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的冻结令与外国判决执行
审阅: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主理律师蔡智勋 · 更新于 2026年10月18日
冻结令是法院命令,在案件审结之前禁止一方转移或处置资产,避免日后的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澳洲法院也可以执行许多来自亚洲和新西兰的判决:香港、新加坡和台湾的判决通常可以根据《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Cth)》(外国判决法)办理登记,而中国内地的判决则须依据普通法(common law)另行起诉。
什么是冻结令
冻结令(freezing order,常称 Mareva 令)是一种临时性法院命令,在设定金额范围内,禁止当事人将资产转移出澳洲,或处置、处理资产、使其价值减少。在维州,最高法院和郡法院规则的第37A号令(Order 37A)规管此类命令。冻结令的目的是保护法院程序不被架空,而不是让申请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担保。命令通常仍允许被申请人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合理律师费和正常经营债务。
申请条件
概括而言,申请人必须证明:
- 就已产生或预期产生的诉因,有可争辩的良好理据(good arguable case)(或已取得判决,包括有充分可能在澳洲登记或执行的外国判决);以及
- 存在判决全部或部分无法得到清偿的危险,原因是被申请人可能潜逃,或资产可能被转移出澳洲、被处置、处理或价值减少。
这种危险必须有证据支持,而不能只是怀疑。在跨境案件中,我们会留意以下迹象:争议发生后近期挂牌出售或转让物业、资金转移到海外,或曾在其他地方拒不履行判决。仅仅因为对方住在海外或在多个国家持有资产,通常并不足够。
全球冻结令与资产披露令
法院可以就澳洲境外的资产作出冻结令,例如香港的一套公寓或一家马来西亚公司的股份。法院对此更为审慎,申请人通常须承诺,未经法院许可不在海外执行该命令。至于外国银行或法院是否承认这一命令,则取决于当地法律。
冻结令通常附带辅助命令(ancillary orders),要求被申请人宣誓提交誓章,披露其资产、所在地点及价值。
损害赔偿承诺与坦诚义务
申请人通常必须作出一般的损害赔偿承诺(undertaking as to damages):如果事后证明不应作出该命令,申请人承诺赔偿被申请人(及受影响的第三方)的损失。在澳洲没有资产的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担保。
大多数冻结令在首次申请时不通知对方(without notice),因为一旦通知就失去了意义。这带来严格的全面坦诚披露义务(duty of 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包括对方可能的抗辩以及任何不利于己方的情况。若未作适当披露,法院仅凭这一点就可以撤销命令。首次命令通常只维持到几天后的回复聆讯日(return date)。
搜查令简介
搜查令(search order,又称 Anton Piller 令,在维州为第37B号令)允许在独立律师监督下,从场所中保全有真实被销毁风险的证据。申请人须有很强的表面证据(strong prima facie case),并有明确证据显示重要材料可能被销毁。这类命令很少见。
在海外诉讼期间冻结澳洲资产
即使主要诉讼在另一个国家进行,仍可在澳洲申请冻结令。在 [PT Bayan Resources TBK v BCBC Singapore Pte Ltd [2015] HCA 36](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HCA/2015/36.html) 一案中,一家新加坡公司在新加坡高等法院就合资纠纷起诉一家印尼公司。澳洲高等法院维持了西澳最高法院在新加坡判决作出之前,针对该印尼公司在澳洲所持股份作出的冻结令。启示:如果可执行的资产在澳洲,不必等海外诉讼结束,就可以在澳洲采取行动。
执行外国判决:法定登记途径
《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Cth)》允许将列明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在州最高法院登记,登记后即可如本地判决一样执行。我们核对了《Foreign Judgments Regulations 1992》附表中客户最常问到的地区:
-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在列。
-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及高等法院)在列。
- 台湾:最高法院、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在列。
- 中国内地、澳门、马来西亚和印尼均不在列。
登记申请必须在判决日期或最后一次上诉判决之日起6年内提出。判决必须是终局且具决定性的(final and conclusive),并且是金钱判决(不包括税款或罚款)。登记只能基于有限理由被撤销,例如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欺诈、债务人未能及时收到通知以进行抗辩,或违反公共政策。
中国内地及其他未列明地区:普通法途径
如果某地区不在名单内,判决债权人须在澳洲以外国判决作为债务另行起诉。一般而言,外国法院须具有澳洲法律所承认的管辖权(例如债务人当时身在该地,或已接受该法院管辖),判决须为终局且具决定性,当事人须相同,金额须确定。澳洲法院不会重新审理案件实体问题。
在 [Bao v Qu; Tian (No 2) [2020] NSWSC 588](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nsw/NSWSC/2020/588.html) 一案中,新州最高法院针对一对住在悉尼的夫妇,执行了青岛法院就约200万元人民币未还借款作出的判决,并拒绝重新审理本可在中国提出的还款主张。在 [Bank of China Ltd v Chen [2022] NSWSC 749](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nsw/NSWSC/2022/749.html) 一案中,法院在处理对送达程序的异议时认定,中国人民法院在借款纠纷中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属于可依普通法执行的判决。启示:针对住在澳洲的人作出的中国判决,不应置之不理。
新西兰判决与仲裁裁决
新西兰判决(包括许多非金钱判决)根据《Trans-Tasman Proceedings Act 2010 (Cth)》在澳洲法院登记,只能基于公共政策等少数理由被撤销。
外国仲裁裁决根据《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74 (Cth)》执行,该法落实了《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中国内地(公约已延伸适用于香港和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和新西兰都是公约成员。台湾不是,因此台湾仲裁裁决的执行需要另行咨询。
费用与风险
冻结令申请十分紧急,前期费用集中。申请之前,应权衡索赔金额、资产实际所在地以及损害赔偿承诺带来的风险。在海外(尤其是中国内地)执行澳洲判决可能耗时且结果不确定,因此资产在哪里,往往比判决在哪里作出更重要。
我们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处理冻结令及判决执行事务。如双方均有意愿,可以通过澳洲华人争议解决中心(CADRC)安排私下解决。联系电话:+61 3 9602 3988。
常见问题
申请冻结令可以不通知对方吗?
通常可以,但您必须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包括对己方不利的情况,而且命令会在不久后的聆讯中复核。
如果冻结令本不应作出,会怎样?
您可能须根据损害赔偿承诺,赔偿被申请人及受影响第三方的损失,因此资产转移风险的证据必须扎实。
中国法院的判决可以在维州执行吗?
中国内地不在《外国判决法》名单内,但新州案例显示,只要符合一般条件,可以依普通法就中国金钱判决起诉执行。
香港或新加坡判决的登记有时限吗?
有。根据《外国判决法》提出的登记申请,必须在判决或最后一次上诉判决之日起6年内提出。
案件在海外审理,澳洲法院能冻结资产吗?
可以,只要该外国判决有充分可能在澳洲登记或执行,高等法院在 PT Bayan 一案中已确认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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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每宗案件取决于其具体事实。由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主理律师蔡智勋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