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中國大陸、香港、臺灣、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家庭,把錢匯到澳洲的原因往往很普通:子女的大學學費、幫孩子買房、父母來澳養老,或是在原居地賣掉生意、房產後的款項。這些匯款大多合法。問題通常出在:資金沒有清楚的憑證鏈、這筆錢在法律上的性質不清楚,以及與稅務居民身份有關的時間安排。
匯款這個動作本身在澳洲並不是應稅事件。需要考慮的是:匯款如何被申報、銀行可能要求看什麼文件、這筆錢如何定性,以及資金流出國有什麼規定。具體如何適用於某個家庭,取決於實際情況。
匯入澳洲的款項如何被申報
申報制度由澳洲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依據《2006年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Act 2006,下稱”反洗錢法”)執行。申報是例行程序,澳洲稅務局(ATO)可在數據比對中使用AUSTRAC的數據。
- 國際匯款。銀行和匯款機構一般須就其發出或收到的國際轉賬指令作出報告,不論金額大小。
- 大額現金交易。存入或提取超過申報門檻的實體現金,銀行須作出報告。
- 攜帶現金出入境。攜帶、郵寄或運送超過門檻的實體現金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澳洲,必須申報。
- 拆分交易。為避免申報而把交易拆分(structuring),根據反洗錢法第142條和第143條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即使資金本身合法也一樣。
銀行會問什麼:盡職調查與資金來源
銀行必須瞭解客戶並監控交易。匯款異常、款項來自第三方或涉及政治公眾人物時,銀行可能進行強化客戶盡職調查(enhanced customer due diligence),詢問資金來源(source of funds,即這筆錢具體從哪裡來),有時還會詢問財富來源(source of wealth,即整體財富如何積累)。如果銀行不滿意,可能暫扣或退回匯款,或審查賬戶。
澳洲稅法如何定性這筆錢
贈與
澳洲沒有贈與稅,海外親屬真實的贈與,對收款人一般不屬於收入。如果所謂”贈與”實質上來自在海外受控制的公司或信託,《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第99B條可能相關。
借款
如果這筆錢將來要還,家庭可考慮是否以及如何把它記錄為借款。支付給海外出借人的利息可能須繳納澳洲利息預扣稅,在出借人所在國也可能要納稅。家庭借款是否被視為真實的債務,日後可能很重要,例如借款人離婚分居或任何一方去世時。
遺產繼承
澳洲沒有遺產稅,從海外繼承的款項一般不屬於收入,但繼承的資產日後出售時可能涉及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CGT)。
出售海外資產所得
把賣房款匯入澳洲,與出售行為本身是兩回事,後者可能須納稅。澳洲稅務居民一般須就全球資本利得納稅,同一筆利得在外國繳納的稅款可能獲得外國所得稅抵免(foreign income tax offset),因此出售時間與成為居民的先後可能有影響。
《1997年所得稅評估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第855-45條可能影響成為居民時所持某些資產的成本基數,但有例外。另外,《2026年財政法律修正(稅務改革第1號)法》改變了自2027年7月1日起產生的利得的徵稅方式,以通脹指數調整和最低稅取代CGT折扣。這些規則對某項資產如何互相作用,需要專業意見。
收入
一旦成為澳洲居民,海外的工資、租金、利息和股息一般不論是否匯回澳洲都須申報。
信託分配
境外信託的分配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依據第99B條被徵稅。
匯兌損益
持有或欠有外幣而匯率變動時,《1997年所得稅評估法》第775分部(Division 775)可能產生匯兌收益或損失。由於資本利得一般以澳幣計算,僅匯率變動就可能影響結果。
成為稅務居民前後的時間安排
- 居民身份何時開始。不一定從7月1日開始,取決於實際情況。
- 當日的狀況。成為居民當日的餘額、估值和資金來源,日後可能有關。
- 海外架構。抵澳後更改海外信託或公司,可能產生澳洲稅務後果。
原居地的資金出境規定
- 中國大陸。個人購匯受國家外匯管理局(SAFE)規定約束,包括年度便利化額度,以及對境外買房、證券投資等資本項目用途的限制。借用他人額度分拆購匯是被禁止的,可能被列入”關注名單”並受處罰。合法渠道應諮詢中國律師。
- 香港和新加坡。一般沒有外匯管制,但跨境攜帶現金有申報規定。
-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國家銀行(Bank Negara Malaysia)的外匯政策一般允許居民對外投資,但須符合條件。
- 印度尼西亞。外匯總體上可自由流動,但須符合文件要求。
用這筆錢在澳洲買房
外國人士購買住宅用地一般須獲得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批准,而且自2025年4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大多數外國人士暫時不得購買已建成住宅(截至2026年10月)。這方面有例外情況。
說明性例子
以下為假設情境,並非真實案例。
一對來自吉隆坡的夫婦移居墨爾本,帶著儲蓄、馬來西亞股票和吉隆坡的一套公寓,並希望幫女兒買房。隨之而來的問題包括:他們的居民身份何時開始、股票和公寓日後出售時可能如何處理、給女兒的資助應如何定性,以及遺囑應如何處理這筆資助。合適的做法取決於需要專業意見的具體事實。
記錄:可與顧問討論的問題
- 這筆錢在法律上是什麼:贈與、借款、遺產、出售資產所得、收入,還是信託分配?
- 有哪些文件能顯示資金來源?
- 家庭之間的轉賬是否應正式記錄?應如何與家人的遺囑配合?
- 我成為居民時擁有哪些資產?這是否重要?
- 資金流出國有什麼要求?
常見問題
從中國匯款到澳洲要交稅嗎?
匯款本身一般不是應稅事件。是否須納稅取決於這筆錢是什麼:真實的贈與或遺產,與澳洲居民的收入或資本利得,一般處理方式不同。
帶錢進澳洲有金額限制嗎?
澳洲一般不限制匯款金額,但匯款會被申報,超過門檻的現金須在出入境時申報。資金流出國可能有自己的限制。
中國的親戚可以各用自己的額度給我匯款嗎?
每人的額度只供本人真實需要使用,借用多位親屬的額度為同一目的匯款,可能被視為被禁止的分拆購匯。這個問題應諮詢中國律師。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答案往往取決於細節。請預約諮詢,讓我們在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審閱您的文件和具體情況。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協助家庭以文件記錄資金如何匯入澳洲及其性質,包括贈與契據、借款協議及相關遺囑。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會把家族財富的法律架構與稅務架構結合起來考慮;他是國際信託與遺產從業者協會(STEP)附屬會員、國家認可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和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我們與家庭的會計師、註冊稅務代理以及亞洲各地的律師合作,事務所的公證人(notary public)可為海外所需文件辦理公證,並可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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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