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家庭的財富分佈在多個國家,分居離婚就不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好幾個。墨爾本的公寓、廣東的工廠、香港的公司、澳洲的家族信託、新加坡的銀行賬戶、馬來西亞的種植園股份,可能分別受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稅務制度管轄。分居後最初幾周所做的決定,往往在任何一方提起訴訟之前,就可能決定最終由哪一套制度主導結果。
本文面向擁有企業或較多財富的華人家庭,包括來自中國大陸、香港、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家庭,且夫妻或伴侶至少一方與澳洲有聯繫。文章介紹澳洲家庭法如何看待跨國財富、最常見的問題以及實際可行的第一步。
1. 澳洲法院可以處理位於世界任何地方的財產
如果澳大利亞聯邦巡迴法院及家事法院具有管轄權(例如任何一方是澳洲公民、通常居住在澳洲,或在訴訟開始時身處澳洲),法院就可以對雙方的財產作出命令,無論該財產位於何處。上海的房子、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公司的股份、香港的銀行賬戶,都與圖拉克(Toorak)的房子一樣,屬於財產池的一部分。
法院通常不會直接下令轉讓另一個國家的土地,而是作出對人(in personam)命令,要求一方簽署文件、出售、轉讓或付款。如果該方不遵守,法院可以調整澳洲資產的分配、指定司法常務官(Registrar)代為簽署文件,或對不遵守行為予以懲處。因此,資產在哪裡並沒有那麼關鍵,更關鍵的是當事人及其可被觸及的資產在哪裡。
延伸閱讀:澳洲離婚時海外房產如何估值與分割
2. 由哪個國家裁決?搶先起訴的競賽
許多跨國家庭可以在兩三個國家提起訴訟,而各地的法律制度差異很大:
| 司法管轄區 | 財產分割的一般做法 |
| 澳洲 | 法院享有廣泛的裁量權:以“公正合理”為標準,考慮全部財產(包括婚前財產、繼承財產和海外資產)、雙方的貢獻以及各自的未來需求。同樣適用於事實伴侶(de facto)關係和已婚夫妻。 |
| 中國大陸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及部分個人財產一般歸個人所有。法院通常對共同財產均等分割,並視情況作出調整。 |
| 香港 | 由法院酌情裁決,適用“分享原則”,通常以婚姻資產均等分割為起點,有正當理由時(例如繼承財產或婚前財產)可作偏離。 |
| 新加坡/馬來西亞 | 根據直接和間接貢獻分割“婚姻資產”。新加坡法院通常採用結構化的貢獻評估方法;馬來西亞民事法適用於非穆斯林婚姻。 |
視乎財富所在地、取得方式以及由誰賺取,同一個家庭在不同國家可能面臨截然不同的結果。財富主要為婚前所得或繼承所得的一方,在排除這類資產的司法管轄區可能受到更好的保護;經濟上較弱勢的一方,則可能在澳洲處境更有利,因為澳洲會考慮未來需求和整個資產池。
如果兩個國家都已開始訴訟,澳洲法院一般只有在澳洲屬於“明顯不適當的訴訟地”時才會中止本地訴訟(這一標準源自 Voth v Manildra Flour Mills 和 Henry v Henry 兩案)。先起訴並不具有決定性,但往往影響重大。延伸閱讀:您的離婚應由哪個國家裁決?
3. 信託、公司與代持安排
富裕家庭很少把所有資產都放在個人名下。澳洲家族信託、香港及 BVI 控股公司、中國境內企業以及非正式的代持安排都很常見。澳洲法院看重的是控制權和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上的所有權。自澳洲高等法院在 Kennon v Spry 一案作出判決以來,由配偶控制的全權信託(家族信託)中的資產可被視為婚姻關係財產;法院也可以把配偶控制的公司的資產,或由親屬“代為”持有的資產,視為財產池的一部分或一項財務資源。
同樣,真正屬於父母、兄弟姐妹或更廣泛家族企業的資產,不應僅僅因為一方在家族企業中工作,就被納入夫妻的財產池。把夫妻財產與大家族財產區分開來,往往是這類案件的核心爭點。延伸閱讀:澳洲離婚時家族信託怎麼分?Kennon v Spry與信託控制權及代持安排、離岸公司與家族借款。
4. 財務披露:貫穿全案的義務
雙方都必須全面坦誠地披露其在澳洲和海外的全部財產、收入和財務資源。自2025年6月起,這項義務已明確寫入《家庭法》本身(第71B條)。該義務在整個案件期間持續有效,並涵蓋通過信託、公司及他人持有的權益。
在跨境案件中,披露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環節:海外賬戶、關聯方借款、中文公司記錄,以及在分居前後不久被轉移的資產。對於不履行披露義務的一方,法院可以作出不利推定、將已被耗散的款項加回財產池、撤銷旨在挫敗對方請求的交易,並可緊急頒發禁令阻止資產轉移。延伸閱讀:澳洲離婚或遺產糾紛中,對方在國內或台灣有隱藏資產怎麼辦?
5. 讓澳洲法院命令在海外獲得承認
一項命令是否有用,取決於能否執行。在決定在哪裡訴訟、申請什麼命令之前,必須先考慮資產在哪裡,以及當地法院是否會承認澳洲的命令。以中國大陸為例,澳洲家庭法命令的承認並非自動發生,財產命令的執行可能比離婚本身更困難。有時更好的策略是把命令設計成在澳洲履行(例如調整澳洲財產的分配,或要求以澳洲資產付款),或達成協商協議,由雙方分別在各國執行。針對具體國家或地區的介紹,請參閱在國內離了婚,澳洲的房產怎麼辦?、香港離婚與澳洲財產及澳洲與馬來西亞跨國離婚與分居指南。
6. 家族企業與下一代
當家族企業屬於財產池的一部分時,問題就不只是誰分得什麼。誰來經營企業?子女會繼承嗎?企業能否承受向一方支付一大筆款項?在中國有業務的私人公司如何估值?分居也可以成為建立妥善傳承與治理安排的契機,而不是讓企業受到損害。延伸閱讀:面臨分居的家族企業主。
7. 隱私與聲譽
對於知名家庭而言,保密至關重要。澳洲家庭法訴訟受到嚴格的公開發布限制(《家庭法》第XIVB部分,取代了原第121條),發佈可識別當事人身份的內容屬於違法行為。即便如此,法庭聆訊、宣誓書以及在其他國家的糾紛仍可能暴露私人信息。私下調解和家庭法仲裁可以讓敏感的財務事項以保密方式解決,必要時可使用普通話或粵語進行,時間安排也由雙方掌控。
8. 稅務、印花稅、外國投資與移民
財產命令可能同時在多個國家引發稅務後果。根據家庭法命令或有約束力的財務協議(BFA,俗稱婚前/婚內協議)進行的轉讓,可能適用澳洲資本利得稅展期減免(roll-over relief),維多利亞州的印花稅豁免也常適用於此類轉讓,但這些澳洲的稅務優惠對另一個國家可能產生的稅費毫無影響。外國人士轉讓澳洲房產時,可能需要考慮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規則、外國買家附加稅以及境外業主土地稅附加費(absentee owner surcharge)。如果一方的簽證依賴於這段關係,也需要儘早就移民後果尋求意見。這些問題應在商定分割方案之前進行測算,而不是之後。
9. 嚴格的時效
已婚夫妻一般必須在離婚生效後12個月內在澳洲提起財產訴訟;事實伴侶則須在分居後2年內提起。錯過期限就需要獲得法院許可,而許可並無保證。如果您是在海外離婚(例如在中國大陸),澳洲離婚適用的12個月期限嚴格來說並不適用,但拖延仍有實際風險:資產可能被轉移,證據也會越來越難取得。
如果您正在分居:第一步
- 先諮詢,再行動。在瞭解澳洲方面的後果之前,不要轉移資產、重組公司或在海外提起訴訟。
- 梳理資產。列出每個國家的房產、公司、信託、賬戶和負債,以及由誰持有、由誰控制。
- 保存文件。保留銀行流水、公司記錄、信託契據、房產證和納稅申報表的副本,任何語言均可。
- 儘早考慮訴訟地。應在哪裡裁決?命令將需要在哪裡執行?
- 考慮私下解決。協商、調解或仲裁可以節省數年時間,同時保護隱私和家族企業。
常見問題
澳洲法院對我在中國或香港的財產有管轄權嗎?
有。如果澳洲法院對雙方具有管轄權,就可以把海外財產納入財產池,並命令一方處理該財產。在海外執行則是另一個問題。
我們在中國結婚,還能在澳洲分割財產嗎?
可以。在哪裡結婚並不決定是否適用澳洲家庭法。關鍵在於訴訟開始時雙方與澳洲的聯繫,例如國籍、居住或身處澳洲。
繼承財產或婚前財富在澳洲受到保護嗎?
不會自動受到保護。澳洲法院會考慮聆訊時雙方持有的全部財產。繼承資產和關係開始前的資產通常被視為帶入方的重要貢獻,這可以保護其大部分價值,但這些資產並不會被排除在財產池之外。
我們的分居可以保密嗎?
澳洲法律限制公開發布家庭法訴訟內容;通過私下協商、調解或仲裁解決,則可使細節不進入公開法庭。
我們如何協助您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為澳籍華人及海外華人家庭提供法律服務,可使用英語、普通話及粵語溝通。我們處理涉及澳洲以及大中華地區和東南亞的房產、企業和信託的分居案件,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律師、會計師和估值師協調合作。本所負責人蔡智勳 Justin Chua 是全國認證調解員、家事糾紛調解師(FDRP)及家庭法仲裁員,因此我們也可以協助家庭以私下方式解決問題。
如需預約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在線提交諮詢。
延伸閱讀
蔡智勳 Justin Chua,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為一般性信息,不構成法律意見。文中對其他國家法律的介紹僅為一般性比較概述;如需相關意見,請諮詢具備該司法管轄區執業資格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