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改變形態的原因各有不同。兩個性質相近的團體可能決定合併;一個日益壯大的法人社團可能希望改製為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也可能是會員人數逐年減少,理事會開始思考組織是否還應繼續存在。
每一條路都涉及法律問題,最好在對外宣佈決定之前處理好。本文以維州為重點介紹這些問題,尤其適合社區、文化和宗教組織參考。
維州法人社團:主要途徑
《2012年社團法人改革法》(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Reform Act 2012 (Vic))提供了幾種途徑,由維州消費者事務局(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CAV)負責執行。一般而言:
- 合併(amalgamation)。各社團分別通過特別決議(special resolution),批准合併以及新社團的名稱、章程和第一屆理事會,然後向CAV提出申請。註冊後,原社團的財產、合約和債務一般轉歸新社團,原社團的法人註冊則被取消。
- 轉移法人註冊(transfer of incorporation)。社團可以把法人註冊轉為另一種法人形式,例如擔保有限公司。組織一般以新形式延續為同一個法人。
- 自願清盤(voluntary winding up)。會員可以通過特別決議清盤,一般須委任註冊清盤人,並適用《公司法》的相關程序。
- 註銷(cancellation)。已停止運作且沒有債務的小型社團,在符合該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註銷,而無須清盤。
改製為擔保有限公司
組織改制,可能是為了在全國運作,或配合資助方的要求。改制一般涉及新的公司章程(constitution)、會員特別決議、CAV的轉移程序,以及根據《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第5B.1部分把該法人註冊為公司。澳洲慈善及非營利組織委員會(ACNC)強烈建議改變法律結構的慈善機構申請新的ABN,這可能意味著要撤銷現有的慈善註冊再重新申請,因此時間安排需要謹慎。
擔保有限公司:自願註銷或清盤
擔保有限公司如果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可以向澳洲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申請自願註銷(voluntary deregistration)。否則可能需要清盤:有償債能力的,通過會員自願清盤(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沒有償債能力的,則適用無力償債的相關規定。如有無力償債的疑慮,應儘快尋求意見。
剩餘資產的分配
這往往是最敏感的問題,而且可能同時涉及幾個層面:
- 非營利條款。一般而言,剩餘資產不可分給會員,通常必須轉給宗旨相近、同樣不向會員分配利益的機構。
- DGR捐贈基金。可扣稅捐贈受贈人(DGR)的管治文件一般必須規定,剩餘的捐款、可扣稅供款及由此所得的款項須轉給另一個DGR。
- 以信託方式持有的土地和資金。為慈善目的以信託方式持有的財產,仍受該目的約束,未必可以自由轉給合併對象;如果原目的已無法實現,可能需要根據《1978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1978 (Vic))制定近似原則方案(cy-près scheme)。
- 政府及其他資助。資助協議可能要求按資助方指示退還或轉移未用款項或資助購置的資產。
如果會員無法通過所需決議,或者章程規定行不通,可以請求最高法院就分配作出命令。
合約、租約、人員與資助
即使法律規定合約會自動轉移,也應通知業主、資助方、銀行和供應商。租約轉讓通常需要業主同意,而資助一般須經資助方同意才可轉移。
就員工而言,合併可能觸發《2009年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 2009 (Cth))的業務轉讓(transfer of business)條文,影響適用哪一份勞資文書,以及以往服務年資如何承認。義工的保險和背景審查也應妥善銜接。
通知ACNC和澳洲稅務局
註冊慈善機構必須把名稱、法律結構、宗旨和負責人等變更通知ACNC,並應在清盤過程中申請撤銷註冊。還須通知澳洲稅務局(ATO)和澳洲商業登記處(Australian Business Register),併為任何新實體確認DGR資格和稅務優惠。合併或清盤也可能產生資本利得稅(CGT)後果,維州印花稅和土地稅的處理也應查明。建議向合資格的稅務顧問諮詢。
會員與理事的批准及可能出現的爭議
上述大多數步驟,都需要先由理事會作出決議,再在妥善通知後由會員通過特別決議。資深會員可能出於對組織歷史的感情,或擔心失去會所,而反對合並。維州法院可以作出命令強制執行社團章程,公司會員也有針對欺壓行為的救濟,但訴訟費用高昂,而且容易造成分裂。
合併前的盡職調查
雙方在作出承諾之前,都應瞭解對方的管治文件、財務狀況、業權、合約、員工、資助、保險、糾紛以及限定用途捐贈。遺囑中的捐贈尤其值得注意:根據維州法例進行的合併,一般會把遺囑中對原社團的提述轉到新社團,但其他形式的合併未必如此,所以有些組織會保留原有實體,用來接收日後的遺贈。規模較大的合併,還可能需要考慮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的合併申報制度是否適用;該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對達到特定門檻的收購強制適用。
登記在創會人名下的物業
許多社區會所和廟宇是幾十年前、在組織法人化之前,以創會人的名義購買的。業權上可能至今仍是個人的名字,其中有些人已經離世或移居海外。物業是否屬於組織,可能取決於當年由誰出資、會議記錄,以及當時的意圖。處理這個問題可能涉及創會人的遺產和身在海外的繼承人,最好在任何合併或解散之前解決。
假設情景
假設維州一個同鄉會會員日漸老齡化,會所登記在三位創會人名下,另有一個小型DGR獎學金基金,現正考慮合併。涉及的問題可能包括會所的業權、獎學金基金必須轉往何處、哪種途徑合適,以及如何取得會員支持。正確做法取決於需要專業意見的具體事實。
可與顧問討論的問題
- 我們的章程對合並、清盤和剩餘資產有什麼規定?
- 我們是否有物業以信託方式持有,或登記在個人名下?
- 我們是否持有DGR捐款、限定用途捐贈或未用完的資助?
- 我們將如何諮詢會員,如果有人反對怎麼辦?
- 改變之後,日後的遺贈如何送達組織?
常見問題
維州法人社團如何解散?
一般有兩種方式:如果社團規模小、已停止運作且沒有債務,可以申請註銷;否則可通過特別決議清盤並委任清盤人。
社團可以改製為擔保有限公司嗎?
可以。維州法人社團一般可以轉移法人註冊並註冊為公司,但慈善註冊、ABN和稅務優惠需要謹慎處理。
慈善機構結束時,資產可以分給會員嗎?
一般不可以。剩餘資產通常必須轉給宗旨相近的另一個非營利組織,DGR捐款則須轉給另一個DGR。
我們如何與您的理事會合作
我們與理事會作為一個整體合作;如果涉及合併,則與雙方組織合作。我們曾從內部參與社區、文化和宗教組織的治理工作,包括在理事會和委員會層面。常見工作包括選擇合適的途徑、草擬決議和章程、處理業權問題,以及在會員之間進行調解。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答案往往取決於細節。請預約諮詢,讓我們在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審閱您的文件和具體情況。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維州及全澳的非營利組織和慈善機構,就合併、改制、解散以及由此引起的物業和治理問題提供意見。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證調解員及認證家族企業顧問。他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我們與組織的會計師、註冊稅務代理和清盤人合作,在創會人或其繼承人身在海外時與亞洲當地律師合作,並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重要提示: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不得作為依據。本文並非法律、稅務或財務意見,沒有考慮您的個人情況,亦可能未反映發佈後的法律變化。其他國家的法律也可能適用。請勿僅依據本文采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閱讀本文或與我們聯繫,並不構成律師與客戶關係。如需針對您情況的意見,請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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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