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亞裔投資者和家族物業集團在累積住宅物業之後,開始轉向商業物業:帶租客的商鋪、寫字樓單位、倉庫,或醫療診所大樓。但購買商業物業與買自住房有很大不同:消費者保護較少,物業連同現有租約一併轉讓,而GST和維州近年推出的物業稅項,都可能改變投資回報的計算。
如果買家身在海外,或家族成員住在國外,購買主體的選擇和外國投資規則又多了一層考慮。本文概括介紹在墨爾本及維州地區購買商業物業時,法律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中常見的問題。本文旨在說明需要提出的問題,而不是為您的交易提供答案。
簽約前先確定購買主體
商業物業可以由個人、公司、家族信託或單位信託的受託人,或自管超級年金基金(self-managed superannuation fund,SMSF)購買。不同主體在稅務、資產保護、借貸、傳承和家庭法方面的後果各不相同。簽約後再更換買方,無論是通過提名(nomination)還是日後轉讓,都可能引起印花稅及其他問題。
SMSF可以購買商業用途不動產(business real property),包括按市場價值向關聯方購買,也可以按公平交易(arm’s length)條件出租給關聯方。但超級年金在借貸和關聯交易方面的規定非常嚴格,涉及基金顧問的意見。
只要涉及海外人士,就需要檢查維州的外國人附加稅費。外國買家附加印花稅(foreign purchaser additional duty)一般針對住宅物業,但混合用途或開發地塊如何歸類,可能取決於其用途。土地稅的缺席業主附加稅(absentee owner surcharge)則可適用於缺席個人、外國公司或缺席信託所持有的任何類型土地;如果全權信託的信託契約沒有處理外國受益人的問題,也可能被涵蓋。此外,信託持有的土地一般按信託附加稅率評稅,除非適用例外。我們關於外國業主物業稅務的文章對此有進一步討論。
買賣合同與第32條賣方聲明
商業物業買賣同樣需要《1962年土地買賣法》(Sale of Land Act 1962 (Vic))第32條規定的賣方聲明(vendor’s statement),我們關於第32條聲明和冷靜期的文章已介紹一般規則。第31條規定的冷靜期權利,在土地主要用於工業或商業用途,或買方為公司等情況下,一般不適用。
GST。帶租約的物業可以作為持續經營(going concern)以免GST方式出售,但必須符合條件,包括租約屬於出售的一部分、買方已登記或須登記GST,以及雙方書面同意。如果條件不成立,可能需要繳納GST,因此合同價格是否含GST十分重要。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採用差額計稅法(margin scheme),同樣需要書面協議。GST安排是簽約前需要與會計師討論的問題。
租約與雜費。買家通常會索取全部租約、變更文件、附函(side letter)和租金明細,並與合同細項核對。在零售租約下,某些雜費(outgoings),例如土地稅,一般不能向租客收回,因此實際淨回報可能與推廣資料不同。
商業及工業物業稅。自2024年7月1日起,維州商業和工業用地在首次符合條件的交易時進入新的稅制(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tax,CIPT)。該”進入交易”仍須繳納印花稅,符合資格的買家或可通過政府過渡貸款分期支付。此後,只要土地保持符合條件的用途,日後的轉讓一般免繳印花稅,並在過渡期結束後改為每年繳稅。物業是否已進入該稅制,應通過州稅務局(State Revenue Office)的物業清稅證明(property clearance certificate)確認。
規劃、土地汙染與建築合規
盡職調查通常涵蓋物業所屬分區(zone)和任何疊加管制(overlay),例如文物保護、洪水或環境審計疊加管制,以及現有或計劃用途是否獲准。舊油站和工業用地可能存在汙染風險。根據《2017年環境保護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2017 (Vic)),管理和通報受汙染土地的責任落在管理或控制該土地的人身上,這可能包括並未造成汙染的新業主。業主也須負責建築合規:佔用許可(occupancy permit)、過往改建的許可、外牆包層,以及消防系統等基本安全設施(essential safety measures),這些設施須保持維護並每年出具報告。
接手現有租約
購買帶租客的物業,一般等於接替業主的位置,包括對零售租客在《2003年零售租約法》(Retail Leases Act 2003 (Vic))下的義務。拖欠租金、已有糾紛和續租選擇權都需要核查。押金需要轉移,而銀行保函(bank guarantee)通常以賣方為受益人,可能需要重新開立或辦理轉讓。我們關於商業及零售租約的文章對租約條款有更詳細的討論。
融資與擔保
商業貸款機構會仔細審查租約、估值和借款架構,並可能要求董事或家人提供個人擔保。擔保可以約束擔保人的遺產;合同中的融資條件也應與貸款機構的審批時間相配合。我們關於私人借貸文件的文章介紹了非銀行融資。
FIRB與外國人士
外國人士在取得澳洲商業用地權益之前,如超過金額門檻,一般須通知聯邦財長。門檻因投資者和土地類型而異:空置商業用地、敏感土地和國家安全土地的規定更嚴格,外國政府投資者一般無論金額都須獲得批准。批准可能附帶條件,取得商業用地的某些行為亦須通知澳洲資產外國所有權登記冊(Register of Foreign Ownership of Australian Assets)。我們關於從海外購買澳洲物業和FIRB的文章介紹了相關程序。
交割與調整
維州交割一般以電子方式進行,租金、雜費和押金會在交割時調整。自2024年1月1日起,許多維州合同不能要求買方補償賣方的土地稅,但價格超過一項按指數調整門檻的合同仍可約定調整,因此需要核查調整條款。此外,除非賣方提供外國居民資本利得預扣(foreign resident capital gains withholding)清稅證明,買方必須從價款中預扣一部分交給澳洲稅務局(ATO)。
簽約前應提出的問題
- 應由哪個主體購買?會計師和貸款機構是否同意?
- 是否有任何相關人士在FIRB或維州附加稅費方面屬於外國人士?
- 這次出售是否屬於GST下的持續經營?價格是否含GST?
- 是否已看到全部租約和附函?哪些雜費可以向租客收回?
- 物業是否已進入商業及工業物業稅制?
- 分區是否允許現有用途?是否有汙染歷史?
- 佔用許可和基本安全設施記錄是否齊全?
- 由誰為貸款提供擔保?他們是否明白擔保的含義?
我們如何與物業投資者合作
經您同意,我們會與您的地產中介就合同、與會計師就購買主體和GST、與貸款經紀就融資時間、與驗樓師就檢查結果互相協調,讓問題在您受合同約束之前就交到合適的人手上。我們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海外的家人也能清楚瞭解交易進展。
常見問題
在維州買商業物業要交GST嗎?
視情況而定。帶租約的物業如符合條件,可以作為持續經營免GST出售;否則可能需要繳納GST。應請會計師審核合同中的GST條款。
商業物業應該用信託還是公司購買?
沒有統一答案。這一選擇會影響稅務、土地稅、借貸、資產保護和傳承,需要在簽約前就您的具體情況尋求意見。
外國投資者可以在澳洲買商業物業嗎?
一般可以,但視乎投資者和土地類型,外國人士可能須通知聯邦財長並取得批准,同時也有登記義務,並可能涉及州政府附加稅費。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答案往往取決於細節。請預約諮詢,讓我們在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審閱您的文件和具體情況。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為投資者和家族物業集團在維州購買商業及投資物業提供協助,從合同和租約審閱到交割。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是國際信託與遺產從業者協會(STEP)附屬會員,同時從法律和稅務兩方面為家族財富結構提供意見。他是國家認證調解員,也是認證家族企業顧問。我們與您的會計師、註冊稅務代理以及亞洲各地律師合作,本所公證人可為海外使用的文件辦理公證,並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重要提示: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不得作為依據。本文並非法律、稅務或財務意見,沒有考慮您的個人情況,亦可能未反映發佈後的法律變化。其他國家的法律也可能適用。請勿僅依據本文采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閱讀本文或與我們聯繫,並不構成律師與客戶關係。如需針對您情況的意見,請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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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