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法律並不禁止受託人使用人工智能(AI),但使用AI並不改變“由誰負責作出決定”。受託人仍須對事項作出真實、認真的考慮(real and genuine consideration),考慮相關因素、排除無關因素,並本著善意行事;這項職責不能交給AI工具代為履行。實務上,使用AI的受託人應當能夠說明:向AI提出了什麼問題、輸入了哪些資料、如何對照原始文件核查AI的輸出,以及受託人自己是如何作出決定的,同時不能讓保密資料或受法律特權保護的意見外洩。
本文寫給家族信託(全權信託)的受託人、公司受託人的董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以及為他們提供支持的家族辦公室和專業顧問。我們此前的文章《遺產規劃的專業標準與人工智能》側重於顧問一方;本文則著眼於手握權力、必須親自行使權力的個人或公司。
受託人行使酌情權時的基本職責
大多數家族信託契約都賦予受託人很寬的酌情權:每年把收益分給誰、是否預支本金、是否借款給受益人、某項資產是賣還是留。無論契約措辭多麼寬泛,這些酌情權都屬於受信權力(fiduciary power),必須按照成熟的法律原則行使。法院一般不會用自己的判斷取代受託人的判斷,但如果決定的作出過程不當,法院會介入。澳洲法院通常會審視受託人是否:
- 本著善意行事;
- 對是否行使、如何行使該權力作出了真實、認真的考慮;
- 按照權力被授予的目的行使權力;
- 考慮了相關因素,並且沒有考慮無關因素;
- 在與信託規模和性質相稱的範圍內,主動了解與決定相關的情況,包括受益人的實際狀況。
維州案例 Karger v Paul [1984] VR 161 是關於法院審查受託人酌情權界限的重要判例,“真實、認真的考慮”這一要求經常援引此案。較近的 Owies v JJE Nominees Pty Ltd [2022] VSCA 142 一案中,維州上訴法院撤換了一家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改由獨立受託人擔任。法院認為,該受託人沒有對兩名主要受益人的狀況作出真實、認真的考慮,也沒有採取措施去了解他們的情況。此案提醒受託人:瞭解情況的義務範圍視乎信託本身而定,但不能視而不見。
謹慎義務與投資決定
除上述原則外,受託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須盡到審慎之人(prudent person)應有的謹慎、技能與勤勉。在投資方面,維州《1958年受託人法》(Trustee Act 1958)有明確規定:第6條要求受託人在行使投資權時(以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為限)盡到審慎之人的謹慎、勤勉與技能,專業受託人適用更高標準,並且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信託投資的表現;第8條列出受託人在適當情況下必須考慮的事項,包括信託目的、受益人的需要和狀況、分散投資、風險、流動性及稅務後果等,並允許受託人取得並考慮獨立、中立的意見。其他州和領地也有大體相似的規定。
AI可以幫助受託人更全面地梳理這些事項,但不能成為受託人“考慮了”或“沒有考慮”某些事項的理由。
酌情權不能交給AI工具代為行使
一般原則是:除非信託契約或法律允許轉授,受託人必須親自行使被託付的酌情權。受託人可以聘請代理人處理許多事務,例如維州《1958年受託人法》第28條允許受託人和遺產代理人聘請律師、銀行、持牌財務顧問等代理人。但聽取意見、請人辦理行政事務,與把決定本身交出去,是兩回事。
AI也一樣。用AI總結信託契約、整理受益人的財務資料、模擬不同的分配方案或起草會議記錄,屬於輔助;如果受託人只是因為“系統這樣建議”就照單全收,自己並沒有形成判斷,就可能被認定為根本沒有行使酌情權。年復一年完全相同的分配結果,或者決議理由只是複述工具的輸出,也可能顯示受託人並未真正用心考慮。
決策記錄:證明“考慮過”
全權信託的受託人一般沒有義務說明決定的理由。但當決定受到受益人、家庭成員或監管機構質疑時,受託人的記錄往往是說明決定如何作出的最有力的證據。法院也曾指出,受託人已給出的理由或記錄中反映的推理過程,可以被用來檢驗酌情權是否正當行使。
如果會議記錄和決議只寫結果(例如“決議按以下方式分配收益”),幾乎無法說明考慮過什麼。使用了AI的,記錄至少應當反映:
- 需要作出的決定及信託契約的相關條款;
- 受託人考慮過的資料,包括受益人的狀況;
- 是否使用了AI工具、用於什麼工作、提出了什麼問題;
- 哪些內容已對照原始文件(信託契約、財務報表、稅務意見、估值報告等)核查,由誰核查;
-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顧問提供的意見;
- 受託人自己的理由,包括沒有采納AI總結或建議的地方。
討論了什麼、討論得有多充分,正是受託人證明自己是認真考慮、而非機械處理的依據。
如何用好AI:問題、輸入與核查
提出什麼問題
AI的輸出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問題本身。問“今年信託收益該怎麼分?”等於請工具替你作決定;問“請總結這份信託契約中的受益人範圍以及收益和本金分配權,並註明條款編號”,則是請它提供受託人能夠核對的協助。什麼與決定相關,應由受託人而不是工具來判斷。
輸入哪些資料
AI只能根據輸入的資料工作,資料不全時,它可能用看似肯定、實則錯誤的假設來補空。如果漏掉了契約修訂文件、指定人(appointor)的變更或受益人情況的變化,分析就不完整。但輸入超過需要的資料,又會帶來保密和隱私問題(見下文)。
對照原始文件核查
AI可能誤述條款、編造判例,或套用錯誤法域的法律。受託人所依賴的每一項內容,包括條款的效果、稅務後果或法律規則,都應對照原始文件核查,或由顧問確認。法院對自身程序也採取同樣的態度:新州最高法院第SC Gen 23號實務指引(2025年2月3日起生效)要求使用生成式AI的執業者核實每一項引用和法律依據確實存在、準確且相關,並明確這種核查本身不能用生成式AI完成。維州最高法院關於在訴訟中負責任地使用AI的指引也指出,使用AI並不免除責任人行使判斷的義務。
受益人資料的保密與隱私
受託人掌握大量敏感資料:受益人的收入、健康、婚姻感情、債務以及家庭糾紛。受託人對信託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部分受託人還受聯邦《1988年隱私法》(Privacy Act 1988)約束。是否適用該法視乎主體而定:許多規模較小的企業可適用小企業豁免,但大型集團內的公司受託人、專業受託公司等則可能受其管轄。澳洲信息專員辦公室(OAIC)關於使用商用AI產品的指引建議,作為最佳做法,機構不應將個人信息,尤其是敏感信息,輸入公開可用的生成式AI工具。
自2026年12月10日起,受《隱私法》約束的機構如果利用電腦程序、使用個人信息作出(或實質性、直接地協助作出)可能對個人權利或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須在隱私政策中加以說明。受該法約束的受託人應檢查自己藉助AI的流程是否屬於這項新的透明度義務範圍。
法律特權:公開AI工具的風險
澳洲的法律職業特權(client legal privilege)保護為取得法律意見或進行訴訟這一主要目的而作出的保密通訊。保密是特權成立的前提。如果當事人的行為與維持通訊保密不一致,特權就可能喪失;判斷標準是客觀的,不看當事人的主觀意圖。
受託人如果把律師意見覆制粘貼到公開的消費級聊天工具中,或上傳上去“幫家人簡化一下”,就可能構成與保密不一致的行為,尤其是在服務商條款允許其保留、查閱或使用內容的情況下。截至本文撰寫時,澳洲法院尚未就AI與法律特權作出明確裁決,但法院已表達了關注:新州SC Gen 23號實務指引指出,公開的生成式AI工具可能缺乏足夠的保障措施來維護保密性、隱私和法律職業特權,並限制將某些受保護的訴訟材料輸入此類工具;聯邦法院也於2026年4月發佈了自己的生成式AI實務指引。在海外,美國一家聯邦法院於2026年初拒絕承認被告利用公開AI平臺生成的文件享有特權。
實務上的原則很簡單:除非受託人根據服務商的合同條款和設置,確信內容會保持保密、不會被用於訓練、他人無法獲取,否則不要把受特權保護的意見輸入AI工具。如有疑問,先問出具意見的律師。
判斷力來自經驗
判斷力來自經驗:親自讀契約、梳理家庭狀況、權衡各方利益,並承擔決定的後果。如果每一項決定的分析都交給工具,將來接任受託人、董事或家族辦公室工作的人,可能永遠積累不到這些經驗。過度依賴AI,反而會削弱法律期望受託人具備的判斷力。
對正在規劃傳承的家庭來說,這一點尤其重要。應當培訓下一代把AI當作研究和起草的輔助工具,核心的思考仍由自己完成,並能用自己的話說明某個決定為什麼這樣作。信託用錯了方式,往往是受託人訴訟的根源;真正瞭解信託契約和家庭情況的受託人,更能避免糾紛。關於不同結構的區別,可參閱《遺囑信託、家族信託還是簡單遺囑?》。
跨境受託人與家族辦公室
不少亞洲家庭的受託人、家族辦公室或私人銀行設在新加坡或香港,而受益人或資產在澳洲。即使受託人在境外,只要信託涉及澳洲受益人或澳洲資產,澳洲的信託法、稅法,有時還包括《隱私法》,都可能與之相關。需要注意:
| 問題 | 為什麼重要 |
| 信託契約的準據法 | 受託人的職責由信託的準據法決定,但受益人或資產在澳洲時,澳洲法院可能介入。 |
| 決定在哪裡作出 | 就澳洲稅務而言,信託的稅務居民身份可能取決於受託人所在地或中央管理與控制的行使地。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作出決定(包括藉助AI的分析)的記錄,都可能成為證據。應另行取得稅務意見。 |
| 澳洲稅務規則是否適用正確 | 通用AI工具未必能準確處理向澳洲居民與非居民受益人分配、收益與資本的區分等澳洲規則,輸出應由澳洲顧問核查。 |
| 各地的個人資料保護 | 新加坡和香港的監管機構都已發佈關於AI與個人資料的指引,家族辦公室可能需要同時符合當地制度和澳洲的要求。 |
| 語言與翻譯 | 用AI翻譯信託契約、意願書或法律意見可能改變原意。作為決定依據的關鍵文件,應由合格譯員或律師核對。 |
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
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他們同樣是受信人。AI可以幫助整理資產清單、歸類往來信件或起草遺產賬目,但按正確順序清償債務和稅款、把握分配時機、向受益人負責,仍是執行人本人的責任。具體步驟可參閱《遺囑執行人職責清單》。
受託人使用AI的實務清單
- 制定書面政策:可以使用哪些工具、用於哪些工作、哪些資料一律不得輸入。
- 選用數據條款合適的工具:不以您的資料訓練模型,保留期限和訪問權限受控,並親自核實相關設置。
- 受特權保護的意見不進入公開工具,用AI處理法律意見前先諮詢律師。
- 儘量減少個人信息:只輸入完成工作所必需的資料,可考慮對受益人資料去識別化處理。
- 把問題設計成“請求協助”,而不是請AI替您作決定。
- 對照信託契約和原始文件核查輸出,法律和稅務問題由顧問確認。
- 記錄過程:提出的問題、輸入的資料、核查了什麼、收到的意見,以及受託人自己的理由。
- 通過會議或決議作出決定,並反映真實的討論,有多名董事的公司受託人尤其如此。
- 培訓相關人員,包括下一代,讓判斷力得以持續積累。
- 定期檢討政策,跟上工具、法院指引和隱私義務的變化。
常見誤區
- 把AI給出的分配建議直接當作受託人的決定。
- 為了“給家人講簡單點”,把律師意見上傳到免費聊天工具。
- 會議記錄只寫結果,看不出考慮過什麼。
- 以為境外受託人或家族辦公室完全不受澳洲法律約束。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為受託人、公司受託人董事、遺囑執行人和家族辦公室就受託人酌情權的行使、信託契約的解釋、受託人決議與記錄,以及受益人之間的糾紛風險提供法律意見;也可以擔任專業遺囑執行人及受託人或與其配合,並從法律角度審閱信託及遺產管理中的AI使用政策。如果信託決定已經在家庭內部引起矛盾,調解往往是務實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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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