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如何解決糾紛,應當在糾紛發生之前就定下來。一套設計完善的機制,是一道逐級升級的“階梯”:先由家族成員按約定規則直接溝通,再交由家族會議或獨立主席處理,然後依次引入協調人、獨立顧問、經認證的調解員,最後才是仲裁或法院。每一級都必須寫進真正控制企業和信託的法律文件中,而且條款要足夠明確,法院才會執行。
我們的看法是:目的不是消除分歧。兄弟姐妹各有各的生活、配偶和抱負,有分歧很正常,也是健康的。真正的目的,是不讓分歧演變成“法律戰”——公開訴訟、銀行賬戶被凍結、董事之間互相罷免,企業在家人爭執中不斷貶值。
為什麼要在糾紛發生前設計好機制
糾紛一旦開始,每個程序問題都會變成策略問題:調解員由誰選?股份由誰來估值?某個兄弟姐妹能不能把股份賣給外人?處於衝突中的家族,往往連這些問題也無法達成一致,而第一封律師函常常會定下此後多年的基調。
反過來,如果在大家關係融洽、誰也不知道將來會站在哪一邊的時候提前約定,這些問題其實很簡單。而且,當家族成員知道有一條公平、保密的渠道可以提出不滿,他們往往會在問題還小的時候就提出來。
機制必須跟著真正的權力走。起草任何文件之前,先理清誰控制什麼:受託公司及其董事、每個家族信託的委任人(Appointor)、經營公司的股東、單位信託的單位持有人,以及誰可以單獨行事。如果糾紛解決機制只寫在家族憲章裡,而沒有寫進公司章程或信託契據,它無法阻止董事或委任人行使法律上的權力。關於家族規則與法律效力之間的差距,請參閱家族憲章有法律效力嗎?
糾紛解決階梯示例
下表僅為示意,並非範本;具體的層級、時限和參與人員,取決於家族及其架構。
| 層級 | 參與者 | 啟動條件與時限(示例) | 寫入哪些文件 |
| 1. 家族成員直接溝通 | 相關家族成員,按約定的溝通規則 | 書面提出問題;14天內會面;30天內嘗試解決 | 家族憲章(指引);股東協議或契據中的爭議條款 |
| 2. 家族會議或獨立主席 | 家族會議;獨立主席或可信賴的非家族董事 | 第1級未能解決;家族會議在30天內處理 | 家族憲章;董事會章程;股東協議 |
| 3. 協調人 | 事先指定的家族企業協調人或顧問 | 任何一方可要求協調;兩至三次會談 | 股東協議或家庭協議契據 |
| 4. 獨立顧問與獨立專家裁定 | 獨立估值師或會計師 | 涉及估值、賬目或財務事實的爭議;在約定期限內作出裁定 | 股東協議、公司章程、單位信託契據 |
| 5. 調解 | 事先指定或由指定機構委任的認證調解員 | 第1至4級仍未解決;60天內進行調解 | 各份具約束力文件中的爭議條款 |
| 6. 仲裁或法院 | 仲裁員(保密)或最高法院 | 調解結束後才可啟動;緊急救濟始終可以申請 | 仲裁協議,或默認由法院處理 |
每一級如何運作
第1級:按約定規則的家族直接溝通
大多數分歧應該由家族成員自己解決,但要有溝通規則:問題以書面方式提出;在正式會議上討論,而不是在家族微信群裡爭吵;採取任何行動前先有一段冷靜期;不把員工、客戶或其他親戚牽扯進來。如果問題在兄弟姐妹自身的權限範圍內、彼此關係仍然正常、也不需要第三方獨立判斷事實,就應當由他們自己解決。
第2級:家族會議或獨立主席
兄弟姐妹談不攏時,下一步應該是一個議事平臺,而不是律師。家族會議或董事會的獨立主席可以聽取雙方意見,把家庭問題與企業問題分開處理。如何設立這些機構,請參閱我們的家族治理:在澳洲一步步建立家族會議。
第3級:協調人
當溝通本身已經失效——各說各話、同一個爭論反覆出現、或者某一方主導局面——就需要協調人介入。協調人不作任何決定。事先指定協調人,或約定選任方式,可以避免一方推薦的顧問被另一方以“偏袒”為由拒絕。
第4級:獨立顧問與獨立專家裁定
很多家族糾紛其實是“數字”之爭:股份值多少錢、某位家人的薪酬是否合理、股東往來賬如何處理。這些問題應交給獨立估值師或會計師,而不是靠談判。合同可以約定由指定的獨立專家(以專家身份而非仲裁員身份)就某一明確問題作出裁定,例如按約定基礎確定股份的公允價值。
澳洲法院一般會要求當事人遵守此類“專家裁定”(Expert Determination)條款。根據 Legal & General Life of Australia Ltd v A Hudson Pty Ltd (1985) 1 NSWLR 314 案確立的原則,按照合同作出的裁定通常對各方有約束力;但如果裁定是通過欺詐或串通取得,或並非按照合同作出,則不具約束力。裁定是否終局、能否再提出異議,取決於條款怎麼寫。因此條款應清楚界定獨立專家裁定什麼、以什麼為基礎。
第5級:調解
對大多數家族而言,調解是最核心的一步。認證調解員協助各方自行談出結果,不會強加任何決定。根據調解協議,調解過程中的內容保密;而且依照《2008年證據法》(維州)第131條,和解談判的內容一般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有若干例外)。家族群體調解可以把幾代人、配偶以及顧問一起納入一個有序的程序。詳見家族企業與家族群體調解。
對許多華人家庭來說,用什麼語言溝通非常重要。本所律師及調解員蔡智勳可以用英語和普通話主持調解,讓習慣說普通話的父母和習慣說英語的子女在同一個程序中直接交流,而不必事事經過翻譯。
第6級:最後一步——仲裁還是法院
如果調解仍不能解決,就必須由第三方作出裁決。選擇在仲裁與法院之間:
- 仲裁是依據仲裁協議進行的私密程序。在維州,國內商事仲裁適用《2011年商事仲裁法》(維州)(Commercial Arbitration Act 2011)。根據該法,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各方及仲裁庭須對仲裁中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僅有有限的例外。如果一方就有效仲裁協議所涵蓋的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及時提出請求的,法院須將爭議轉交仲裁;仲裁裁決只有在當事人事先同意且法院准許的情況下,才可就法律問題上訴。保密和終局性對家族很有吸引力,但裁決一旦有誤,也很難糾正。
- 法院訴訟一般是公開的,但有完整的上訴權,法院也有權約束非當事人;而且有些救濟只能由法院給予,例如《公司法》下的壓迫救濟,以及最高法院對信託的監督。家族公司中的法院救濟,請參閱家族企業股東糾紛:公司僵局、調解與公司法第232條壓迫救濟。
把階梯寫進有約束力的文件
家族治理制定規則,法律文件賦予規則效力。家族憲章很有價值,可以寫明家族的價值觀、家族會議的角色以及家族希望如何處理糾紛,也可以作為解釋其他法律文件的指引。但如果某條規則真的重要,就要把它寫進控制相關權力的那份文件裡。
| 文件 | 可以約定的糾紛條款 |
| 股東協議 | 多層級爭議解決條款;獨立專家估值;僵局處理程序;買賣機制;仲裁或法院 |
| 公司章程 | 股份轉讓的優先購買權;董事會組成及決定性投票;與股東協議一致的條款 |
| 單位信託契據及單位持有人協議 | 爭議條款;單位轉讓的優先購買權;單位贖回與估值 |
| 全權家族信託契據 | 委任人或監護人(Guardian)的繼任;共同委任人意見不一時的打破僵局機制;行使關鍵權力前的協商程序 |
| 家庭協議契據 | 家族成員(包括不是股東的成員)之間具約束力、同意遵循糾紛階梯的協議。詳見家庭協議契據:如何讓家族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
| 家族憲章 | 價值觀、溝通規則、家族會議及程序指引;單獨而言通常不具強制執行力 |
爭議條款怎樣才能被執行
法院不會命令各方“必須談成”,但對於起草得當的糾紛解決程序,法院通常會中止訴訟,直至程序走完。新州上訴法院在 United Group Rail Services Ltd v Rail Corporation New South Wales [2009] NSWCA 177 一案中認定,在仲裁前進行“真誠、善意談判”的承諾足夠明確,可以執行。但維州最高法院在 WTE Co-Generation v RCR Energy Pty Ltd [2013] VSC 314 一案中認定,一項僅要求雙方高層會面的條款不可執行,因為它沒有規定具體程序。對家族而言,實際要點是:
- 把完成每一級作為進入下一級或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
- 每一級寫清楚:誰參與、何時開始、多長時間、何時結束。
- 寫明協調人、獨立專家或調解員如何選任,家族無法達成一致時由哪個機構指定,以及費用由誰承擔。
- 避免任何需要“另行協商”才能啟動的步驟。
- 保留申請緊急法院救濟的權利,確保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禁令保護資產。
信託需要特別留意
信託糾紛往往是控制權之爭:誰是委任人、誰能更換受託人、誰決定分配。要求共同委任人一致行動,可能造成僵局;只有一個委任人,則權力過於集中。信託契據可以約定委任人的繼任、打破僵局的方式、設立獨立監護人,或要求在行使關鍵權力前先行協商。至於信託契據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從未簽署的受益人,澳洲法律尚無定論;不過高等法院在 Rinehart v Hancock Prospecting Pty Ltd [2019] HCA 13 一案中,對家族契據中的仲裁條款作了寬泛解釋。由家族成員另行簽署一份契據,是讓他們受糾紛程序約束更可靠的做法。
僵局與退出:一個兄弟姐妹想賣、其他人想留怎麼辦
每一道階梯都需要最後一級:既能結束糾紛,又不會毀掉企業。最常見的家族糾紛其實很簡單:一個人想賣,其他人想留。文件應當在問題出現前就給出答案:
- 誰可以退出、何時退出:例如在最低持有期或通知期之後,有權要求其他股東買斷。
- 誰有優先購買權:家族成員優先於任何外人。
- 價格怎麼定:約定估值方法(例如按整體企業市值按比例計算,是否扣除少數股權折讓),由獨立估值師確定。
- 錢從哪裡來:分期付款、公司回購、借款或保險,提前規劃流動性,而不是等到有人需要時才想辦法。
- 沒人買怎麼辦:以出售企業或資產作為最終退路。
關於買斷機制、估值和資金安排,詳見兄弟姐妹想退出家族企業:股份買斷、估值與資金安排。
跨境家族需要考慮的問題
我們服務的許多家族,成員分佈在中國內地、香港、臺灣、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糾紛機制也必須照顧到他們:
- 語言:約定調解可用普通話或英語進行,關鍵文件提供翻譯。
- 遠程參與:允許海外家族成員以視頻方式參加會議、協調和調解,並考慮時差。
- 仲裁地:如選擇仲裁,仲裁地(例如墨爾本、新加坡或香港)決定由哪個法院監督以及適用哪套程序法。跨境執行仲裁裁決一般比執行法院判決容易,因為中國內地、香港和新加坡均適用《紐約公約》;臺灣並非公約締約方,在臺灣的執行另有其規則。詳見中國內地及臺灣判決在澳洲能執行嗎?跨境判決與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
一位創始人在墨爾本創辦了食品分銷企業,通過家族公司持有經營業務,另有一個單位信託持有倉庫物業。三個成年子女各持三分之一股份:一個在墨爾本經營企業,一個住在上海,一個住在新加坡。創始人退居二線後,在新加坡的女兒想賣出股份,為自己的事業籌資;負責經營的兒子想全部保留;在上海的孩子則拿不定主意。
由於這個家族早已在股東協議和家庭協議契據中設計好糾紛階梯,每一步都有章可循。兄弟姐妹先按約定規則視頻會面,然後把問題提交給由獨立董事主持的家族會議。在價格上談不攏時,由協議中指定的獨立估值師按約定基礎為股份估值。隨後,一場以普通話和英語進行的調解,處理了分期買斷的時間和資金安排。整個過程沒有提起訴訟,家族事務也保持私密。其他家族的結果可能不同;機制提供的是一條人人事先知道的路徑。
實務要點
- 先有對話,後有文件。文件應記錄家族已經討論並同意的內容;文件簽署後,對話還要繼續。
- 對文件進行“壓力測試”。設想如果有兄弟姐妹想要控制權、想要變現或想退出,或者某位董事單獨行事,會發生什麼。
- 保持簡單,定期檢視。家族真正能執行的簡單機制,勝過複雜的設計;下一代成長後要重新檢視。
- 前後一致。一份文件約定一種程序、另一份文件約定另一種,只會引發“到底適用哪一個”的爭論。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審閱家族各公司和信託的現有文件,釐清權力實際所在,並起草爭議解決條款、僵局與買賣機制、信託契據修訂及家庭協議契據,使家族約定的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糾紛發生後,我們可以代表某一家族成員;也可以在另外的情況下,以英語或普通話主持家族調解。
相關閱讀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