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所有打算向澳洲聯邦巡迴及家事法院 (FCFCOA)申請子女撫養令的父母,在某個階段都會被告知:「你需要一份 60I 證書。」但很少有人被告知這份證書到底是什麼、誰有資格簽發,以及為什麼它不可能僅憑書面材料就獲得。
60I 證書是什麼?
根據《1975年家庭法》(Cth)第 60I條,除非申請人提交由註冊家庭糾紛調解員 (FDRP) 簽發的證書,或符合法定豁免情形,否則法院不得受理子女撫養令的申請。
這份證書並非判決,它並未記錄誰是對的。它記錄的是:當雙方被邀請嘗試家庭糾紛調解時,實際情況是怎樣的。從根本上說,這是一道門檻——立法機構藉此要求分居的父母在動用法院資源之前,先誠心嘗試一次協商解決。
只有在聯邦 FDR 註冊名單上的調解員才有資格簽發。律師、心理諮詢師或未註冊的私人調解員,無論經驗多豐富,都不能簽發。
五種證書
第 60I(8)條規定了五類證書。調解員並非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之一,而類別是由事實決定的。
- (a) 當事人未出席,但原因是在對方拒絕或未能出席。
- (aa) 當事人未出席,因為調解員的評估認為該項調解根本不宜進行。
- (b) 當事人出席,且所有出席者均作出了真誠的努力。
- (c) 當事人出席,但一方或多方未作出真誠的努力。
- (d) 調解已開始,但調解員評估認為不宜繼續。
家長常以為任何一種證書效力都是一樣,其實不然。(b) 類證書向法院傳遞的信息與 (c) 類證書截然不同;法院在考慮承擔訴訟費用時,可能會將一方是否作出誠實努力納入考量。
哪些情況根本不需要證書?
第 60I(9)條列出了豁免情形。概括而言,以下情況不需要提交證書:申請同意令;法院有合理理由認定存在虐待兒童或家庭暴力,或存在此類風險;事態屬緊急性;一方因行為能力欠缺、地理位置偏遠難以接觸調解服務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有效參與;以及在命令作出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的某些違法申請。
這些豁免經常被誤解。家庭暴力豁免尤其不是一筆勾即成立的——法院必須根據合理理由形成認定,僅在誓章中作出空泛主張未必足夠。
常見的五個誤解
第一,對方拒絕參加並不代表你可以跳過這個步驟。
這是我們最常見到的錯誤。當事人見前伴侶堅決拒絕調解時,便以為可以直接起訴;在誓章中說明對方拒絕即可。法院的立場並非如此:當對方不願意參與時,正確的做法是取得一份記錄該拒絕的調解員證書,而非繞過整個證書制度。“拒絕參與”與”無法參與”是兩回事,只有後者才會觸發豁免。
二、證書不可能僅憑書面材料簽發
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2025 年家庭法 (家庭糾紛調解員) 條例》取代了舊的 2008 年條例。新條文第 24 條規定,調解員必須至少兩次聯絡未出席方,其中至少一次為書面聯絡,提供合理的會議時間選擇,並告知其不出席的結果。
這項義務落在調解員身上。貴方的律師數月來的去信固然是有價值且有用的證據,但在其他方面亦有其用處,但無法取代調解員履行其職責。調解員必須自行執行並記錄整個邀約過程。請預留數週的時間。
三、證書有效期為十二個月。
調解員不得在當事人最後一次出席(或嘗試出席)調解十二個月之後簽發證書;證書必須在十二個月內提交法院。先拿到證書,再花一年時間嘗試協商,是常見且成本高昂的錯誤。
四、調解本身值得認真看待
許多人將家庭糾紛的調解視為通往法院的障礙。根據我們的經驗,這種態度所付出的代價遠遠超過所省下的成本。在最終審判的子女撫養案件中,耗費的時間往往長達兩年,所花的費用足以支付十年學費。由真正了解該家庭情況的調解員主持的會議,以及各方誠意參與,往往能解決超出預期的問題。
五、房間之外的壓力,如今已被明文納入考量
根據 2025 年的新規定,調解員在評估是否適合進行調解時,必須考慮任何人——無論該人是否為當事方——的不當偏見或影響,是否妨礙了一方自由協商的能力。對於擁有決定性話語權的家庭——例如祖父母或大家庭在子女事務上——而言,這一條具有重大意義。
當找不到另一方父母時
這種情況比一般人想像的更常見,尤其是在一方已返回海外的情況下。這並非不可避免,但也不會自動落入豁免範圍。調解員需要取得該失聯家長的所有已知聯絡方式,並就每一項自行執行邀約程序簽發 (aa) 型證書。處於此種境況的家長還需要考慮文書送達問題——那是另一個獨立的難題,有其自身的解決方式。
我們能提供的協助
蔡智勳律師是註冊家庭糾紛調解員(FDRP)、全國認證調解員及家庭法仲裁員,以中英雙語主持家庭糾紛調解,在墨爾本進行面對面會議,亦可在全澳範圍內進行線上會議。本所同時代理父母處理子女撫養訴訟,並在多個司法管轄區擔任調解員名單上任職。
如果您想了解家庭糾紛調解是否適合您的案件,或安排一次調解,歡迎致電 (03) 9602 3988 也可以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 chuatan@tpg.com.au。
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法律可能會變更,其適用性取決於個案事實。在進行任何行動前,請獲得專業意見,以了解您自身的狀況。 (資料更新至 2026 年 10 月)
關於華人家庭特有的調解議題,例如祖輩影響與回中國探親風險,另請參閱。《華人家庭在子女撫養調解中最常遇到的問題》。
版本 1
幾乎所有想向澳洲聯邦巡迴法庭和家庭法院申請關於子女相關命令的父母,都會在某個時候被告知他們需要「60I證書」。但很少有人被告知這到底是什麼,誰可以發給,或是為什麼這項程序不能單純透過紙面文件完成。
什麼是第60I章的證明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0I條 Family Law Act 1975 (Cth) 禁止法院審理有關育兒命令的申請,除非申請人提交了相關證明文件。由註冊家庭紛爭解決專業人員(FDRP)發出,或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之一。適用。
這份證書並非判決書。它並未記錄誰是對的。它記錄了當當事人被邀請嘗試家庭糾紛解決時究竟發生的事情。從實質上來說,這份證書是一種門檻規定文件:即是國會要求分離的父母在法院時間內必須先嘗試真誠地解決問題的手段。
只有在聯邦聯邦法庭登記處註冊的律師才能發出此類文件。然而,即使是經驗豐富的律師、顧問或私人調解人,也不能發出此類文件。
五種證書
第60I(8)條規定了五類。修行者並非可以自由地在這些之中選擇;分類規則是決定性的。事實。
- (a) 該人沒有出席,但其未能出席的原因是對方一方拒絕或未能出席;
- (aa) 該人沒有出席,因為醫學專家評估說這不會有任何幫助。應充分考慮是否適合在所有情況下進行所提家庭紛爭解決;
- (b) 該人出席了會議,所有與會者都作出了真誠的努力以解決問題;
- (c) 該人出席了會議,但其中一方或多方沒有做出真正的努力;
- (d) 該人開始參加,但醫者評估說這不會有幫助。繼續進行是恰當的。
父母常常認為任何證書都與其他證書一樣有效。但事實並非如此。根據 (b) 條規定發出的證書,對法院而言,與根據 (c) 條規定發出的證書相比,有著截然不同的意義;法院在判決費用時,可能會考慮當事人是否真誠地努力,或是否沒有作出任何努力。
當你根本不需要它時
第 60I(9) 條列出了例外情況。大致而言,如果申請的是同意令,則不需要證書;如果法院認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存在虐待兒童或家庭暴力,或存在此種風險;如果該案件為緊急案件;如果一方當事人為 無法有效參與,無論是因為身體上的障礙、與爭端解決服務的距離遠遠、還是其他任何原因;以及在執行命令後的十二個月內提出的某些違規申請。
這些例外經常被誤解。尤其是針對家庭暴力的例外規定,並非可以隨便選擇的選項。法院必須以合理理由為憑,而一份宣誓狀中的粗略陳述不足以成立判決。
常見誤解的五件事
1. 另一方的拒絕並不會讓你跳過這個過程。
這是我們經常看到的常見錯誤。一位前配偶堅拒進行調解的父母,會假設他們可以單純提交調解申請,並在宣誓書中解釋其拒絕的理由。法院則持不同的看法:如果另一方不願參與調解,正確的做法是取得執業資格證明,以記錄該項拒絕,而非完全繞過資格制度。 拒絕參與和無法參與是兩個不同的情況,只有第二種情況才適用例外規定。
2. 證書不能印在紙面上
自2025年4月1日起 《家庭法(家庭爭議解決實踐者)規例2025》 (Cth) 已取代了 2008 年的規定。規定 24 要求執業者至少在兩次機會聯絡未出席的當事人,其中至少一次必須以書面形式聯絡,並提供合理的會面時間,並告知未出席的當事人其不出席的後果。
這項義務歸屬於執業人員。您的律師發出的數月信函是寶貴的證據,而且這些文件也有其他用途,但並非解除執業人員的義務。執業人員必須自行制定邀請程序,並記錄該程序。請預期這可能需要數週的時間。
3. 證書有效期為十二個月。
一名執業者不能在該人最後參與或嘗試參與家庭紛爭解決程序後超過十二個月內發出任何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必須在十二個月內提交。提前取得證明文件,然後再花一年時間嘗試協商,這是一種常見且昂貴的錯誤。
4. 調解仍值得妥善進行
將家庭糾紛的解決過程視為在法庭上面對的障礙,這是一種誘惑。根據我們的經驗,這種做法的成本遠多於其效益。涉及最終審判的育兒案件通常需要兩年的時間,耗費的費用甚至足以支付十年的學費。透過誠心誠意進行的會談,以及與了解家庭問題的專業人士合作,往往能比當事方所期望的更有效地解決問題。
5. 房間外的壓力現在已成為一個顯著的問題。
根據 2025 年的規定,臨床醫師在評估時必須考慮以下事項: 家庭紛爭解決是否合適,是否存在不當偏見或 影響來自於 任何人士, 無論該人是否為當事方,這都會影響當事人自由談判的能力。對於那些祖父母或大家庭成員在決定子女事宜時扮演關鍵角色的家庭而言,這一規定具有重大意義。
如果找不到另一位父母
這種情況比人們預期的更常見,尤其是在一方父母返回海外的情況下。這並不是沒有希望的,也不會自動成為例外情況。治療師需要與失蹤的父母取得所有已知聯絡方式,並為每位父母進行個別的邀請程序;通常會根據 (a) 或 (aa) 的情況,向他們發出邀請;如果治療師得出結論認為無法妥善處理家庭糾紛,則會根據 (a) 或 (aa) 的情況發出邀請。在這種情況下的父母還需要考慮服務,這是一個獨立的問題,且有不同的解決方案。
我們如何幫助您
賈斯汀·邱是註冊的家庭糾紛解決專家、全國認可的調解人及家庭法仲裁人,並以英語進行家庭糾紛解決。以及在墨爾本的現場以及全澳洲的線上授課。該律師事務所亦為父母在育兒方面的訴訟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並在多個司法管轄區擔任調解委員會成員。
如果您想討論家庭糾紛的解決方式是否是您問題的正確方法,或想安排面談,請致電 (03) 9602 3988 或電郵 chuatan@tpg.com.au.
本文僅供參考,並非法律建議。法律會隨時變更,其適用性也視乎您案件的情況而定。在行動前,您應先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了解您自身的情況。截至 2026 年 10 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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