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內地或台灣訂立的遺囑,在澳洲可以是有效的。維多利亞州及澳洲其他州和領地的法律規定,只要遺囑的訂立方式符合立遺囑地、立遺囑人住所地或經常居所地、或其國籍國的法律,即視為形式有效。但“有效”只是第一步:要處理澳洲的銀行賬戶、股票或房產,遺囑執行人通常仍須在澳洲申請遺囑認證(Probate)。以外國法律訂立的中文遺囑,認證過程往往比澳洲遺囑更慢、費用更高、結果也更難預料。因此,在澳洲有一定資產的家庭,通常更適合另立一份與國內遺囑相互銜接的澳洲遺囑。
國內或台灣立的遺囑,在澳洲算不算數?
澳洲各州和領地都有關於境外遺囑形式效力的法律規定。在維多利亞州,是《1997年遺囑法》(Wills Act 1997)第17條。遺囑的簽署方式只要符合以下任一地方的法律,即視為已妥善訂立:
- 遺囑簽署地的法律;
-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或去世時的住所地(domicile)或經常居所地的法律;
-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或去世時的國籍國法律。
因此,一位中國公民在上海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形式訂立的遺囑,或者在台北按照台灣民法規定的形式訂立的遺囑,即使看起來與澳洲遺囑完全不同,在維州仍有可能被認定形式有效。其他各州和領地也有類似規定。
有兩點常被忽略。第一,上述規則只解決“形式”問題,即簽署和見證是否合規;立遺囑人當時是否具備遺囑能力、遺囑是否已被撤回、條款如何解釋,屬於另外的問題。第二,法律承認符合外國法律的遺囑有效,但證明它確實符合外國法律的責任,仍在申請人身上。
兩地法律承認的遺囑形式
中國內地及台灣的法律問題,應由當地律師提供意見,我們與兩地律師協作處理。概括而言,主要形式如下:
| 中國內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台灣(民法繼承編) |
| 自書 | 親筆書寫全文,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 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增刪塗改須註明並簽名 |
| 代書/代筆 | 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立遺囑人、代書人及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 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其中一人筆記 |
| 打印 | 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在每一頁簽名並註明日期 | 無獨立的打印遺囑形式 |
| 錄音錄像 | 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並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肖像及日期 | 緊急情況下的口授遺囑可採用錄音方式 |
| 公證/密封 | 經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遺囑 | 公證遺囑(公證人前、兩名以上見證人);密封遺囑(簽名密封后提交公證人) |
| 口頭/口授 | 僅限危急情況,兩名以上見證人 | 僅限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原《繼承法》下,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不能以其他形式的遺囑撤銷或變更。《民法典》取消了這一優先地位,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無論其形式為何。多年前辦過公證遺囑的家庭,不宜再假定那份遺囑一定有效。
台灣民法另設有特留分制度。2026年8月17日公佈的修正條文刪除了兄弟姐妹的特留分,自2027年2月17日起施行;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仍然保留。特留分與澳洲資產之間如何銜接,需要兩地律師共同評估,詳見特留分與澳洲遺囑:在澳洲有資產的台灣人,如何訂立兩地遺囑?
澳洲的房產,適用澳洲法律
澳洲法律把不動產(土地、房屋、公寓)和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及其他大多數資產)分開處理。澳洲不動產的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動產的繼承,一般適用死者住所地的法律。
中國內地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在法定繼承上採取類似思路,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台灣的做法則不同:繼承原則上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境外財產亦同。結果是,對同一套墨爾本公寓,澳洲與台灣可能從不同角度看待,這也是台灣家庭更需要兩地統籌規劃的原因之一。
澳洲沒有類似台灣特留分的強制繼承製度,取而代之的是“家庭供養”(family provision)申請。在維州,申請一般須在遺囑認證批出後六個月內提出;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有責任供養的人作出適當安排,法院可以從澳洲遺產中判給相應份額。也就是說,一份在內地或台灣有效的遺囑,在澳洲仍可能面對家庭供養申請。
在維州最高法院認證境外遺囑,需要哪些材料?
澳洲銀行、股票登記機構和維州土地登記部門,一般不會憑內地的繼承權公證書,或單憑台灣的戶籍資料和繼承人文件辦理過戶。中國內地沒有澳洲意義上的遺囑認證制度;而所謂“再蓋章”(resealing)只適用於法定名單上的地區,例如澳洲其他州、新西蘭、英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中國內地和台灣都不在名單內。因此,通常需要在維州重新申請認證,詳見用海外繼承公證書和遺囑認證領取澳洲遺產,可行嗎?
以境外遺囑申請時,維州最高法院遺囑認證處一般會要求:
- 遺囑原件。原件若存放在公證處、法院或海外親屬手中,取回原件或說明為何只能以複印件申請,可能要花上數月。
- 英文譯本,由合格譯者翻譯,並以宣誓書(affidavit)確認譯文準確。
- 外國法律證據,通常是由具有中國內地或台灣執業資格的律師出具宣誓書,說明當地的遺囑形式要求,以及該遺囑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 遺囑妥善簽署的證據。境外遺囑通常沒有澳洲格式的見證條款,可能需要見證人提供宣誓書;事隔多年,見證人未必容易找到。
- 常規認證材料:死亡證明及譯本、申請前的公告、澳洲資產負債清單,以及申請人的宣誓書等。
實務中還會遇到其他問題。很多中文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此時只能申請“附遺囑的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the Will annexed),申請資格的規則不同,申請人如居住在維州以外,還可能被要求提供擔保。“我在澳洲的房產”“墨爾本那套房子”之類的表述,如果家裡在澳洲不止一處房產,就可能產生歧義。錄音錄像遺囑在澳洲法院也會面臨額外的證據問題。這些問題大多可以解決,但每一項都會增加時間和費用。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一位住在杭州的父親,訂立了一份打印遺囑,由兩位同事見證,寫明“全部財產”由其中一個子女繼承,遺產包括一套墨爾本公寓和一個澳洲銀行賬戶。這份遺囑在維州很可能形式有效,但沒有指定執行人,也從未翻譯。繼承的子女需要請內地律師就內地遺囑形式要求出具宣誓書,安排認證翻譯,聯繫當年的見證人,從家中保險櫃取出遺囑原件,再申請附遺囑的遺產管理書。與此同時,沒有分到遺產的兄弟姐妹,在批出後六個月內可以考慮在維州提出家庭供養申請。如果當初另立一份只處理澳洲資產、指定好執行人的維州遺囑,大部分步驟都可以省去。
撤回風險:一份遺囑可能“取消”另一份
在兩地各立遺囑,最大的風險是無意中撤回了另一份遺囑。
- 澳洲遺囑的標準撤回條款(“本人撤回以前所立的全部遺囑”)可能把之前在內地或台灣所立的遺囑一併撤回,導致國內資產變成沒有遺囑。
- 之後在國內另立的遺囑如果寫明處理“全部財產”,可能與澳洲遺囑衝突;按照內地“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的規則,甚至可能覆蓋澳洲遺囑。按澳洲法律,後立的遺囑同樣可以撤回先前的遺囑。
- 不同遺囑指定了不同的執行人,容易引發由誰掌管哪些資產的爭議。
解決辦法在於嚴謹的起草:每份遺囑明確界定所涵蓋的資產,只撤回處理同類資產的舊遺囑,並明確保留另一地的遺囑。具體安排可參閱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資產,需要立多份遺囑嗎?
為什麼通常仍需要另立澳洲遺囑?
| 事項 | 只依靠內地或台灣遺囑 | 另立澳洲遺囑 |
| 形式效力 | 須按外國法律證明 | 按澳洲法律證明 |
| 證據 | 譯本、外國法律宣誓書、見證人證據 | 常規認證材料 |
| 遺囑執行人 | 常常沒有指定,或身在海外 | 可按澳洲遺產管理的需要安排 |
| 資產描述 | 可能籠統或不清楚 | 按澳洲產權和賬戶準確起草 |
| 澳洲稅務與印花稅 | 通常沒有考慮 | 可處理外國受益人、遺囑信託及印花稅附加稅等問題 |
| 所需時間 | 通常較長 | 通常較短 |
澳洲遺囑還可以做境外遺囑很少涉及的安排,例如遺囑信託、針對土地稅和印花稅的外國受益人排除條款,以及與退休金(superannuation)和聯名資產相配合的安排——後兩者一般並不按遺囑傳承。
實務要點
- 按資產所在地分別立遺囑。澳洲資產一份,內地或台灣資產一份,各自只處理本地資產。
- 協調撤回條款,確保簽署一份遺囑不會取消另一份;任何一份修改時,兩份都要一併檢視。
- 執行人保持一致或相互配合,並考慮為澳洲遺產安排在澳洲的執行人或受託代理人。
- 受益安排保持一致,使整體結果符合家庭意願,同時考慮台灣特留分和澳洲家庭供養的影響。
- 記錄原件存放地點,並告知執行人。
- 雙語家庭可考慮為澳洲遺囑準備一份中文參考譯本,但須寫明以英文文本為準。
- 不宜依賴“國際遺囑”。澳洲各州承認依《華盛頓公約》訂立的國際遺囑,但中國內地和台灣都不是該公約的締約方。
跨境文件:海牙認證與領事認證
澳洲遺囑、授權書或認證文件可能需要拿到內地或台灣使用,當地文件也可能需要在澳洲使用。中國內地自2023年11月7日起成為《海牙認證公約》(Apostille)締約方,澳洲公文書拿到內地使用,一般在公證(如需要)後由澳洲外交貿易部(DFAT)辦理海牙認證即可,詳見澳洲遺囑和授權書拿到海外使用:公證與海牙認證。台灣不是該公約的締約方,澳洲文件拿到台灣使用,一般需經公證、DFAT認證,再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驗證,詳見台灣與澳洲之間的文件公證與驗證。辦理前,應先向接收文件的機構確認具體要求。
隱私與家庭和睦
遺囑一旦獲得認證,便成為法院記錄的一部分,他人可以查閱。重視隱私的家庭,往往希望澳洲遺囑只處理澳洲資產,避免把家族財富的全貌交到澳洲法院。兩地遺囑相互銜接,也能減少身在不同國家的兄弟姐妹看到不同文件、得出不同理解的情況。即使出現分歧,也可以通過保密的調解解決,避免公開訴訟。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為來自中國內地和台灣的家庭訂立與國內遺囑相互配合的澳洲遺囑,審閱現有中文遺囑對澳洲資產的影響,並代表遺囑執行人向維州最高法院申請認證境外遺囑,包括與內地及台灣律師協作安排譯本和外國法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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