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辦理離婚財產分割或遺產糾紛時,對方在中國內地、台灣或香港的資產,並不會因為“在海外”就被排除在外。在家事法(Family Law)程序中,雙方都必須如實披露自己在全球範圍內的全部財產和財務資源,澳洲法院可以針對當事人本人作出命令,即使資產本身位於海外。遺產糾紛的情況則較為複雜,澳洲法院能處理哪些資產,取決於資產的類型和所在地。真正的難點往往不在法律本身,而在於如何證明資產存在,以及如何讓澳洲的命令在海外真正落地。
“全面坦誠披露”義務:從法院規則寫進了法律
自2025年6月10日起,財務及財產程序中的披露義務直接寫入了《1975年家事法》(Family Law Act 1975):婚姻雙方適用第71B條,事實伴侶(de facto)適用第90RI條,由《2024年家事法修正法》新增。每一方都必須及時、全面、坦誠地披露與爭議相關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義務從程序開始一直持續到程序終結。在此之前,同樣的義務規定在法院規則中,現在依然保留:《2021年澳大利亞聯邦巡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規則》第6章(第6.01條及第6.1至6.3部分)已與第71B條和第90RI條相互對應。
披露範圍是當事人“直接和間接”的全部財務狀況,包括通過公司、信託或其他架構持有的財產和收入,以及分居前一年內和分居後對財產的任何出售、轉讓或贈與。這項義務沒有地域限制。深圳公司的股權、台北的公寓、香港的證券賬戶、英屬維爾京群島家族控股公司中的權益,都必須披露。
雙方須提交財務報表(Financial Statement),並在首次開庭前提交承諾書,聲明已閱讀第71B條或第90RI條及相關披露規則,且已履行披露義務。規則第6.06條還要求雙方在早期交換報稅表、公司及信託財務報表、退休金資料等關鍵文件。作出虛假承諾可能構成藐視法庭。
2025年6月10日的其他重要變化
- 財產分割的步驟寫入法律。第79條現明確規定法院的分析步驟:確定雙方現有的法定及衡平法上的權益和債務,考慮雙方貢獻,考慮雙方當前及未來的情況,最後確保結果公正合理。
- 家庭暴力。法院必須考慮家庭暴力對一方作出貢獻的能力、以及對其當前和未來狀況的影響。家庭暴力的定義中也列舉了經濟或財務控制的例子。
- 財產揮霍(wastage)。法院必須考慮一方故意或輕率造成的重大財產或財務資源損耗。
- 債務。法院會考察債務的性質及產生的背景。如果分居前後突然冒出一筆“欠國內親戚的借款”,這一點尤為重要。
成文化的披露義務適用於2025年6月10日或之後啟動的程序;此前已啟動的程序繼續適用法院規則下實質相同的披露義務。
海外資產如何計入可分割財產
澳洲法院處理財產問題時,是“對人”(in personam)行使管轄權:命令針對的是當事人本人,而不是北京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或香港的銀行。法院可以把海外財產計入財產池並作價,然後命令一方出售、過戶,或支付相當於其價值的款項。如果澳洲境內的資產足夠,最常見的做法是“補償性調整”:保留海外資產的一方,在澳洲資產中少分一些。
在海外執行則是另一回事。澳洲的財產分割命令能否在中國內地或台灣獲得承認,取決於當地關於外國判決承認的規定,通常涉及互惠、公共秩序等因素,結果並不確定;香港另有其制度。需要命令在當地發揮作用時,我們會與當地律師協作。但規劃應從澳洲開始:命令應儘量設計成可以通過澳洲資產或當事人本人的行為來履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再由法院的強制權力作為後盾。
查找和證明隱藏資產的手段
| 手段 | 作用 | 跨境的現實情況 |
| 披露請求 | 書面要求對方提供銀行流水、公司資料、報稅記錄及交易說明 | 最有效的手段,因為對象是當事人本人,他有能力調取自己的海外資料 |
| 出示文件通知及法院披露令 | 要求一方出示指定文件或回答問題 | 不遵守可導致不利認定、承擔訟費甚至藐視法庭 |
| 傳票(Subpoena) | 強制第三方提供文件 | 對澳洲銀行、會計師及外國銀行在澳分行有效;對中國內地或台灣的機構通常難以奏效 |
| 單一專家估值師或法務會計師 | 為企業估值、追蹤資金、分析公司和信託賬目 | 評估內地企業需要能讀懂中文財務報表、瞭解當地會計和工商登記制度的專家 |
| 公開登記信息 | 公司、土地及法院記錄 | 中國內地和台灣的部分企業登記信息可公開查詢,有助於發現股權和董監事任職 |
直接向中國內地的銀行或登記機關調取證據耗時很長,而且內地法律限制在官方渠道之外為外國訴訟在境內收集證據。因此,大多數案件的重點是針對控制資產的當事人本人下達命令,而不是到海外去追第三方。
不利推定與“加回”
一方沒有如實披露時,法院不必接受其對自身財務狀況的說法。澳洲家事法院合議庭在 Weir and Weir(1992)一案中指出,一旦認定存在不披露,法院在作出有利於另一方的認定時不應過於謹慎。實踐中,即使無法確定準確數額,法院也可能認定存在未披露的資產,並據此調整分配比例。
此外,若審理前資金已被花掉或轉走(例如用共同資金支付律師費,或向親屬大額轉賬),法院在有限情形下可以把這筆錢“加回”(add-back)財產池,或依據新的財產揮霍、債務條款加以考慮。第106B條還允許法院撤銷或阻止為規避財產請求而進行的交易,包括轉給第三方的財產。如果在終局命令作出後才發現隱瞞,第79A條允許在因隱匿證據等原因造成司法不公時撤銷財產命令。
關於凍結資產以及凍結令的跨境執行,可參閱凍結令與跨境執行。
在資產轉移之前申請凍結
如果確有資產被轉移或耗散的風險,一方可以根據《家事法》第114條(事實伴侶適用第90SS條)申請禁令,包括禁止處置財產、禁止將資金轉出澳洲等。凍結令可以涵蓋海外資產,由於它針對的是當事人本人,無論資產在哪裡,違反命令都是違反澳洲法院的命令。此類申請往往需要緊急提出,在適當情況下可以不事先通知對方。申請人必須提出合理依據,單純的懷疑並不足夠。
兩地同時訴訟:對方在國內或台灣起訴離婚
如果一方在中國內地或台灣提起離婚或財產訴訟,另一方在澳洲起訴,澳洲法院通常會審查澳洲是否屬於“明顯不適當的審理地”——這是澳洲高等法院在 Henry v Henry(1996)一案中適用的標準。法院可能中止本地程序,在較少見的情況下也可能禁止一方繼續進行海外訴訟。在海外取得的離婚一般會被澳洲承認,而被承認的海外離婚可能開始計算澳洲財產訴訟的12個月時效。得知對方已在海外離婚的一方,應儘快尋求意見。台灣離婚與澳洲房產的問題,可參閱台灣離婚後,澳洲的房產怎麼分?
當地法律對隱匿財產同樣有規定。概括而言,中國內地《民法典》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分割時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發現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台灣《民法》規定,一方在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前五年內,以減少對方剩餘財產分配為目的而處分的財產,可追加計算。上述規則的具體適用應聽取當地律師的意見,涉及兩地訴訟時,我們會與當地律師協調配合。
遺產糾紛:資產在海外,或登記在別人名下
當事人去世時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資產的,澳洲的遺囑認證(Probate)或遺產管理書只賦予執行人處理該州資產的權限,中國內地、台灣或香港的資產須通過當地程序領取。儘管如此,執行人仍有義務查明、收集並交代全部遺產,受益人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執行人提交遺產清單和賬目。在最高法院的遺產訴訟中可以申請文件披露(discovery);維州《2010年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披露關鍵文件的總體義務。
家庭供養申索與海外財產
海外資產最常引發爭議的場合,是家庭供養申索(Family Provision,即合資格人士請求從遺產中獲得更多供養)。按照通常適用的法律選擇規則,澳洲法院處理的動產(如銀行存款、股票)以死者在該州有住所(domicile)為前提,不動產則限於位於該州的土地。位於中國內地或台灣的房產一般不在澳洲家庭供養命令的範圍內,但其存在和價值,仍會影響申請人應從澳洲遺產中獲得多少,以及申請人自身的經濟狀況。時效很短:維州一般須在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籤發後六個月內提出;新州須在死亡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詳見在維多利亞州,誰可以挑戰遺囑?期限是多久?
新州法院還可以把遺產以外的財產(包括死者生前通過特定交易處分的財產)指定為“名義遺產”(notional estate),用於滿足家庭供養命令。維州沒有類似的名義遺產製度,因此資產在死亡時歸誰所有,在維州顯得更為關鍵。
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資產
華人家庭中,房產登記在子女或親屬名下、或通過非正式轉賬出資的情況很常見。這類財產究竟屬於登記人、屬於以“歸覆信託”方式代持,還是一筆需要償還的借款,在遺產和離婚案件中都經常引發爭議。可參閱子女名下房產與代持及家庭借款還是贈與。
CRS與涉稅信息交換
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RS),澳洲、中國內地和香港的金融機構會將對方稅務居民的賬戶信息報送本地稅務機關,各地稅務機關每年相互交換。這些信息僅用於稅務目的,配偶或受益人無法憑申請取得。它的現實意義在於:海外賬戶對稅務機關越來越透明,如果一方在別處已申報某個賬戶,卻在家事法披露中將其遺漏,風險相當大。
實務要點
懷疑對方隱匿資產時
- 以合法方式整理手頭已有的資料:婚姻期間見過的文件副本、公司名稱、房產地址、微信或電子郵件中提到的投資、大額轉賬記錄。未經授權,不要登錄對方的賬戶或設備。
- 按時間順序記錄資產購置、轉讓及生意上的重要事件,註明日期和大致價值。
- 如果資產可能被轉移,要儘快行動;申請禁令需要證明風險存在。
- 披露請求要具體明確,不要泛泛而談,並保留對方每一次拒絕或敷衍回答的記錄,這有助於日後法院作出不利推定。
- 儘早考慮是否需要具備中文能力的法務會計師,以及是否也需要在海外採取法律行動。
本身持有大量海外資產時
- 儘早、完整地披露。部分披露在信譽和結果上付出的代價,往往大於資產本身。
- 準備一份清晰的海外資產清單,列明持有架構,附上經翻譯的證明文件,並說明其中涉及家人或第三方的權益。
- 家族安排(例如替父母持有、或由父母出資的房產)要以證據說明,而不是隻憑口頭陳述。
- 隱私可以通過正當方式得到保護:《家事法》第XIVB部分限制公開可識別家事訴訟當事人的信息;私下調解和協商達成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s)等保密程序,可以使大部分細節不進入公開法庭。可參閱跨境與中文調解。
常見誤區
- 以為資產在中國內地或台灣,澳洲法院就“管不到”。
- 分居後或去世前把財產轉到親屬名下,這類轉移可能被撤銷、被加回,或在新州被認定為名義遺產。
- 等海外的離婚或遺產程序結束後再處理,結果錯過澳洲的時效。
- 依賴未經核實的翻譯件,或對海外企業作非正式估值。
- 把家庭糾紛只當作法律問題:對許多華人家庭而言,保密協商的結果遠比對簿公堂更能維護親情和顏面。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處理涉及中國內地、台灣和香港資產的離婚財產分割和遺產糾紛,包括擬定披露請求、與法務會計師和估值師合作、緊急申請禁令、設計可執行的命令,以及在涉及兩地訴訟或海外執行時與當地律師協調。對於持有大量海外資產的一方,我們也協助其依法妥善披露,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量保護隱私,包括通過調解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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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