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澳洲家族信託是在全家都住在澳洲時設立的。多年以後,女兒在新加坡工作,兒子回到上海發展,父母一年中大部分時間住在吉隆坡。信託仍然持有家族生意、投資物業或股票組合,會計師這時會問一個當初沒人想過的問題:如果受益人,甚至負責管理信託的人,已經不是澳洲稅務居民,會怎樣?
本文介紹家族信託向非居民受益人分配收入的一般規則,以及受託人或信託控制人移居海外時可能發生的變化。
家族信託什麼時候屬於澳洲居民信託?
就所得稅而言,如果在某個財政年度內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信託一般就是該年度的居民信託(resident trust):
- 該年度內任何時候有一名受託人是澳洲稅務居民;或
- 該年度內任何時候,信託的中央管理和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在澳洲。
“中央管理和控制”指的是重大決策實際在哪裡作出,例如投資、分配和信託發展方向,而不是日常記賬。資本利得稅方面大致適用相同標準,單位信託則另有規定。
大多數家族信託以公司作為受託人。在澳洲註冊成立的公司屬於澳洲居民,所以即使部分家庭成員住在海外,由澳洲受託公司管理的信託通常仍是居民信託。如果受託人是個人,或者所有實際決策都已轉移到海外,風險就會大很多。
受託人或控制人移居海外會怎樣
如果個人受託人離開澳洲、成為非居民,而且沒有其他受託人是澳洲居民,同時信託的中央管理和控制也已不在澳洲,信託就可能不再是居民信託。信託在資本利得稅上不再是居民信託時,可能觸發資本利得稅事件,大致相當於按市值處置其資產,但澳洲土地等“應稅澳洲財產”(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除外。
另一個問題是控制鏈。即使受託公司仍在澳洲,指定人(appointor,即有權撤換和委任受託人的人)和受託公司的董事可能都已身在海外。值得問幾個問題:
- 董事會決定實際在哪裡作出?誰簽署分配決議?
- 公司是否仍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澳洲的董事?《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對私人公司有此要求。
- 信託契約或州稅法是否會因為控制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而把信託視為“外國信託”?這會影響州土地稅和印花稅附加費,它們與所得稅是分開計算的。
分配給非居民受益人如何納稅
在居民信託中,對信託收入享有現時權益(presently entitled)的澳洲居民成年受益人,通常會在自己的報稅表中申報所獲份額。如果受益人在財政年度結束時是非居民,情況就不同了。
由受託人就非居民份額納稅
大致來說,非居民受益人應占的信託淨收入中,屬於澳洲來源的部分由受託人納稅。這不是最終稅款:受益人可以在澳洲報稅,申報該份額,並就受託人已繳的稅款申請抵免。受託人需要預留足夠現金繳稅。
利息、股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
某些收入,例如未附稅務抵免的股息(unfranked dividends)、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改為適用非居民預提稅(withholding tax)規則。適用預提稅時,由受託人代扣代繳,這部分收入一般不會再對受託人或受益人徵稅。股息所附的稅務抵免(franking credits)對非居民的處理也不同:非居民受益人不能獲得退稅。
資本利得
居民信託把資本利得分配給非居民受益人,是常見的誤區。許多家庭以為,外國居民一般只就“應稅澳洲財產”(主要是澳洲房地產及某些土地密集型實體的權益)的利得納稅,所以通過信託分配的股票等其他資產的利得就可以免稅。聯邦法院已認定,對於居民全權信託,情況未必如此:即使相關資產不是應稅澳洲財產,信託資本利得的特別規則仍可能對該利得徵稅。此外,受託人就非居民受益人納稅時,不能享受資本利得稅折扣。
根據2026年6月通過的立法,從2027年7月1日起,50%資本利得稅折扣將由通脹指數化加30%最低稅率取代,適用於該日期之後累積的利得。外國居民不能享受新的指數化。該日之後通過信託分配給非居民的利得如何計算,應與顧問一起測算。
稅收協定可能如何發揮作用
澳洲與許多亞洲國家和地區簽有稅收協定(tax treaty),但並非覆蓋我們客戶家人居住的所有地方。協定可以限制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率,並決定哪一方優先徵稅。對於澳洲土地產生的收入和利得,協定一般仍允許澳洲徵稅。
信託收入在協定下比較棘手,因為受益人所在地對分配的看法可能與澳洲不同:可能視為收入、資本或贈與。受益人可能還需要在當地申報,能否獲得境外稅收抵免取決於當地法律。分配前應先了解兩邊的處理。
有海外受益人的家族信託:實用清單
- 每年確認居民身份。記錄每位受益人、受託人、董事和指定人在6月30日的居住地。
- 梳理控制鏈。弄清誰控制受託公司、誰有權更換受託人,並確保至少有一名董事通常居住在澳洲。
- 預留稅款現金。如由受託人就非居民份額納稅,付款前先規劃好稅款。
- 審閱信託契約。檢查更換受託人的權力、是否因州稅原因排除外國人士,以及指定人移居海外或去世時如何處理。
- 關注2028年的提案。擬議從2028年7月1日起對全權信託徵收30%最低稅,法案已提交國會但尚未成為法律。如獲通過,向海外受益人分配的安排可能需要重新檢視。
常見問題
澳洲家族信託可以分配給非居民受益人嗎?
如果信託契約允許,通常可以,但稅務結果會改變:受託人一般要就非居民所佔的澳洲來源收入納稅,部分收入適用預提稅。
澳洲信託的非居民受益人需要報稅嗎?
不一定,但通常值得報稅。受託人就受益人份額繳納的稅款並非最終稅款,受益人報稅後可以申請抵免受託人已繳的稅款。建議向熟悉兩地稅務的顧問諮詢。
我移居海外後,家族信託會變成外國信託嗎?
不會自動變成。只要年度內任何時候有受託人是居民,或中央管理和控制在澳洲,信託一般就是居民信託。由澳洲受託公司管理的信託通常仍是居民信託,但如果個人受託人全部移居海外,情況可能改變。
分配給非居民受益人的資本利得免稅嗎?
不一定。法院已認定,即使資產不是澳洲土地,居民全權信託的資本利得分配給外國居民時仍可能被徵稅。受託人就非居民受益人納稅時,也不能享受折扣。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家人移居海外後,信託契約、受託公司和家族遺囑往往與家庭的實際生活不再相符。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審閱信託契約和從指定人、受託公司到董事的整條控制鏈,並起草所需的受託人變更、董事委任和契約修訂文件。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也是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我們與家族的會計師合作,也與其他國家的律師配合,可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諮詢。由於相關稅務規則複雜且經常變化,我們建議任何分配或重組決定,都應在合格稅務顧問與律師共同提供意見後再作出。
延伸閱讀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