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了遺囑,並不保證遺囑一定會完全照辦。在維多利亞州,某些沒有得到充分照顧的人,可以請求最高法院更改遺產的分配方式。這類申索稱為”家庭供養申索”(family provision claim),依據的是《1958年遺產管理及認證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第四部分。
誰可以提出申索?
只有”合資格人士”可以提出申請,包括:
- 逝者去世時的配偶或同居伴侶;
- 未滿18歲、18至25歲的全日制學生,或有殘疾的子女或繼子女;
- 其他成年子女及繼子女,但須證明逝者對其負有道義責任,且其本人確有需要;
- 在有限情況下,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侶;
- 已登記的照護伴侶;
- 完全或部分依賴逝者生活的孫子女或家庭成員。
各州規則不同。例如新南威爾士州允許法院把某些遺產以外的資產視為遺產的一部分。如果逝者住在其他州,或家人分佈在澳洲各地,必須先弄清楚適用哪個州的法律。
法院會考慮什麼?
法院會審視遺囑是否為申請人提供了適當的生活維持和支持。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與逝者的關係、逝者對申請人的責任、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和需要、遺產的規模、其他受益人的需要,以及逝者所表明的理由。
提出申索的期限是多久?
申索一般必須在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後六個月內提出。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延長期限,但前提是遺產尚未全部分配。因此,知道可能有人提出申索的執行人,通常會等到期限屆滿後才分配遺產。
文化期望與法律
對許多華人家庭來說,這正是傳統與澳洲法律交匯的地方。常見例子包括:
- 留給兒子的比留給女兒的多;
- 把家族生意或房子留給留在身邊幫忙的那個孩子;
- 對違背家人意願結婚或遠走他鄉的孩子少留一些;
- 照顧海外的親屬,而減少給澳洲子女的份額。
這些選擇並不一定是錯的,但可能引來申索。如果理由經過深思熟慮並妥善記錄,同時考慮到退休金、聯名物業等遺囑以外的資產,遺囑就更有可能經得起挑戰。
降低爭議風險
- 確保遺囑是最新的,並反映您目前的家庭狀況。
- 與律師一起,在另一份聲明中記錄您作出不均等分配的理由。
- 考慮遺囑以外的資產對子女之間公平性的影響。
- 和家人溝通。很多爭議源於家人感到意外。
- 一旦發生爭議,在各方立場僵化之前,考慮儘早調解。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我們為立遺囑人提供降低申索風險的意見,也在爭議發生時代表遺囑執行人和家庭成員。本所主事律師是認可調解員,經常協助華人家庭解決遺產爭議。我們可以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諮詢。申索設有時限,請儘早尋求意見。
延伸閱讀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除另有說明外,以維多利亞州法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