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常常希望確保某位家人永遠有地方住,但又不想把物業直接送給他。常見原因包括:
- 希望再婚配偶可以繼續住在家裡,但物業最終留給自己的子女;
- 某個成年子女需要住所,但不適合擁有物業,可能因為負債、婚姻關係不穩或不善理財;
- 家人有殘疾或長期照護需要。
遺囑可以通過”居住權”或”終身權益”來實現這一目的。
居住權與終身權益的區別
居住權(right to reside)讓某人可以住在物業裡,通常是終身,或直至再婚、入住護老院等特定事件發生為止。他不能出租或出售該物業。
終身權益(life interest)的範圍更廣。此人可以住在物業裡,也可以收取物業的收益,例如把物業出租。
在這兩種情況下,所有權都仍屬於遺產或信託。權利終止後,物業會轉給立遺囑人所選定的人,通常是子女。
遺囑必須回答的問題
許多爭議都是因為遺囑沒有回答以下問題:
- 由誰支付市政費、保險、業主立案法團費用和土地稅?
- 由誰負責維修和大型保養?
- 可否出售物業並另購一處住所?
- 其他人,例如新伴侶,可否一起居住?
- 如果此人暫時或永久入住護老院,怎麼辦?
- 權利究竟在什麼時候終止?
稅務考慮
居住權會影響稅務,包括物業最終出售時的資本利得稅,以及持有期間的土地稅。結果會因物業原本是立遺囑人的自住房還是投資物業、是否由信託持有而有所不同。這些問題應在擬定遺囑時就考慮清楚,而不是等到去世之後。
遺囑信託會更好嗎?
有時把物業放進遺囑信託會更好,並賦予受託人明確權力為該家人提供住所。這可以提供更大的彈性和保障,特別是當此人可能面臨破產或婚姻破裂時。信託的擬定必須考慮2028年起實施的新信託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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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除另有說明外,以維多利亞州法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