按遗嘱分配?物业和股票究竟如何传承》和《您的退休金并不自动属于您的遗产》。
常见误区
- 以为在世配偶一定继承全部遗产。在昆州、西澳、南澳、首都领地和北领地,即使是夫妻共同的子女,也会分得超过固定金额部分的遗产。
- 以为一个州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另一个州的房产。
- 忽略了前一段关系所生的子女(包括住在海外的子女)。在维州、新州和塔州,这会直接改变配偶的应得份额。
- 家庭供养申请期限未过就分配遗产。
- 以为凭海外的继承公证书或家庭协议就能处理澳洲资产。一般仍须取得澳洲法院的授权。
- 等到确认顺序在前的亲属都不在世后,才开始办理海外文件,而不是一开始就同步申请。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代表在世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在维州申请遗产管理书,并协调其他州的申请,包括死者、家人或资产在海外的情况。我们可以确定每项资产适用哪一地的法律,厘清谁有权继承,整理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台湾、马来西亚等地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并就是否可能提出或面对家庭供养申请提供意见。对于希望避免适用无遗嘱规则的家庭,我们也协助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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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