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香港、吉隆坡等地的私人銀行家和信託專員,常有客戶的規劃在不知不覺間牽涉到澳洲:孩子在墨爾本讀書後留了下來,或客戶在悉尼買了公寓。客戶的遺產規劃是為亞洲設計的,澳洲法律從未被納入討論。
澳洲沒有遺產稅,這容易讓人以為沒什麼需要考慮。實際上,澳洲的繼承、稅務、物業及家事法規則,都可能改變一個原本完善的規劃。本文是一份供國際顧問使用的初步篩查清單:列出應向客戶提示、並與澳洲律師討論的問題,並簡要說明每個問題為何重要。
應提示並與澳洲律師討論的問題
1. 澳洲遺囑與多份遺囑
澳洲各州有各自的遺囑法和形式要求,一般包括書面形式、立遺囑人簽署,以及由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見證。資產分佈在多個國家的客戶,往往持有多份遺囑。需要提示的是這些遺囑如何相互配合:一份遺囑中的標準撤銷條款可能撤銷另一份遺囑,定義或遺囑執行人委任不一致,也會令各地的遺產管理複雜化。
2. 退休金不經遺囑分配
澳洲退休金(superannuation)由基金受託人持有,並不自動成為遺產的一部分。由誰領取,取決於基金規則和任何具約束力的身故受益人提名(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 BDBN);提名如果沒有及時更新,可能失效或無效。支付給稅務上不屬於”受養人”的人士(例如許多成年子女)的身故福利,可能需要繳稅。應提示客戶或其家人是否持有退休金,以及提名是否與整體規劃一致。
3. 聯名共有與生存者取得權
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方式持有的物業,會依生存者取得權(survivorship)歸於在世的共有人,不受遺囑影響。應提示聯名持有是否符合預期的遺產規劃,以及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是否更為合適。
4. 家庭供養申索與新州名義遺產
澳洲各州及領地都允許符合資格的人士(可包括配偶、子女,部分州還包括其他人)就遺產提出家庭供養申索(family provision claim)。排除某個子女、或把大部分資產留給家族某一房的遺囑,在澳洲可能受到挑戰。在新南威爾士州,法院在某些情況下還可將遺產以外的財產指定為名義遺產(notional estate),包括生前某些轉讓以及未行使的權力。凡與新州有聯繫、且規劃依賴生前轉讓、聯名共有或提名的客戶,都應提示此問題。
5. 遺囑信託與擬議的信託最低稅
澳洲遺囑可以設立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可能提供資產保護,在某些情況下未成年受益人的收入也可獲得較有利的稅務處理。2026年10月14日提交國會的法案,擬從2028年7月1日起對全權信託徵收最低稅,並在符合條件下豁免真正的遺囑信託和遺產。這些法案尚未成為法律。應提示澳洲遺囑信託是否合適,以及擬議制度可能帶來的影響。
6. 沒有遺產稅,但身故時可能涉及資本利得稅
澳洲不徵收遺產稅。不過,資本利得稅(CGT)可能在身故時或之後產生。一般而言,資產轉給遺囑執行人或受益人時,身故本身不觸發資本利得稅,受益人承接原有成本基礎,日後出售時才可能產生稅款。對跨國家庭而言,一個重要例外是CGT事件K3(《1997年所得稅評估法》第104-215條):如果資產轉給外國居民受益人,且不屬於”應稅澳洲財產”(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收益可能須在死者最後一份報稅表中申報。此外,已立法的資本利得稅改革將從2027年7月1日起改變收益的計稅方式。若澳洲居民死者把資產留給非居民家人,或規劃尚未考慮新規則,都應提示。
7. 外國信託向澳洲居民分配
外國信託向澳洲居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可能根據《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99B條應課稅,包括部分資本分配以及使用信託資產等利益,並可能附加利息費用。澳洲居民也可能受受控外國公司(CFC)及轉讓人信託(transferor trust)規則影響。凡有澳洲居民受益人、或委託人已成為澳洲居民的離岸信託,都應提示。
8. 在澳洲管理的外國信託和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
如果任何一名受託人是澳洲居民,或信託的中央管理與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在澳洲,該信託一般屬澳洲稅務居民。外國公司如在澳洲經營業務、且中央管理與控制在澳洲,也可能成為澳洲居民,澳洲稅務局(ATO)在 TR 2018/5 中闡述了其觀點。如果實際為離岸信託或公司作決定的是一位澳洲居民家族成員,居民身份可能因此改變。應提示實際由誰、在何處作決定。
9. FIRB、外國買家禁令與各州附加稅
外國人士購買澳洲住宅用地一般須獲得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批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外國人士被禁止購買現有住宅,僅有有限例外,ATO表示禁令現延長至2029年6月30日。各州還對外國人士徵收附加印花稅和土地稅附加費,有外國受益人的信託可能被視為外國人。凡外國信託或公司購置物業,以及全權信託契約是否需要排除外國受益人,都應提示。
10. 持久授權書
在海外簽署的授權書,不會自動獲得澳洲銀行、土地登記處或其他機構承認。持有澳洲資產的客戶如果失去心智能力,家人可能需要向審裁處申請委任。應提示是否需要為澳洲資產另立澳洲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11. 反洗錢、財富來源與CRS
澳洲銀行,以及經近年改革後範圍擴大的專業人士,都須進行客戶盡職調查,可能要求提供資金來源和財富來源證明。澳洲也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RS)交換金融賬戶信息,包括信託控制人的信息。應提示客戶的文件能否滿足澳洲機構的要求,以及各地申報是否一致。
12. 遺產認證、重新蓋印與外國授予書
澳洲資產通常需要澳洲的遺產授予書,或是重新申請,或是將外國授予書重新蓋印(reseal)。只有特定國家的授予書可以重新蓋印,各州規則也不同。例如,新州最高法院表示,近期的香港授予書不能在新州重新蓋印,因此可能需要在新州重新申請。應提示澳洲資產位於哪個州,以及本國的授予書能否使用。
需要與澳洲律師討論的情況
- 客戶、配偶或子女已經或可能成為澳洲稅務居民。
- 客戶持有澳洲房地產、股票或退休金,或計劃購買物業。
- 離岸信託有澳洲居民受益人、保護人或決策人。
- 規劃排除了住在澳洲的家庭成員,或對其不平等對待。
- 持有澳洲資產的客戶年事已高或心智能力下降。
- 有人去世,且有澳洲資產需要管理。
- 澳洲的家庭成員正在分居或遇到財務困難。
示例:一位兒子住在悉尼的新加坡客戶
設想一家新加坡信託公司的客戶:她住在新加坡,大部分財富通過新加坡信託持有,並與兒子聯名持有一套悉尼公寓;兒子已移民,現為澳洲稅務居民。她的新加坡遺囑把個人資產平均留給子女,兒子也是信託的全權受益人。由此產生多個問題:公寓的生存者取得權、新州家庭供養申索和名義遺產風險、兒子獲得的信託分配如何根據第99B條課稅、兒子參與信託決策是否影響信託的居民身份、她的新加坡授予書能否在新州使用,以及她是否需要澳洲持久授權書。正確的做法取決於需要在新加坡和澳洲兩地獲得專業意見的具體事實。
常見問題
澳洲有遺產稅嗎?
沒有。不過,日後出售繼承的資產可能產生資本利得稅;資產轉給外國居民受益人時,在某些情況下身故時就可能產生稅款。退休金身故福利也可能需要繳稅。
外國遺產授予書可以在澳洲使用嗎?
有時可以通過重新蓋印使用,但僅限特定國家的授予書,並受各州規則限制。例如,新州不為近期的香港授予書重新蓋印。
離岸信託的分配在澳洲要繳稅嗎?
可能需要,取決於第99B條及相關規則、受益人的居民身份以及款項性質。需要具體的稅務意見。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答案往往取決於細節。請預約諮詢,讓我們在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審閱您的文件和具體情況。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私人銀行、信託公司及家族辦公室擔任澳洲律師,並與亞洲各地律師合作處理客戶的跨境傳承規劃。我們對照客戶的整體規劃,審閱其澳洲遺囑、退休金提名、物業持有方式和信託安排,並協助辦理澳洲遺產認證及重新蓋印申請。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是國際信託與遺產從業者協會(STEP)附屬會員,同時從法律和稅務兩方面為家族財富結構提供意見。他也是國家認證調解員及認證家族企業顧問。我們與家庭的會計師和註冊稅務代理合作,本所的公證人也可協助辦理在海外使用的文件。我們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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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