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在新加坡、香港、納閩或其他地方管理的離岸信託,如今持有墨爾本的公寓、悉尼的房屋或澳洲股票組合。也有一些信託的受益人已移居澳洲讀書、工作或退休。信託契約也許對澳洲只字未提,但澳洲法律仍可能為受託人和受益人帶來持續的義務。
本文寫給受託人、信託專員和家族辦公室,以一般性方式說明常見的澳洲合規要點,以及每年值得提出的問題。涉及家族辦公室問題和第99B條的內容,我們另有專文,以下在相關之處提及。
離岸受託人持有的澳洲物業
外國投資審批及其條件
受託人可能因其本身身份,或因信託權益持有人的身份,在外國投資法下被視為外國人士(foreign person)。屆時取得澳洲土地權益可能需要審批,而批准往往附帶條件。此外,外國人士購買現有住宅目前受臨時禁令限制,只有少數例外。條件在購入後仍然持續,受託人需要清楚當初作出了哪些承諾。
每年的空置費申報
如果某處住宅是在取得外國投資審批後購入,或依據某些豁免證明購入,外國業主可能須就每個空置年度向澳洲稅務局(ATO)提交空置費申報表(vacancy fee return),即使物業有人居住也一樣。如果住宅在一年中有人居住或真正可供出租的時間不足,可能須繳付空置費。未按時申報本身也可能導致須繳費或受罰。
澳洲資產外國所有權登記冊
自2023年7月1日起,ATO負責管理統一的澳洲資產外國所有權登記冊(Register of Foreign Ownership of Australian Assets),涵蓋住宅、商業和農業土地及其他權益。外國人士可能須就某些取得、處置和變更作出通知,有時即使無須審批也一樣。更換受託人時,這些義務容易被忽略。
州印花稅及土地稅附加稅
各州對購買住宅物業的外國買家徵收附加印花稅,對外國或不在澳業主(absentee owner)徵收土地稅附加稅。信託是否被視為外國信託,取決於信託類型、受益人,以及(就全權信託而言)信託契約的條款。例如在新南威爾士州,稅務部門會看契約是否不可撤銷地排除外國人士。各州規則不同。
租金收入與報稅
即使業主是外國人,澳洲的租金收入一般仍須在澳洲納稅。收取澳洲租金的離岸受託人可能須提交澳洲稅表,而稅務結果可能取決於受益人是否有權獲得該收入以及其居住地。
出售澳洲物業
根據外國居民資本利得預扣(foreign resident capital gains withholding)規則,買方除非收到有效的清稅證明,否則可能須從房價中預扣一筆款項交給ATO。清稅證明是給澳洲居民賣方的,離岸受託人一般不會持有,因此預扣安排及其日後如何抵免,值得在出售前考慮。
澳洲股票及投資
澳洲付款人向外國居民支付利息和未加註股息(unfranked dividends)時,一般會預扣稅款。稅率視付款類型及任何稅收協定而定,付款人也需要準確的居民身份和地址資料。這些收入日後轉付給澳洲受益人時如何處理,則是另一個問題。
澳洲居民受益人
分配與第99B條
外國信託向澳洲居民受益人付款時,《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99B條可能將其中一部分計入受益人的應稅收入。代表原始本金或其他某些來源的款項可能有不同處理,因此能顯示每筆分配來源的信託記錄相當重要。我們關於第99B條的文章有進一步說明。
使用信託財產
讓澳洲居民受益人免租居住信託物業,或使用其他信託資產,可能產生澳洲稅務後果。我們關於免租使用信託物業的文章對此有討論。
信託的居民身份
如果有受託人是澳洲居民,或中央管理與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在澳洲,信託可能成為澳洲居民信託。如果受託人的決定實際上在澳洲作出,或澳洲居民保護人或家族成員實際上在指揮受託人,信託的身份就可能受到影響。我們關於家族辦公室問題的文章對此有說明。
申報
共同申報準則(CRS)
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屬於申報金融機構的離岸受託人,一般須在其所在司法管轄區就賬戶持有人和控制人士作出申報,其中可能包括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和受益人。ATO會從其他國家的稅務機關收到有關澳洲居民的資料,並用於核查合規情況。
受益人的澳洲稅表
澳洲居民一般須就全球收入納稅,受益人可能須在自己的稅表中申報外國信託分配及其他境外收入。沒有受託人提供的資料,受益人往往無法正確申報。
反洗錢及資金來源查詢
澳洲銀行,以及自2026年7月1日起的部分律師、會計師和地產代理,都負有客戶盡職調查義務。離岸信託或其受益人把資金轉入澳洲、購買物業或開立賬戶時,可能被要求提供信託契約、受託人及控制人士的資料,以及資金和財富來源的證明。清晰、有條理的信託記錄,可以讓這些查詢更容易應對。
受託人每年可以問的問題
- 信託直接或通過公司持有哪些澳洲資產?
- 所有外國投資審批條件、空置費申報和登記冊通知是否都已辦妥?
- 受益人、受託人或信託契約的任何變化,是否影響信託在州附加稅上的外國身份?
- 哪些受益人現在是澳洲居民?他們報稅需要哪些資料?
- 我們的記錄能否顯示每筆分配的來源?
- 受託人的決定實際上在哪裡作出?誰在影響這些決定?
我們如何與離岸受託人及家族辦公室合作
- 我們經常就離岸信託結構在澳洲方面的問題提供意見,並與受託人及家族在信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合作,由後者就當地法律提供意見。我們會在開始時以委託範圍函列明這一分工。
- 我們把保密視為核心,並事先約定如何與受益人及其他顧問分享資料。
- 我們可以提供單一聯絡人,並配合受託人本身的審閱週期進行定期檢視。
- 我們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意見,本所的公證人可為在海外使用的文件提供協助。
- 我們與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中國內地、臺灣和印尼的律師及顧問合作,也與澳洲的註冊稅務代理合作。
- 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是國際信託與遺產從業者協會(STEP)附屬會員,同時從法律和稅務兩方面為家族財富結構提供意見。他也是國家認證調解員及家事糾紛調解員(FDRP),併為認證家族企業顧問。
常見問題
離岸信託購買澳洲物業需要FIRB審批嗎?
可能需要,視乎受託人是誰、誰持有信託權益以及物業類型。批准可能附帶在購入後仍然持續的條件。這需要在簽署任何合同之前核實。
外國受託人對澳洲受益人有哪些義務?
受託人的職責來自信託契約及管轄該信託的法律,但澳洲稅法會影響分配在受益人手中如何課稅。妥善記錄每筆分配的來源,並及時向受益人提供資料,可能非常重要。
ATO知道有澳洲受益人的離岸信託嗎?
很多時候知道。通過CRS及其他信息交換,ATO會從海外稅務機關收到有關澳洲居民的資料,在某些情況下包括其作為信託控制人士的資料。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答案往往取決於細節。請預約諮詢,讓我們在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審閱您的文件和具體情況。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執業,協助離岸受託人和家族辦公室識別和管理其信託在澳洲方面的問題。我們對照外國投資、登記冊及州附加稅的要求檢視澳洲物業持有情況,幫助受託人瞭解澳洲居民受益人所受的影響,並在銀行和其他機構提出查詢時準備所需的文件和記錄。我們與信託的會計師和註冊稅務代理合作,為澳洲各地及海外客戶提供協助。
重要提示: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不得作為依據。本文並非法律、稅務或財務意見,沒有考慮您的個人情況,亦可能未反映發佈後的法律變化。其他國家的法律也可能適用。請勿僅依據本文采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閱讀本文或與我們聯繫,並不構成律師與客戶關係。如需針對您情況的意見,請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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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