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华人和亚裔家庭中,家族信托由父母通过受托人公司管理,子女是受益人。每年6月,会计师寄来一份分配决议,有人签个字,事情就过去了。多年来,没有人会问这些决定是怎样作出的。
可是当家庭遇到压力时,情况就不同了:父母一方去世或失去心智能力,某个兄弟姐妹觉得被冷落,子女离婚,或者澳洲税务局(ATO)审查信托。这时,问题就变成:受托人的决定是否依法作出、是否妥善记录?本文概括介绍澳洲家族信托受托人的职责,以及让决定经得起检验的良好习惯。
家族信托受托人必须做什么
受托人(trustee)是为他人而非为自己持有财产。信托契约(trust deed)规定受托人的权力,普通法和各州受托人法例(在维州是《1958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58))再加上其他职责。概括而言,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的受托人必须:
- 诚实、善意行事,按照权力设立的目的行使权力,不得为不当或附带目的行使。
- 真实而认真地考虑(real and genuine consideration)是否以及如何行使酌情权。澳洲法院一向的立场是:法院审查酌情权是否被妥当行使,而不是以自己的看法取代受托人的决定。
- 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受益人是谁,并在适当情况下了解他们的处境。
- 避免利益冲突,除非信托契约允许,而且受托人妥善处理。
- 备存妥善的账目和记录,并将信托财产与自己的财产分开。
- 在信托契约范围内行事。分配给非受益人,或以契约不允许的方式分配,都可能无效。
“真实考虑”:法院怎么说
多年来,许多家庭以为全权信托的受托人想怎么分就怎么分,法院很少干预。传统立场通常追溯到维州案例 Karger v Paul [1984] VR 161:法院审查的是酌情权是否善意行使、是否经过真实认真的考虑、是否为正当目的,但不审查这个决定是否最明智。
维州上诉法院近年的判决显示,这些职责是有实质内容的。在 Owies v JJE Nominees Pty Ltd [2022] VSCA 142 一案中,一个家族信托多年来都以固定比例向家庭成员分配收入。法院认定,受托人在作决定之前,没有充分了解其中两位主要受益人的情况,最终受托人被撤换,改由独立受托人接任。每年签同一份决议而不考虑受益人,是有风险的。
分配决议与6月30日期限
在税务上,ATO 的指引是:分配某一财政年度信托收入的决议,一般必须在该财政年度结束日、即6月30日之前作出;如信托契约规定更早的日期,则以契约为准。根据 ATO 指引(截至2026年10月),需要注意:
- ATO 没有规定决议格式,因为各信托契约不同。是否必须书面作出取决于契约,但 ATO 建议保留书面记录。
- 如要把附带抵免的股息(franked distributions)定向分配(streaming)给特定受益人,必须在6月30日前书面记录。如要定向分配资本利得,有关权益一般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8月31日前设立并记录。
- 决议可以采用清楚的计算方法,例如收入的某个百分比,而不必写出尚未确定的金额。
- 如果在6月30日没有任何受益人对收入享有现时权益(present entitlement),或者决议无效,该收入可能由默认受益人或受托人缴税,而对受托人的评税可能按最高税率计算。
ATO 也会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100A条,审查名义上分配给某受益人、实际由他人受益的安排(reimbursement agreement),因此款项的处理应与决议一致。
会议记录:记下决定是怎样作出的
分配决议说明决定了什么;好的会议记录(minutes)还说明是怎样决定的。家族受托人公司的会议记录宜包括:
- 日期、出席者、所行使的契约条款和所考虑的受益人;
- 董事掌握的资料,例如账目、会计师意见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
- 已申报的利益冲突及处理方式;以及
- 与契约条款相符的决定本身。
受托人一般没有义务向受益人说明酌情决定的理由;但如果记录并披露了理由,法院可能会审查这些理由。因此,会议记录应准确、得体,而不是照本宣科。
借助顾问,但不能交出酌情权
受托人可以、而且往往应该寻求专业意见。维州法律允许受托人聘用会计师、律师等代理人处理信托事务。善意依赖称职顾问的意见,是重要的保障。
但受托人一般不能把酌情权本身交给别人。如果家族受托人只是会计师准备什么就签什么,自己既不理解也不考虑,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根本没有作出真正的决定。会计师可以建议,决定必须由受托人作出。
家庭成员既是受托人又是受益人
在大多数家族信托中,父母是受托人公司的董事,同时也是受益人;日后子女可能也是如此。家族信托契约通常允许这种安排,但利益冲突不会因为被允许就消失。假设有这样一个家庭:父亲去世后,长子作为唯一董事,把大部分收入分配给自己和自己的公司,几个妹妹分得很少。即使契约允许,妹妹们仍可能质疑他是否真实考虑了所有受益人。
实用的保障措施包括:设立不止一位董事;每次会议申报利益;当董事本人受益时在会议记录中写明理由;以及在家族宪章中说明受托人将如何考虑家族各房。
家族受托人检查清单
- 细读信托契约及所有修订,记下受益人范围、收入定义和任何决议期限。
- 每年6月初安排受托人会议,远早于6月30日。
- 取得账目草稿或估算,以及会计师的书面建议。
- 考虑每一位受益人,包括这次不分配的受益人,以及他们的情况。
- 作出与契约和税务要求相符的书面决议,包括任何定向分配。
- 将签署的会议记录和佐证文件与信托记录一起保存。
- 按照决议支付或处理分配款项。
常见问题
家族信托受托人有哪些职责?
概括来说,受托人必须诚实行事并遵守信托契约,对决定作真实认真的考虑,考虑受益人,避免未经处理的利益冲突,并备存妥善的账目和记录。信托契约和州受托人法例还有更具体的规定。
信托分配决议必须在6月30日前作出吗?
一般来说是的。ATO 的指引是,收入分配决议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作出,如契约规定更早的日期则以契约为准。建议书面记录;定向分配附带抵免的股息必须书面记录,资本利得的定向分配一般可延至8月31日。
受托人可以完全按照会计师的意见去做吗?
受托人可以而且应该寻求意见,善意依赖称职的意见也是一种保障。但受托人仍须自己作出决定,并明白自己在决定什么,不能把酌情权直接交给顾问。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协助家族受托人理解信托契约,建立简单的年度决策程序,并拟备真实反映决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我们会检视从指定人(appointor)到受托人公司再到董事的整条控制链,就父母和子女同时是受托人和受益人时的利益冲突提供意见,并协助有成员在海外的家庭妥善地远程作出决定。蔡智勋律师受过会计专业训练,是认证家族企业顾问(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和国家认证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纠纷调解执业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我们与家庭的会计师合作,可用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服务。由于税务规则细致复杂,我们建议在作出分配决定时,由合资格的税务顾问与律师共同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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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